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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四项制度加强作风建设

2024-05-02 阅读 6768

健全“四项制度加强作风建设

健全“四项制度”加强作风建设

近日,靖远县统计局制定出台《县统计局干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四项机制,进一步强化干部管理,严肃工作纪律,形成用制度管人管事的良好工作格局。

一是建立定期查岗通报制度。在干部管理上实行签到制度、请销假制度、临时查岗和外出登记等制度,规定机关干部在上下班期间严守工作岗位,不得随意脱岗、串岗,同时对干部到岗情况定期查岗,结果于次周一干部例会上予以通报,对违反相关纪律的干部,进行约谈。

二是建立负面清单制度。实行干部负面清单制度,从干部考勤、工作纪律、工作落实和服务群众四个方面制定负面清单,对未完成阶段性工作任务的干部进行量化扣分,最终得分情况将作为干部考核的重要依据,进一步激发干部比学赶超的工作积极性。

三是建立约谈提醒制度。综合运用工作约谈、提醒约谈、告诫约谈三种形式,建立健全干部廉政提醒谈话制度,对领导班子成员、调查队、普查中心、各股室负责人进行廉政提醒、警示谈话,促进工作落实。截止目前,共约谈班子成员、调查队、普查中心、各股室负责人和干部38人次。

四是建立表态发言制度。对在监督检查中纪律执行差、工作态度不端正或有重大工作过失的干部,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并责令相关人员在全局干部大会上做表态发言;情节严重的,严格按照相关制度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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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加强机关作风建设八项规定(法院)

E法院加强机关作风建设的八项规定

为认真贯彻落实*****大和全国“两会”精神、中纪委二次全会及省、州、县会议要求,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更好地履行好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职权,根据E法院实际,对加强我院机关作风建设作如下规定:

一、密切联系群众,加大帮扶助贫力度。继续开展“四群”教育活动,加大帮扶助贫工作,做好扶贫挂钩点联系户工作,密切联系人民群众,力所能及地帮助扶贫挂钩点群众解决实际困难。把扶贫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帮助扶贫联系点出主意、想办法脱贫致富,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贡献力量。院长到基层调研每年不少于2个月,驻村不少于7天,副院长下乡调研每年不少于2个月,各处、局、庭、队、室等部门领导下乡调研时间不少于3个月。

二、改进工作作风,推进审判工作。切实转变法官干警的工作作风,始终以“三个至上”作为法院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巡回审判和开门办案,对涉及土地、林地及相邻、权属纠纷等案件,要到实地、案发地调查核实;注重程序合法与实体公正并重,未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一律不予采信;加强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提高民商事案件的调解、撤诉比率,做到案结事了;定期不定期组织开展庭审评查、裁判文书评查、庭审记录评查等工作,实行庭长、承办人负责制,对重大疑难案件分管院长应作必要的指导和监督,庭长、承办人、书记员应对记录、校对等出现的错误承担责任;各业务部门应按规定的期限将案件卷宗(含电子卷宗)及时移送审判监督庭评审,由审判监督庭每季度通报一次案件质量评查情况。

三、严格工作纪律,加大督察力度。根据《E县人民法院工作纪律督察制度(试行)》规定,严格考勤制度,并按月通报。实行上班签到制,规范着装,以饱满的精神状态投入工作。严禁脱岗、串岗;严禁工作日中午饮酒和酒后上班;严禁上班时间上网聊天和玩游戏,做与工作无关的事;严禁接受当事人请吃、请托,接受礼品、礼金,严禁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严禁参加任何形式的迷信和赌博活动;严禁以单位名义办私事和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改进会风文风,降低工作成本。综合性的法院工作会议一年集中开一次,可开可不开的会坚决不开,可发可不发的文件坚决不发,可以简报发的内容决不以文件形式发,可以通过网络发的文件材料不以纸质发,积极推进无纸化办公。要求开短会、讲真话、办实事,减少会务开支,避免铺张浪费。

五、规范公务接待,提倡厉行节约。就餐和住宿接待原则上在本院定点饭店、宾馆统一安排,接待实行签批制,不上高档菜肴、酒水,不超标准超规格超范围接待,禁止用公款到高消费的娱乐场所消费。会议及接待场合不摆放高档香烟,不请客送礼、不大吃大喝。法官干警到外出差办案,严格按差旅费标准进行报销。

六、加强车辆管理,规范公务用车。院领导不配专车,所有车辆由院办公室统一调派,实行定点维修。严格执行《E县人民法院车辆管理制度(试行)》,严禁公车私用,严禁乱鸣警笛,严禁酒后驾车,严禁公款报销违规罚单,严禁公车乱停乱放。

七、加强值班执勤,严格值班制度。院机关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法警和保安必须密切配合,严禁脱岗、漏岗和相互推诿扯皮。民商事案件开庭根据案情需要安排法警值庭,并做到仪容仪表和值庭行为的规范严谨。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重大事项报告工作,如有突发事件立即向值班院领导报告,一小时以内向上级法院和县委、政府等相关部门报告。

八、加强惩防体系建设,完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有关制度,严格执行《E县人民法院党风廉政建设保证金制度》,运用经济奖罚手段,保证责任制的落实;健全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等制度,加大对审判、执行、司法政务等重点部位的监管和查控工作力度;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十项规定、“四个一律”要求和最高法院“五个严禁”及“六条措施”规定,落实好中纪委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保持好党风廉政建设的优秀等次。

