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酸洗作业管理规则

2024-01-15 阅读 7348

酸洗作业管理规则

1?目的

为了加强酸洗过程的规范化管理,防止爆炸、酸碱酌伤和化学中毒、环境污染等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本办法。2?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施工活动中各类酸洗作业的安全管理。3?引用文件《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电厂部分)DL5009.1-92《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78)水电生第158号《火力发电厂锅炉化学清洗导则》?SD135-86《国家标准汽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884?术语与定义(无)5?职责5.1项目部负责酸洗作业的组织领导工作。5.2专业公司负责酸洗作业的具体实施工作。5.3项目部安全监察部门负责酸洗作业的监督、检查工作。6?具体内容6.1项目部与相关方协商建立酸洗作业领导小组。6.2??酸洗领导小组组织相关单位确定酸洗方案,明确分工。6.3项目部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酸洗作业危险源点的辩识,编制酸洗施工技术措施。6.4?酸洗运行操作单位,建立运行小组,制订运行规章制度,确定负责人。6.5?相关单位组织酸洗运行操作人员培训,熟悉酸洗方案、、酸洗工艺流程、操作要领及步骤、酸洗所用化学药品的理化特性、危险源、危险点及安全防护措施和应急处理方案。6.6现场临时系统和酸洗正式系统安装完后,酸洗领导小组组织相关单位联合检查,确认系统完整,符合安全技术要求。6.7酸洗工作开始前,项目部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交底内容包括:a)系统工艺流程;b)运行控制参数;c)危险源危险点及安全注意事项;d)安全防护技术、措施;e)运行组织分工;f)通讯联络方式。6.8酸洗药品装卸、调配、使用应严格按措施执行。施工单位专职安全员应进行全过程监督。6.9相关单位负责事故应急用品到位,项目部安全监察部门检查确认。6.10酸洗过程严格执行酸洗措施。6.11?项目部安全监察部门对酸洗作业进行过程监督。6.12?废液排放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6.13?进入容器内对酸洗效果进行检查或取出试样时,应采取设安全监护人等有关保证人身安全的措施。6.14?临时系统拆除按《酸洗临时系统安装、拆除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执行。临时系统拆除前必须漂洗干净。7?相关文件QB553-18-00——《施工技术措施编制及执行管理办法》8?相关记录“安全施工措施交底记录”“酸洗运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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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作业证使用安全规定

编制目的:为加强各种安全作业票证的使用及安全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适用范围:山东金乡德华化工有限公司

