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室内装饰工程设计合同

私人室内装饰工程设计合同

  2023私人室内装饰工程设计

  委托方(甲方):

  设计方(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室内装饰工程设计。为保证工作顺利进行,双方特签订本合同供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地点:

  2、设计内容:

  3、设计面积:

  4、设计规格:

  第二条价格、计价和支付方式、时间

  1、本工程设计费为人民币(大写)_____元。

  2、本工程设计费按:每平方米设计费____元。建筑面积___平方米×____元/平方米=____元。

  3、付款方式:

  a.合同一经签订,甲方3天内应付首期款合同总额______%,计_____元。

  b.乙方提交设计方案,甲方3天内应付款合同总额______%,计______元。

  c.设计图纸完成提交后,甲方3天内付清设计余款合同总额____%,计____元。

  d.如有增加设计项目,设计费另计。

  第三条违约责任

  1、合同经双方签字生效后,任何一方需变更合同内容,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后重新补订协议。

  2、甲方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供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乙方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须另行协商,甲方应按乙方所耗工作量向乙方支付返工费。

  3、甲方应按本合同第二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乙方支付费用,甲方如果逾期付费超过10天以上,乙方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通知甲方,直至终止合同。合同终止后乙方收取的设计费不予返还甲方。

  4、合同生效后,在合同履行期间,乙方逾期完成委托任务,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合同总额的____%。

  5、甲方擅自解除合同,乙方收取的设计费不予返还甲方。乙方擅自解除合同,乙方应付还甲方双倍设计费。

  第四条争议解议

  1、合同履行期间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友好解决。

  2、协商不成,可以按照本合同约定向____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条乙方权力

  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将乙方提供的设计图纸,方案文件向第三方复制或转让。

  如发生以上侵权行为,乙方有权索赔。

  第六条合同生效

  1、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

  2、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签订后不得转包。

  甲方: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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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室内装饰消防设施保护:安全技术交底

安全交底部位安全交底时限200年月日前有效安全交底人安全交底工种室内装饰消防设施保护安全交底内容1、住宅装饰装修不得遮盖消防设施、疏散通道标志以及安全出口,施工不得妨碍消防设施和疏散通道的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改动防火门。2、消火栓门四周的装饰装修材料颜色应与消火栓门的颜色有明显区别。3、住宅内部火灾报警系统的穿插管,自动喷淋灭火系统的水管线应用独立的吊管架固定。不得借用装饰装修用的吊杆和放置在吊顶上固定。4、当装饰装修重新分割房间平面布局时,应根据有关设计规划针对新的平面调整火灾自动报警探测器与自动灭火喷头的布置。5、喷淋管线、报警器线路、接线箱及相关器件宜安装处理。补充交底内容:交底接受人签字:施工班长:交底日期:年月日1、班组在每日工作前,班长要在布置工作的同时,学习安全交底,学习后的施工人员签字确认。班组根据当天的具体情况布置安全注意事项。2、交底人应为施工员,本表一式两份,项目部一份,班组留一份。

篇3:工程设计招标代理合同

  2023工程设计招标代理

  工程名称:

  委托方(甲方):——————

  代理方(乙方):————————

  合同签订日期: ————年 —— 月 —— 日

  合同条款

  委托方(甲方):

  代理方(乙方):

  一、建设工程基本情况:

  1、工程名称:

  2、招标范围:

  3、建设地点:

  4、工程规模:

  5、工程投资额:

  二、建设工程实施条件:

  1、工程批准文号及时间:

  2、图纸设计单位及交付时间:

  三、招标、计价及评标定标方式:

  1、招标方式:

  2、计价方式:

  3、评标办法:

  四、代理业务范围:

  □ 拟定招标方案;

  □ 拟定招标分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

  □ 派员组织申请人报名登记;

  □ 审查报名申请人投标资格;

  □ 编制招标文件;

  □ 组织现场踏勘和答疑;

  □ 编制标底;

  □ 组织开标、评标;

  □ 参与开标、评标;

  □ 草拟工程合同;

  五、代理方的义务:

  1、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从事招投标代理活动;

  2、在委托书的受权范围内为委托方提供招标代理服务,不得将本合同所确定的招标代理服务转让给第三方;

  3、有义务向委托方提供招标计划以及相关的招投标资料,做好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解释工作;

  4、对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内容保密,代理方工作人员如与本工程潜在投标人有任何利益关系应主动提出回避;

  5、对代理工程中提出的技术方案、数据参数、技术经济分析结论负责;

  6、承担由于自已过失造成委托方的经济损失。

  六、代理方的权利:

  1、有权拒绝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的人为干预;

  2、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授权范内办理委托项目的招标工作;

  3、有权要求更换不称职或有其它原因不宜参与招标活动的委托方人员;

  4、承担由于自已过失造成委托方的经济损失。

  七、委托方的义务:

