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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责任事故处理规定

2024-04-20 阅读 6141

安全责任事故处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有效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及时防范和整改安全隐患,落实安全事故的责任和权力,严肃追究各公司安全事故直接责任人、有关责任人、部门主管领导、店总经理、区域管店总及区域相关条线领导的责任,保障广大员工生命和公司财产安全,保障公司经营目标的实现,促进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切实执行,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依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制定。本规定适用于**汽车**区域公司所属管理的各4S店、各二级网络店及经营单位(以下称“各公司”)的所有员工。返聘人员、劳务派遣人员、外包人员、实习人员、非全日制员工等,一律视同为本条上款所称的“员工”。

第三条各公司总经理或公司第一负责人作为本公司安全负责人,须建立店面的安全

组织机构,完善和发挥机构职能,确保全年经营安全、无失窃、火灾、设备、工伤和交通事故等责任事故,保障公司财产、声誉和员工生命安全。

第四条公司员工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公司规章制度、文件、工作流程、上级指令及社会道德准则等,忠于职守,积极维护和增进公司及其他员工的利益。

第二章事故的分类

第五条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将安全事故进行如下分类:

一、一般事故:是指无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内的事故;

二、较大事故:是指造成轻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大于1万元(含1万元)但小于5

万元的事故;

三、重大事故:是指造成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大于5万元(含5万元)但小于

10万元的事故;

四、特大事故:是指造成死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大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事故。本条款所称的“直接经济损失”是指因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及善后处理支出的费用和毁

坏财产的价值。具体统计如下:

1、人身伤亡所支出的费用:包括医疗费用(含护理费)、丧葬及抚恤费用、补助及救济费用和停工工资等。

2、善后处理费用:包括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用、现场抢救费用、清理现场费用、事故罚款和赔偿费用等。

3、财产损失费用:包括固定资产损失和流动资产损失。注:保险公司的赔偿不能冲减直接经济损失费用。

第六条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对伤亡程度进行如下分类:一、轻伤:指职工负伤后休息105个工作日以内者,但未到重伤程度的。

二、重伤:指职工负伤后休息超过105个工作日的失能伤害。三、死亡。

第三章事故报告

第七条各公司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公司总经理或第一负责人报告;本公司总经理或第一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第一时间向管店负责人及区域公司**部**经理处报告,并在24小时内向公司申报事故报告,区域**经理接到事故报

上报事故情况。

第八条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具体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

(二)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

(三)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后已经采取的措施;

(五)其他应区域公司**部要求报告的内容。第九条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一)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的时限的,属于迟报;

(二)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上述条款所列的事故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

(三)故意不如实报告上述条款所列的事故内容的,属于谎报;

(四)故意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并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第十一条事故单位总经理或第一负责人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公司财产损失。

第四章事故调查

第十二条各公司总经理或第一负责人应当自事故事发之日组织进行事故的调查工作,并于事故发生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三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二)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的性质;

(四)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事故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十四条事故调查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追究责任。

并将调查结论上报区域公司领导审批,由区域公司对各单位提出的处理建议做出最终处罚决定。

第十六条如店面总经理(或店面第一责任人)未能按照本规定进行事故报告和事故调查的,则直接推定店面总经理(或店面第一责任人)为事故的主要责任人,承担全部事故责任,并加倍处罚;

第五章事故处理

第十七条员工因责任事故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且该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不影响公司基于本规定所享有的处罚权的行使。

如责任事故是因当事人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操作流程、上级指令等造成的,则该事故的全部经济及法律责任均由相关责任人承担,公司不再承担。

第十八条处罚措施包括: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扣罚年度绩效工资、降职、解除劳动关系。

警告:由区域公司**部向被处罚员工或该员工所在单位下发书面警告通知。通报批评:由区域公司**部向全体员工下发书面批评通报。罚款:由区域公司**部出具罚单或收据,由被处罚员工按照罚单或收据金额交纳罚