相关文件:国家颁发的《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规定内容:1.进入设备作业证1.1采用下列安全措施:1.1.1拆开与设备连接的所有管线和法兰并加盲板。1.1.2将设备内物料倒空、泄压。1.1.3清洗或置换后分析有毒、可燃、易爆物含量符合安全要求。氧含量达百分之十八以上后方可进入。1.1.4设备内照明用防爆型安全灯。1.1.5有的设备带搅拌器,在进入设备之前先将电源断开,并把开关盒锁好,钥匙由监护人员保管。1.1.6设备内特殊作业和交叉作业由设备所在单位与施工单位的主管领导共同确认,审批签字,由设备处终审审批。审批人必须严格检查安全措施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并由值班长或工段确认无误签字后方可进入设备内作业。1.1.7监护人由设备交出单位审批人指派熟悉工艺生产、掌握安全的防护急救的人员担任,并备有良好的防护器材且会正确使用。1.1.8排除了着火、爆炸、中毒、窒息危险的设备内作业应由检修单位配备监护人员。1.1.9设备内作业因工艺条件,作业环境条件改变,应重新办理《设备内安全作业证》,方准许继续作业。1.1.10本证适用于塔、釜、槽、罐、炉膛、容器及烟道、下水管、窨井、涵管等有易燃、易爆、易中毒物料的作业场所。1.2填写说明?1.2.1本作业证由生产车间填写,由设备处审批、管理、留存,由监护者检查完安全措施,并认为可以作业后交作业者通知其开始作业。1.2.2作业完后本证由作业者连同任务单一起交回车间或工段。1.2.3将采用的哪条措施要填写清楚,制表、监护、审批人员要分别签字方可生效。1.2.4初审者应为所在车间主任或副主任。1.2.5监护者应由熟悉业务懂得安全防护急救的人担任。2.动土施工证2.1凡在公司区内动土深度350mm以下或重型车辆载重50吨以上在公司区内通行(马路除外)均需办理动土证。(室内动土不论深度均需办理动土证)。2.2审批单位必须对动土方位查明情况,并向施工公司讲清楚,如有电线和地下管道需派人监护和提出措施。2.3此动土证,由动土施工公司填写一式两份,经总工办审批,同意后方可施工。2.4在办理此动土证后,不能按期完工,需要延期者,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延期使用。2.5动土证办理后,一份交总工办,一份施工公司3.抽堵盲板安全作业票3.1《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由生产单位负责办理并报生产处审批管理。3.2一般临时性停车、清洗、动火等应办理《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的,由生产单位工艺技术员负责填写《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表格、盲板位置图、安全措施,交施工单位确认,单位安全员审核,由分管主任审批。关系到公用工程运行、危险较大的盲板抽堵由生产处审核,报分管厂长或总工程师审批。3.3审批好的《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交施工人员、盲板位置所在单位和生产处各一份,车间和生产处负责存档。3.4抽堵盲板属于危险作业,必须提前办好《抽堵盲板安全作业票》。高处作业时要搭好脚手架,夜间要准备好防爆照明灯具,准备好不发生火花的工具,安全带和防毒面具,指派专人监护。3.5所用盲板要提前按规定要求准备好,并编号登记挂牌,高压用盲板要进行探伤检查,确保其安全。3.6抽堵盲板时,一般要在无压状态下进行,如确因生产需要,管道或设备内的压力和温度应满足下列要求:无刺激性的煤气管道压力低于1960Pa(200毫米水柱);有刺激性的氨等气体管道压力低于490Pa(50毫米水柱);管道或设备内介质温度低于60℃。3.7必须有专人负责指挥、审核制定的方案、检查并落实防火、防爆、防毒和防坠落的各种安全措施。3.8当管道或设备内压力无法泄掉时,抽堵盲板工作必须严格控制,措施要可靠,不经生产处审批,不得抽堵拆卸。3.9抽堵盲板应选派身体健康,有经验的人员参加。