篇3:机关加强纪律作风建设的实施办法(法院)

法院机关加强纪律作风建设的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纪律作风建设,规范工作人员行为准则,促进依法履行职责,使法院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是指在编法官、干警、协警、合同制聘用人员、志愿者等在我院从事法院事务的人员。

第二条法院工作人员要自觉遵守上下班纪律,严格遵守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上下班作息时间,严格实行签到制度,签到制每周一公布,每月一汇总(如有异议可在当月向督察组提出),年终统计张榜公布后作为评优、评先依据。

第三条因工作需要或其它事由不能按时签到、签退,需向分管领导及纪律督查组请假,否则视为迟到、早退。

第四条上下班时间以考勤机时间为准。旷工一天扣罚工资200元;年内迟到、早退每次扣罚工资50元(聘用制人员按合同约定及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全年旷工累计三天以上;迟到、早退累计五次以上;事假折抵休假后累计超过二十天以上的年终考核不能参与评先评优。

第五条法院工作人员在岗期间擅离职守一小时以上,按旷工半天处理。

第六条上班时间严禁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项(如:玩游戏、炒股、串庭、闲谈打闹等)。严禁工作期间外出办私事,确因特殊情况需短时间外出者,应严格实行报告制度,告知外出去向,保持通讯通畅。

第七条纪律督查组实行不定期抽查制度,发现上班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事项的人员,发现一次,给予口头警告,累计三次以上扣罚工资100元,年终考核不能评定为优秀等级。

第八条法院工作人员因病、因事不能上班,应事先提出书面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如遇特殊情况,需直接向分管院领导汇报,并委托他人办理请假手续。

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及请霸王假的,视为旷工。

第九条请病假、事假、休假半天以内的,由庭室负责人审批;半天以上三天以内,由庭、室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院领导审批;三天以上由庭、室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分管院领导审核同意后报院长审批。

病假需附医院住院证明或门诊就诊交费凭证(可在销假时提交)。

第十条请假条经领导审批后由请假人交纪律督查组(纪检组)统一保管。若因请假人原因造成假条无法按时统计或遗失,视为旷工。

第十一条单位保障干警年休假权利,但不能与工作任务及工作安排相冲突。国家法定的节日、休息日以及国家规定的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因审判执行任务繁重,单位一律不安排探亲假)。

工作年限满一年不满十年的年休假五天;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年休假十天;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年休假十五天。

年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再享受当年年休假:

1、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44个工作日)以上的;

2、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累计超过3个月(66个工作日)以上的;

3、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请病假累计超过4个月(88个工作日)以上的。

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有以下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1、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44个工作日)以上的;

2、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66个工作日)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88个工作日)以上的。

当年未享受休假或未休满休假天数的,年终按照全院当年扣发工资总额除以全院实际未休假天数平均奖励给未休假及未休满干警。

第十二条根据本院工作实际,事假应先折抵休假天数,折抵后累计超过当年应享受休假天数的,不再享受当年年休假,并以事假论处(计算)。事假超过十天后从第十一天起按本人日平均基本工资扣发。事假工资将本人的基本工资折算成日工资(每月按22天计算)计发。

本规定中所指的“基本工资”,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指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之和;机关工人指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

第十三条干警结婚可以享受婚假18天。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女干警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享受生育假,生育假为158天;男干警可享受陪护假15天。

干警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的,给予丧假3天。

第十四条因工作需要必须加班的,事后可根据工作情况,按规定进行补休;由加班者自己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部门负责人签署好意见后报分管领导同意;补休时间超过三天以上,由院长批准方能补休。补休申请书上应完整填写加班部门、加班原因、加班人员姓名、加班时间等事项。

第十五条上班、外出办案及执行公务期间严禁参与赌博,违者扣罚工资500元,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党政纪处分。触犯国家法律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六条上班、执行公务期间严禁饮酒,违者扣罚工资100元;饮酒后上班、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影响的,扣罚工资300元;饮酒后驾驶公务车辆,扣罚工资500元,并给予相应党政纪处分,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七条法院工作人员应当服从组织工作安排,不服从安排,影响工作正常开展,从下月起仅发放基本工资直至服从工作安排为止。

闹待遇、闹地位、闹无原则纠纷,当面不说、背后乱说,严重影响工作团结的,给予批评教育并扣罚工资100元。

第十八条单位组织活动或参加州、县重大活动等无故缺席,按旷工处理;活动连续的,连续计算旷工天数;活动期间不按规定着装或不遵守活动纪律,给予口头警告并扣罚工资50元。

第十九条单位组织活动需抽调各部门人员,被抽调人员应积极主动配合,无故或找借口推诿者,给予口头警告并扣罚工资100元。

第二十条按时参加会议,不得无故缺席,遵守会议纪律,会议期间将手机关闭或调至静音;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参加会议,需在会议通知下达后,及时向分管领导请假并报办公室备案,便于会场布置。

原则上每周五为全院政治、业务学习或召开全院干警会议日,无故不参加者视为旷工。

第二十一条法院工作人员应当爱护办公、办案设备,损坏公物、照价赔偿;故意损坏的,加倍赔偿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办公办案设备一律不得擅自带回家。

第二十二条违反审判、执行纪律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纪律督查组和部门负责人监督实施,对需要作出纪律处分的,由院党组决定。

本办法自2016年4月1日起实施,此前发布的相关

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