款。

扣罚年度绩效工资:按本规定标准,由区域公司人力资源部依据执行。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对事故发生单位当事人的部门主管领导及单位总经理(或店面第一负责人),给予扣罚年度绩效工资的处罚,具体如下: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扣罚部门主管领导年度绩效工资的(2%-20%),总经理或第一负责人年度绩效工资的(1%-10%)。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扣罚部门主管领导年度绩效工资的(10%-40%);总经理或第一负责人年度绩效工资的(5%-20%)。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扣罚部门主管领导年度绩效工资的(15%-60%);总经理或第一负责人年度绩效工资的(10%-40%)。

(四)发生特大事故的,扣罚部门主管领导年度绩效工资的(25%-100%);总经理或第一负责人年度绩效工资的(20%-80%)。

以上累计扣罚总额不超过年度绩效工资的总和。店面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对责任事故发生单位的分管副总及当事人所属条线的分管领

导,根据所发生的事故的类别及事故的频次给予相应的罚款处罚。具体如下:

1、一般事故<3起的,扣罚分管副总及相关条线负责人年度绩效工资的1-10%;

2、一般事故≥3起且少于5起或发生较大事故2起之内的(含2起),扣罚分管副总及相关条线负责人年度绩效工资的5%-20%;

3、一般事故≥5起或发生重、特大事故的,扣罚分管副总及相关条线负责人年度绩效工资的10%-40%;

降职、解除劳动合同:对重大事故、特大事故承担主要责任的当事人,视同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且不能胜任本岗位工作要求,公司有权做出降职或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

第十九条事故责任人在事故酿成后,能够及时、积极主动的承认过错、配合调查,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所带来的损害的,经区域公司最终认定,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按区域公司的相关车辆管理制度执行。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罚根据交警部门对于事故责任的认定给予相应处罚,交警部门认定我方全责、主责、同责的,相关领导的处罚按照本规定执行;交警部门认定我方次责或无责的,按公司车辆管理制度执行,由公司按比例承担保险免赔部分的损失,相关领导不予处罚。

第二十一条依据本规定进行处罚时,由区域公司**部会同运营部、人力资源部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经区域公司研究决定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对各公司相关责任人的经济处罚,由公司财务部负责,在处罚决定下达3日内,全额上缴区域公司财务部,同时将收款凭证复印件报区域**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区域公司**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2011年12月10日第一次修订,并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公司其它规章制度与本规定有冲突的,以本规定为准。原2011年1月1日下发的《安全责任事故处理暂行规定》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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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冶金安全责任事故追究问责制度

冶金公司安全责任事故追究问责制度

随着国家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越来越严,我公司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方面存在的弊病逐步体现出来,主要表现在有规程、有制度、有措施,不落实。其中最集中、突出的问题是安全管理“严不起来,落实不下去”。由于“严不起来”,安全生产工作各项部署、目标、任务、措施、责任,常常悬空、放空,甚至落空;由于“严不起来”,安全生产工作存在不落实、难落实、假落实等情况。分公司各级领导还是重生产、轻安全,在思想上没有真正引起高度重视。为了抓好今后的安全生产工作,总公司董事会、经理办要求制定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为加强我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遏制伤亡事故的发生,特制定如下安全事故责任追究问责制:

一、分公司所辖生产范围内发生事故造成一人以上死亡的,分公司经理引咎辞职,两年内不得担任公司内同级别以上职务。

二、分公司发生事故造成重伤以上的,分公司车间主任(队长)撤免职,两年内不得担任公司内同级别以上职务。

三、分公司发生事故造成重伤以上的,对工作失职的安全员、施工员、洞长、班组长等责任人予以开除。

四、分公司发生事故造成重伤以上的,对发生事故单位及有关事故责任人员进行经济处罚。

五、发生一起重伤事故,除对相关责任人处罚外,罚事故分公司5000元,扣除当月全部安全津贴。

六、发生一起一人死亡以上事故的分公司,除全部扣除安全风险抵押金和事故当月安全津贴外,不得参与年终模范评比。

七、分公司发生两起重伤事故的,除罚款外,并对以上责任人留职察看,发生三起重伤事故的,视同死亡事故处理。

以上撤免人员若触犯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相关责任人(包括分公司经理、分管安全生产副经理、安全科长、车间主任或队长)承担全部法律责任;总公司、分公司对撤免人员两年内不予重新任用或在本公司内另调任同职。事故处理决定要在全公司范围内进行通报,并报上级有关部门。

篇3:安全防范责任事故报告制度

一、安全防范责任

(一)校办室

1.贯彻执行“总则”所要求的工作。

2.负责学校整体安全工作的安排、布置、检查、落实。

3.检查各部门安全工作情况,落实安全制度情况。

4.承担学校安全工作的管理责任。

(二)教务处、总务处、德育处安全防范责任见第三条。

(三)工会主席

1.负责学校的安全宣传、安全教育,贯彻学校安全工作要求,组织安全教育活动,从思想上杜绝不安全因素。

2.负责检查学校各部门安全制度、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对安全工作提出管理意见和建议。

3.负责主管部门的安全管理工作,落实主管部门的安全工作职责。

4.承担主管部门安全管理责任。

(四)年部主任、班主任

1.负责向学生贯彻执行学校安全工作方面的要求。对学生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和对本年级、本班的安全管理负责。

2.年部主任、班主任应有较强的安全意识,随时检查、发现班级和学生活动场所的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果断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3.及时反映班级、学校、学生中安全方面的隐患和问题,有对学校活动、设施、环境、教具等安全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的责任。

4.要通过家长会向家长汇报学生安全教育和安全工作方面的情况,通过“双边活动”,加强对学生进行安全方面的教育。

(五)任课教师

1.有贯彻执行学校安全工作要求的责任。

2.有对学生进行教育和对学校安全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责任。

3.负责教学活动期间学生的安全工作。处理教学活动期间发生的安全问题,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学生安全。

二、事故报告

1.各处、室对部门内发生安全事故,必须及时上报学校。

2.各年部主任、班主任对本年级、本班学生发生的安全事故,除果断及时采取救护措施外,应立即报告学校。

3.任课教师对在教学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时报告学校。

4.对因不报、谎报、漏报的安全事故,学校将根据情况严重程度,给予当事人必要的处罚。

5.学校将安全事故按相关规定和程度,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篇4:阳新小学校园安全责任事故处理办法

新阳小学校园安全责任事故处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增强全体教职工对安全事故的预防意识和责任意识,明确责任,防范于未然,做到责任事故处理有制可循,有章可依,根据有关制度和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事故责任人的确定

依据“谁主管,谁负责;谁当班,谁负责”的原则,事故责任人的对象为:

1、课堂:科任老师第一责任人,班主任第二责任人。

2、课间:值日老师、班主任同为第一责任人。

3、宿舍:生活老师第一责任人,班主任第二责任人。

4、乡镇接送:车长为第一责任人;城区接送,班主任为第一责任人。

5、饮食安全:食堂相关人员为第一责任人。

6、进出校园:保卫科为第一责任人。

二、责任事故的防范和处理方法

1、学校各班级、各任课教师,要针对学生年龄特点,认识能力及实际情况,利用教育教学活动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班主任为各班安全教育主要负责人,要将安全教育经常深入地开展。

2、每位教师有权利和义务对学校安全教育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发现安全隐患,能处理的要立即排除,不能处理的要及时上报。学校应经常性地开展安全工作检查,消除安全隐患。