4.高处作业许可证4.1《高处安全作业证》由安环处管理。4.2《高处安全作业证》由施工单位负责人根据高处作业的分级和类别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一式三份,一份交作业人员,一份交施工负责人,监护人由施工单位负责人指定,并负责安全防护措施的落实。4.3一级高处作业由车间领导和安全员审批备案。4.4二、三级高处作业及标准规定第五条第一、二项高处作业由安环处审批备案,4.5特级高处作业及标准规定第五条第三、四项高处作业,由主管安全的公司经理或(总工程师)审批,送安全环处备案。4.6对施工期较长的项目,施工负责人就应经常深入现场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若施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4.7填写本证一式三份,作业人员一份,监护人一份,备案单位一份。5.《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5.1.1《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安环处负责管理。5.1.2《动火安全作业证》由检修单位指定动火项目负责人联系,由设备所在单位安全员办理,按要求填写有关项目,然后根据动火等级权限办理审批手续,交动火项目负责人,不得空项。5.1.3动火项目负责人持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待安全注意事项,将作业证交给动火人。5.1.4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有效期为24h,二级动火作业的有效期为120h,超过有效期应重新办理。5.1.5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分管主任初审签字,经安环处复检签字后,报厂分管厂长或总工程师终审批准。5.1.6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分管主任初审签字后,报安环处终审批准。5.1.7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的分管主任终审批准。5.1.8监火人:监火人应由动火点所在单位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生产工艺、掌握防火、防爆安全知识的人员担任。危险性较大的动火检修项目,检修单位也要指派专人监护。新项目施工动火由施工单位指派监火人。一次性交出的检修设备第一次动火仍按正常动火对待,以后的动火,则由施工单位指派监护人,并负责全面工作。5.1.9动火安全措施审批人:由设备所在单位安全员或分管主任担任。5.1.10凡车间、工段或系统全部停车,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5.1.11《动火安全作业证》一式两份,一份由动火人持有,另一份由设备所在单位统一保存,特殊动火应上交安环处存查。5.2动火安全措施5.2.1将动火设备(塔、容器、油罐、换热器、管线等)内之油品、溶剂、油汽等可燃性物质彻底清理干净,并有足够时间进行蒸汽吹扫和水洗,达到动火条件。5.2.2切断与动火设备相连通的设备管线,加盲板、块。5.2.3动火设备通以蒸汽(或氮气)进行动火。5.2.4塔、油罐、容器动火,应做爆炸分析和含氧量测定,合格者方可动火。动火前人在外边进行设备内打火试验,工作时人孔外应有专人监护。5.2.5塔内动火,可用石棉或毛毡浸湿,铺在相邻两层塔盘上,进行隔离。5.2.6动火附水井、地漏、地沟、电缆沟等应清除易燃物,并予封闭。5.2.7电焊回路线应接在焊件上,不得穿过水井或其他设备搭火。5.2.8高空动火不准许火花四处飞溅,以海草席或石棉布进行围接。电石桶应远离或遮盖。5.2.9动火过程中,遇有跑油、串油和易燃气体,应立即停止动火。5.2.10动火现场,备用灭火工具(如蒸汽管、灭火机、砂子、铁铣等)。5.2.11室内动火,应将门窗打开,周围设备遮盖,封闭下水漏斗,清除油污,附近不得用汽油等易燃物质清洗设备零件。5.2.12下水井动火,应将易燃物吹扫干净,封闭进出口。如向井内接管线,而不在井内动火,则将井内管子一端封闭予以隔离。5.2.13罐内动火,油罐不得脱水,清除易燃物,注意风向。5.2.14电缆沟动火,检查无易燃气体笔积油,必要时将沟两端隔绝。5.2.15上班开始工作前和下班后,均应认真检查,条件是否有变化,不得留有余火。6、《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的管理6.1《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由设备处负责管理。6.2检修完工后,此证由车间设备员存档。6.3设备计划检修的项目(大、中、小)由设备所在单位申报设备处审批,并在《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填写检修项目、地点、时间和安全检修要求。将一、二联交检修施工单位,施工单位持《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到设备所在单位办理相应的工艺处理。由工艺技术员或车间主管领导负责编制工艺处理措施和签字。岗位主操作人员负责落实执行工艺处理的内容后,方可交出《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值班长或工段长监督执行。6.4计划外零星检修和检修项目,由设备所在单位下达《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工艺处理措施由设备所在单位工艺技术人员或主管领导制订。工艺处理措施由岗位主操作工执行,值班长或工段长监督执行。6.5特殊、重点项目的检修措施,应由机动部门组织有关职能科室协助车间共同制定,并报请主管领导或总机械师审批后,方可办理《设备检修许可证》。6.6一般设备小修审批程序可由车间级人员执行。6.7此证未经有关人员签字认可,不得进行有关工作。6.8《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由检修单位自留一份,设备处、设备所在单位各存一份。6.9检修安全要求:6.9.1检修前必须按规定办理《设备检修许可证》,安全措施齐全可靠,检修人要熟知并认真落实。6.9.2施工前,施工负责人要全面检查检修现场,确认条件许可才能施工。6.9.3大、中修项目在制定施工方案同时,必须认真制订安全措施,车间主任检查同意后,必须经设备处、生产处、安环处、总工办审批。6.9.4特别重大的检修项目或危险性较大的抢修项目,其检修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经设备处、生产处、安环处、总工办审查后,还需经公司总经理或总工程师批准。6.9.5施工中项目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要随时检查,及时制止违章作业。6.9.6检修前必须向生产副总经理呈验本《设备检修许可证》,经同意并签字后,方可检修。6.9.7严格执行检修工作“八个必须”。7.施工安全联络票7.1本表供施工前各有关公司联络用,应用范围:挖潜、改造、革新等新上的工程项目,较大的安措、环措、技措项目。7.2本表为16开竖表,由总工办开出,一式五份,分别送:安全环保部、设备处、生产处及生产车间各一份。自留一份。7.3施工前安全措施必须条条落实后,提前办理本票证,以便有关部门检查,监督实施。