  1、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无偿、真实、及时、详细地提供招投标代理工作范围内所需的文件和资料(包括建设批文、资金证明、工程规划许可证、地质勘察资料、施工图纸及审核通知书等);

  2、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委派熟悉业务,知晓法律、法规的联系代表配合代理方工作;

  3、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对代理方提出的书面要求在 日内做出书面的回答;

  4、承担由于自已过失造成代理方的经济损失;

  5、对影响公平竞争的招投标相关问题的保密;

  6、在规定的有效期内签订完工程施工合同,并在签定合同后7日内提交通州市招标投标管理中心备案;

  7、委托代理资质项目中如内容、时间等有重大调整,应书面提前一周通知乙方,以便调整相应的工作安排。

  八、委托方的权利:

  1、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有权参加委托代理工程招投标的有关活动;

  2、有权了解招投标活动的计划安排,并可要求代理方提供招标阶段(保密事项除外)和全过程书面报告;

  3、有权要求代理方更换代理招标过程中不称职或应回避的人员;

  4、有权参与投标申请人的资格审查和考察工作;

  5、有权参与开标、评标以及评标委员会评标、定标的全过程工作。

  九、招标代理服务费的收取办法:

  1、受托方向委托方收取中标价的 %或人民币(大写)

  代理咨询服务费;上述费用中:

  □ 含甲方缴纳的发布媒体信息服务费;

  □ 含甲方及中标人缴纳的市招标投标服务所综合服务费;

  □ 不含甲方缴纳的发布媒体信息服务费

  □ 不含甲方及中标人缴纳的市招标投标服务所综合服务费。

  2、此代理咨询服务费于:

  □本协议签订后,委托人先预付 %余款在领取合同备案通知书后一次性付清;

  □ 领取合同备案通知书后一次性付清;

  □ 委托人与中标人签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一周内付清:

  十、委托方指定联系代表人:

  姓名: 职务:

  十一、违约、争议:

  1、双方都必须严格遵守签订的代理合同条款、不得违约;

  2、由于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由违约方承担,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3、由于违约造成第三方(中标人)损失的,也由违约方在赔偿另一方损失的基础上再赔偿第三方损失;

  4、双方对代理合同条款变更时必须另签补充合同条款,补充合同条款作为本代理合同的组成部分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委托方与受托方在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争议时,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管部门调解。一方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争议:

  □ 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合同份数及分送责任:

  1、本咨询合同正本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副本 份,甲方 份,乙方 份,招标中心建设工程科壹份;

  2、通州市招标投标管理中心建设工程科壹份由乙方送达。

  委托方(甲方) 代理方(乙方):

  法定代理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人(签章)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银行账号:

  签定日期:

  年 月 日

  委 托 书

  兹委托 代理

  (工程名称) (工程内容)的(□设计 □监理 □施工 □设备 )招标事宜,有效期限为——

  □ 拟定招标方案。

  □ 拟定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

  □ 派员组织申请人报名登记;

  □ 审查申请人投标资格;

  □ 编制招标文件;

  □ 组织现场踏勘和答疑;

  □ 编制标底;

  □ 组织开标、评标;

  □ 草拟工程合同;

  具体职责、权利义务详见招标代理合同。(注:自发布招标公告至组织开标、评标所形成的资料、文件由你单位加盖公章,我单位均予以承认,中标通知书由我单位签发)

  法人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委托日期:

篇4: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办法

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规范对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申请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实施对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是指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投资设立的外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中外合资经营建设工程设计企业以及中外合作经营建设工程设计企业。

第三条外国投资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并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者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并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证书。

第四条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规章。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合法经营活动及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法规、规章的保护。

第五条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设立的管理工作;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设立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设立与资质的申请和审批,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申请设立建筑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及其他建设工程设计甲、乙级资质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的,其设立由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资质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申请设立建筑工程设乙级资质、其他建设工程设计丙级及以下等级资质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的,其设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设立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申请建筑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及其他建设工程设计甲、乙级资质的程序:

(一)申请者向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同意后,报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

(三)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10日内将申请材料送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30日内提出意见。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意见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四)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应当在30日内到登记主管机关办理企业登记注册。

(五)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申请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的,按照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办理。

第八条设立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申请建筑工程乙级资质和其他建设工程设计丙级及以下等级资质的程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本规定第七条以及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执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应当在批准之日起30日内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申请晋升资质等级或者申请增加其他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应当向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投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设立申请书;

(二)投资方编制或者认可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投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合同和章程(其中,设立外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只需提供章程);

(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五)投资方所在国或者地区从事建设工程设计的企业注册登记证明、银行资信证明;

(六)投资方拟派出的董事长、董事会成员、经理、程技术负责人等任职文件及证明文件;

(七)经注册会计师或者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投资方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第十一条申请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报表;

(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四)外方投资者所在国或者地区从事建设工程设计的企业注册登记证明、银行资信证明;