3、校园内外,教师发现学生有危险行为,都应及时制止、教育,并反映给学生的班主任、辅导员,继续加强教育。

4、课内发生学生伤害事故,现场任课教师应及时果断采取措施,先救助受伤害学生,同时,联系班主任。班主任接到通知后积极参与救治,并及时同学生家长取得联系,同时与分管领导联系。情况严重的,要迅速上报校长。

5、值日教师要切实加强课间巡视,排查一切不安全因素,如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应积极救治并与班主任联系,情况严重的,迅速上报分管校长。

6、晚寝时,如遇学生生病,生活老师应及时与值夜班老师联系,并作出相应处理。

三、责任事故的追究制度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确定,追究相应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一)教师并无不当行为或无过错造成事故的:

1、因学生自身行为造成伤害事故,学校及教师原则上不承担任何责任。但现场教师有义务当即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学生。如因学生相互行为造成的,班主任、辅导员有义务协调双方家长解决问题。如不能解决,学校协助处理。

2、因其他因素,确需学校承担有关责任的,由学校解决。

(二)因教师不当行为或过错造成事故的

1、因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以及其他故意行为直接造成学生伤害且需要经济赔偿的,由当事教师完全负责,学校对此通报批评,并给予经济处罚。

2、因教师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职业道德或其他有关规定造成学生伤害的,根据事故的性质、轻重,划分相关人员责任,并给予责任人相应的经济处罚。

四、本办法自2014年2月实施。

ZZ市**小学

20//.2

篇5:食品安全责任事故应急检验工作程序

1.目的

为了规范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检验工作,保证结果的及时、准确,特制定本程序。

2.适用范围

食物中毒和食品污染事故相关检验。

3.职责

3.1食品所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流行病学调查、卫生学处理及相关样品采集

3.2卫检部负责样品的受理、报告的发放

3.3相关检测实验室负责样品的检测

3.4质量管理部负责突发事件中相关检测工作的质量控制

3.5质管科、总务科负责实验设备和耗材保障供应

3.6中心主管领导负责突发事件应急检测工作的组织协调

4.程序

4.1应急检测工作机制

4.1.1中心领导应确保在紧急情况下,监督所、相关检测实验室、质量管理科、总务科协调配合,从检测工作所涉及的试剂采购、设备管理、合同评审、样品接受和方法确认等一系列环节,能够保持高效运转、反映迅速。

4.1.2各检测部门应将应急检测工作作为实验室年度工作计划的一个重要内容

4.1.3各相关不们应按指着建立起完善的文件化的应急检测工作作业指导书

4.2应急检测技术储备

4.2.1信息搜集

4.2.1.1各检测部门应密切跟踪国内外相关技术法规的最新要求和先进的检测方法,尤其是对有毒有害无知的快速检测、疫情疫病的快速鉴定等。必要时,有真对性的将这些技术方法进行移植和开发,成为自己实验室的技术储备,在需要时则能够迅速开展检测工作。

4.2.1.2各检测部门应随时关注卫生部、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的相关信息或警示通报。根据国内、外爆发疫情疫病、安全卫生时间、我国进出口商品的质量问题等,以及时掌握应急检测工作的最新动态。

4.2.1.3样品受理部门应加强与卫生监督部门及有关委托方的联系与沟通,事先了解其对实验室检测工作的要求

4.2.1.4各检测部门应对本实验室开展食品风险检测结果进行相关性分析,得出检测项目的潜在要求。如某一种食品存在某种缺陷,同类的或相关的食品也可能存在问题,以便进行迅速有效的准备。上述信息收集分析的结果应及时记录、保存,必要时应提交到主管领导参考,或者为决策依据。

4.2.2技术储备

4.2.2.1各检测本门应指定业务骨干组成技术小组,有针对性的进行相关的技术储备,如检测方法、设备设施以及试剂耗材等必要的检测资源。

4.2.2.2应关注相关国内外新发布实施或即将实施的技术性法规、指令或制度,组织技术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研究和需求分析,尤其是关键技术应用以及快速检测技术的研究。