8.断路联络票8.1《断路安全作业证》由总工办负责审批管理。8.2《断路安全作业证》由申请断路作业的单位指定专人办理。应填写断路地段所在的位置图、断路原因的时间、断路时所采取的安全措施,交施工单位。8.3施工单位接到《断路安全作业证》后,由项目负责人填定断路方式中采取的安全措施并签字。8.4断路申请单位从施工单位收到办好的《断路安全作业证》后,交总工办负责人审批,并留存一份,交申请单位、施工单位各一份。8.5断路动土应同时按《动土安全作业证》的规定办理。8.6总工办审批《断路安全作业证》后,应立即书面通知调度、生产、安全、医务、保卫部门。8.7断路工作审批后,主管单位要加强交通管制,要在路口设临时交通管理员,负责指挥和管理此段路口交通。8.8断路后要在路口设置交通挡杆或挡路栏杆。8.9断路后的施工现场,应设围栏、交通警告牌。夜间要悬挂红灯,以防行路人发生事故。8.10断路工作审批后,由保卫处张贴断路通知外,应分别通知调度室、公司消防队等有关单位。防止在紧急情况下,特殊车辆因不明路情况而发生意外事故和影响事故抢救。

9.爆破安全作业票9.1本票由保卫处负责管理。9.2本表由保卫处开出一式三份,一份交施工部门负责人,一份交安环处,一份留存。9.3爆破作业安全要求:9.3.1严格执行“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有关爆破规定。9.3.2从事打眼、装药、放炮的爆破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技术培训,熟知爆破器材的性能,操作方法和有着排除故障的技能,经考试合格,持有爆破工种作业证。9.3.3凡遇雾天、雨天、闪电及六级以上的大风和有妨碍警戒视线的情况下,禁止进行爆破作业。9.3.4凡在公司区内进行爆破作业,必须使用钝性中硝铵炸药,严禁使用敏感性大的硝化甘油等烈性炸药。9.3.5爆破作业事先要进行爆破强度计算。每次爆破使用的炸药不得超过批准的数量。9.3.6必须采用松动爆破方法。9.3.7禁止夜间进行爆破作业。9.3.8认真履行“化肥生产安全技术规程”中“爆破作业安全技术规程”中的审批手续。9.3.9在生产现场、生产设备之间,设备管线附近或设备内部爆破时,爆破公司必须提前设牢固的防爆棚。防爆棚的结构应满足在任何情况下不能移动、不倒塌、碎片不能飞出的要求。9.3.10爆破时不能影响到各种生产设备、信号、联锁、继电保护、电气开关等受震动易引起动作的部位,有关车间必须指派专人提前采取特殊防震措施,并经公司领导检查、确认无误,方准施爆。爆破期间应有专人警戒。9.3.11爆破现场应备有足够数量灭火器材。9.3.12爆破前需经有关单位共同确认安全技术措施已全面落实,方准引爆。

篇3:特种作业培训管理制度

为了保证安全生产,培训专业技术人才,适应企业发展需求,加强特殊工种的专业培训管理,特规定如下:

1.凡在公司内从事电器、焊接、锅炉操作、水处理、车辆驾驶、压力容器操作、行车操作、液氨充装等特殊工种的操作人员,必须由上级主管部门进行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证后,方可持证上岗。

2.不经特种专业培训,未取得特种作业证书的一律不准上岗作业,实习时必须有具备特种专业资格的师傅现场监护,否则不得上岗。

3.取得特种作业证书的人员,要在安环处备案,以便证书到期后及时换证和复培。

4.准备从事特种作业工作的人员,要向安环处提交培训申请,由公司同意批准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培训、考试取证。

篇4: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1.主题内容

本制度规定了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的有关内容

2.引用标准及专业术语

引用《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容易发生伤亡事故,对操作人员本人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称为特种作业,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3.适用范围