(五)外国服务提供者所在国或者地区的个人执业资格证明以及由所在国或者地区政府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学会、协会、公证机构出具的个人、企业建设工程设计业绩、信誉证明;

(六)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本规定中要求申请者提交的资料应当使用中文,证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第十三条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及外国服务提供者应当是在其本国从事建设工程设计的企业或者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

第十四条中外合资经营建设工程设计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建设工程设计企业中方合营者的出资总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96。

第十五条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申请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分级标准要求的条件。外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申请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其取得中国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资格的外国服务提供者人数应当各不少于资质分级标准规定的注册执业人员总数的1/4;具有相关专业设计经历的外国服务提供者人数应当不少于资质分级标准规定的技术骨干总人数的1/4。

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申请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其取得中国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资格的外国服务提供者人数应当各不少于资质分级标准规定的注册执业人员总数的1/8;具有相关专业设计经历的外国服务提供者人数应当不少于资质分级标准规定的技术骨干总人数的1/8。

第十六条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中,外国服务提供者在中国注册的建筑师、工程师及技术骨干,每人每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累计居住时间应当不少于6个月。

第十七条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八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投资设立建设工程设计企业,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参照本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受理设立外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申请的时间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20**年12月1日起施行,《成立中外合营工程设计机构审批管理规定》(建设〔1992〕180号)同时废止。

篇5:室内装饰管理规定办法

关于室内装饰有什么管理规定?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室内装饰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10号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已于20**年2月26日经第53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三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注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六条: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

(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第七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第八条: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订施工方案并做闭水试验

第九条:装修人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或者装修活动涉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内容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担

第十条: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确保装饰装修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不得擅自动用明火和进行焊接作业保证作业人员和周围住房及财产的安全

第十二条: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不得侵占公共空

间不得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

第三章开工申报与监督

第十三条: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应当取得业主的书面同意

第十四条:申报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

(二)申请人身份证件;

(三)装饰装修方案;

(四)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需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

(五)涉及本办法第六条行为的需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及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行为的需提交设计方案或者施工方案;

(六)委托装饰装修企业施工的需提供该企业相关资质证书的复印件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还需提供业主同意装饰装修的书面证明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装修人和装修人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装修人对住宅进行装饰装修前应当告知邻里

第十六条:装修人或者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内容;

(二)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期限;

(三)允许施工的时间;

(四)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

(五)住宅外立面设施及防盗窗的安装要求;

(六)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七)管理服务费用;

(八)违约责任;

(九)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实施管理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本办法第五条行为的或者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实施本办法、第六条所列行为的或者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已造成事实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对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追究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有关部门接到物业管理单位关于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报告后应当及时到现场检查核实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禁止物业管理单位同装修人指派装饰装修企业或者强行推销装饰装修材料

第二十条:装修人不得拒绝和阻碍物业管理单位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中出现的影响公众利益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以及其他影响周围住户正常生活的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第四章委托与承接

第二十二条:承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装饰装修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取得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二十三条:装修人委托企业承接其装饰装修工程的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装饰装修企业

第二十四条:装修人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址联系电话;

(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房屋间数建筑面积装饰装修的项目方式规格质量要求以及质量验收方式;

(三)装饰装修工程的开工竣工时间;

(四)装饰装修工程保修的内容期限;

(五)装饰装修工程价格计价和支付方式时间;

(六)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七)违约责任及解决纠纷的途径;

(八)合同的生效时间;

(九)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条款

第二十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发生纠纷的可以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室内环境质量

第二十六条: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严格遵守规定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降低施工噪音减少环境污染

第二十七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固体可燃液体等废物应当按照规定的位置方式和时间堆放和清运严禁违反规定将各种固体可燃液体等废物堆放于住宅垃圾道楼道或者其他地方

第二十八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使用的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有中文标识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厂名厂址等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和设备

第二十九条:装修人委托企业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装修人可以委托有资格的检测单位对空气质量进行检测检测不合格的装饰装修企业应当返工并由责任人承担相应损失

第六章竣工验收与保修

第三十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修人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合同约定和相应的质量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出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质量保修书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进行现场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应当要求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纠正并将检查记录存档

第三十一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饰装修企业负责采购装饰装修材料及设备的应当向业主提交说明书保修单和环保说明书

第三十二条:在正常便用条件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二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保修期自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造成相邻住宅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毁坏等装修人应当负责修复和赔偿;属于装饰装修企业责任的装修人可以向装饰装修企业追偿装修人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造成损失的由装修人负责赔偿

第三十四条:装修人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侵占公共空间对公共部位和设施造成损害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

第三十五条: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装修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装饰装修企业自行采购或者向装修人推荐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装饰装修材料造成空气污染超标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一)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传混凝土墙体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对装饰装修企业处l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九条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一条: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不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的或者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四十二条: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2至3倍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接到物业管理单位对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法行为的报告后未及时处理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非住宅装饰装修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前的装饰装修工程管理,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

第四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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