4.2.2.3将需求分析和方法研究的结果作为实验室能力建设、科研开发和设备配置的依据,具备条件后可以开展检测。

4.2.2.4对检测人员进行技术能力的培训,不断提高实验室应对突发事件的响应能力与检测工作质量。

4.2.2.5加强与省市疾控中心或高水平检测、科研机构及技术专家的联系与技术的交流,确保实验室得到外部持续不断的技术支持。

4.3检测工作

4.3.1样品采集原则

4.3.1.1采集样品是与中毒可能有关的所有样品。应注意采样要有典型性。采样容器和采样工具的材质不能干扰测定,采样操作要防止污染,采集足够的样品量;

样品运输和保存中要确保不发生降解和变质。对那些可能有环境和生物本底的毒物,要采集对照样品。样品要尽快送检,样品应密封,并贴上载明样品名称、来源、数量、采样时间与地点、采样人、对样品的处理等信息的标签。

4.3.2样品的保存和运输

样品应低温保存,尽快送检分析测定,并防止运输过程中样品交叉污染及外环境对样品的污染。

4.3.3样品受理

应急检测样品可直接送到相关检测实验室,先进行样品检测,后补办受理登记手续。

4.3.4方法的选择

选择时宜的检测方法及时进行检测,包括快速检测、动物试验、化学分析和仪器分析定性定量等方法。应急样品检测遵循先定性,后定量的原则。分析方法的选用要考虑待测物(原形、代谢物)、分析要求(定性、定量)、样品类型、样品数量、实验室条件,分析目的、检测结果的时效性、准确性。一些毒物有定性结果即可说明问题,而对于那些有环境或内源性本底的毒物,或需评价处理和治疗效果,以及进行临床治疗检测,则必须进行定量分析。方法选择执行《检测方法选择使用和确认程序Q*CDCP1403-2011》。

4.3.5结果判断

应科学运用毒物分析结果,对于阳性结果,要考虑所使用的方法的特异性(专一性)、机体存在干扰的可能、检测过程操作正确与否、是否有环境和生物本底、是否为正常的饮食和药物摄入、是否为样品变质的分解产物。对于阴性结果则要考虑方法的灵敏度和准确度,样品的采集、运输、保存是否正确,并要给出检测下限。并结合临床症状、治疗情况和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情况做综合分析判断。

4.3.6检测报告

应急样品检测完成后,实验人员按规范做好检测原始记录,相关检测人员进行复核,检测报告交指定审核人审核,送授权签字人签发。按《检测报告管理程序》(Q*CDCP1901-2011)执行。

4.4应急检测工作的质量保证

4.4.1参与检测人员必须具备中级以上职称

4.4.2应急检测工作必须2人以上检测人员同时进行检测,且结果具一致性。

4.4.3对可能影响检测结果准确性的工作程序,包括对检测人员进行严格的监督,保证所有的检测过程是在符合相关检测标准的状态下进行的。

4.4.4检测报告交指定审核人审核,送授权签字人签发

4.4.5经常参加权威机构组织的能力验证和实验室间比对活动

4.5检测物品的处置

4.5.1样品检测完毕后,剩余样品按要求留存(对样品量极少,盛放样品的器皿及样品处理过程中用到首先接触样品的器皿,一并留存),样品留存至该事件处理完毕。

4.5.2实验室实验过程中产生的有毒、有害、有腐蚀性及微生物等废弃物,未经无害化处理前禁止直接对外界排放。检测物品的处置执行《环境保护和废弃物处理程序》Q*CDCP1303-2011

5相关文件

5.1《检测工作偏离程序或标准(规范)的列外许可程序》(Q*CDCP1404-2011)

5.2《检测方法选择使用和确认程序》(Q*CDCP1403-2011)

5.3《环境保护和废弃物处理程序》(Q*CDCP1303-2011)

5.4《检测报告管理程序》(Q*CDCP1901-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