适用于全厂各部门、外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4.职责范围

4.1安环处负责对全厂特种作业人员的需求审核和岗位核定,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档案,并对全厂特种作业人员的生产作业活动进行安全监督和指导。

4.2使用特种作业人员的车间、部门应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不得随意变动特种作业人员的岗位。如遇作业者本人不适合该工作岗位或本单位因生产实际需要变动,必须事先报告劳资处、安环处同意,方可变动。

5、特种作业的范围

5.1电工(运行、维修)作业。

5.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5.3起重作业(包括桥、塔、门式起重机驾驶、起重工等)。

5.4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作业。

5.5压力容器操作

5.6司炉工作业

5.7登高作业

6、日常管理

6.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

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业技术理论学习和实践操作训练。经有资质的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持有关行政管理机构该发的有效操作证件方能上岗作业。

6.2特种作业人员应熟知本岗位及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格按照相关规程进行操作。

6.3特种作业人员作业前须对设备及周围环境进行检查,清除周围影响安全作业的物品,严禁设备没有停稳进行检查、修理、焊接、加油、清扫等违章行为。焊工作业(含明火作业)时必须对周围的设备、设施、物品进行安全保护或隔离,严格遵守厂内用电、动火审批程序。

6.4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严禁使用有缺陷的防护用品用具。

6.5安装、检修、维修等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安全作业技术规程,作业结束后必须清理现场残留物,关闭电源,防止遗留事故隐患,因作业疏忽或违章操作而造成的安全事故的,视情节按照有关规章制度追究责任人责任,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6.6特种作业人员在操作期间,发觉视力障碍,反应迟缓,体力不支,血压上升行身体不适等有危及安全作业的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作业,任何人不得强行命令或指挥其进行作业。

6.7特种作业人员在工具缺陷、作业环境不良的生产作业环境,且无可靠防护用品和无可靠防范措施情况下,有权拒绝作业。

6.8各车间、部门应加强规范化管理,对特种作业人员生产作业过程中出现的违章行为,及时进行纠正和教育。

6.9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员有对违章从事特种作业的行为进行制止和处理。

7、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发证和复审

7.1各车间部门需要增加使用特种作业人员的,报安环处、劳资处核准后,书面报告经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安环处组织安排培训和考核。

7.2特种作业人员在培训期间各车间、部门必须安排其参加脱产培训,受培训人员必须按时参加学习,参加考核。

7.3特种作业人员到期复审和新增特种作业人员的初审,由各车间向安环处提供需要复审、初审的人员名单,安环处负责组织进行安技培训。培训和考核结束后,将有关培训资料和证件交到安环处,证件发放由安环处负责。

7.4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件到期需要继续复审的,应当至少提前二个月将复审人员名单提供给安环外。

8、外来人员在我厂范围内从事特种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特种作业监管部门应将本规定落实到外来作业单位和人员,确保安全作业。

篇5:危险作业审批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洗化厂内的下列作业:

1、在危险区域或不安全状态下作业;

2、在易燃易爆区域的各类动火作业;

3、接触危险物质的作业(如毒气、毒物、高温、辐射等);

4、高处作业;

5、缺氧或有毒的场所作业(如容器内、下水井等);

6、爆破作业等。

第二条凡时间允许的情况下,危险作业应事先提出申请,经有关部门同意后办理审批手续。特殊情况(如抢险或紧急处理事故等)允许事后补办手续,安全消防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危险作业的审批视危险程度而定,特别危险作业由厂领导审批,危险较大的作业由厂安全部门审批,危险性较小的作业由车间审批。

第四条危险作业审批前,有关人员必须亲临现场通过必要的检测数据,落实好相应的防护和救护措施后方可批准。

第五条危险作业人员必须有一定实践经验和专业技术,身体状态良好,禁止女工、老、弱、病、残人员参加。

第六条危险作业现场必须有明显标志,有专人监护,做到可干可不干的一律不干;能够到安全地点或安全期间干的一定转移到安全地点或延迟到安全期间干;能用比较安全的方法代替的一定采用较安全方式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