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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气充装站换气站安全管理规定

2024-01-15 阅读 3147

石油气充装站换气站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新建、改建、扩建的液化石油气(LPG)充装站及换气站,应符合GB50156《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的要求。

第二条充装站经营单位应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要求,申请办理充装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第二章?安全管理

第三条安全组织

?(一)站应成立以站长为负责人、安全员和有关人员参加的安全小组,负责气站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气站安全员负责监督检查安全措施的落实,纠正违章行为。

?(二)气站应按《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要求,制定灭火预案、防火档案、教育方案,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定期开展消防演练。

?(三)气站应与毗邻单位建立联防组织,定期开展联防演习活动。

第四条安全教育

(一)?气站员工应经安全、消防和充装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所有职工(包括转岗工、劳务工、代培人员等、上岗前应经三级安全教育,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二)?安全教育的内容和学时安排应按照集团公司《安全教育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定期开展安全活动和考评。

(三)?在气站内进行检修施工作业前,气站主管部门应确认施工单位资质,并与其签订安全合同(协议),明确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措施,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第五条安全措施

?(一)气站内应设置“安全管理十大禁令”标志牌,禁令内容是:

(1)严禁在站内吸烟,携带烟火及酒类;

(2)严禁在站内进行车辆检修等产生火花的作业;

(3)严禁机动车辆在站内不熄火拉气;

(4)严禁在站内穿脱、拍打能产生静电的服装;

(5)严禁在站内使用手提电话机、寻呼机及非防爆电器;

(6)严禁在站内就地排放易燃、易爆物料及化学危险品;

(7)严禁在站内用汽油、易挥发溶剂擦洗设备、衣物、工具及地面等;

(8)严禁闲人、自行车在站内穿行;

(9)严禁非本岗位操作人员操作充装设备;

(10)严禁驾驶员远离拉气车辆。

(二)气站内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语、警示。

(三)充装换气合建站应在站内以明显的颜色划出引导拉气车辆进出站和停靠台的标志线。

(四)遇有高强闪电、雷雨天气及其他意外情况时,应停止卸气、充气作业。

第六条气站用火应按集团公司《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电气管理

?(一)用电管理

1.在爆炸危险区内使用的电气设备防爆等级应符合现行GB50058《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要求;

2.电气设备、线路应完好无损,电气连接应紧密牢固,无腐蚀,符合防爆要求;

3.对气泵内部的电气密封应每月检查一次,如发现密封不良应立即修复或更换;

4.气站的安全用电应符合有关规定,气站防爆区域内不应随意装接临时电气线路,临时用电按《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5.气站营业室、休息间等场所禁止使用电炉、电暖气等易引起火灾的电器。

?(二)防雷、防静电规定。

1.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的连接线、跨接线、接地装置电阻每年至少在雷雨季节前检测一次并做好记录;

2.定期检查气泵、高压胶管及卸气场地的静电连接线,保持完好有效;

3.气站的防静电工作应符合本制度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规定的要求。

第八条安全检查

(一)气站的安全检查应坚持自查和上级监督检查相结合的原则,分级落实。

1.安全员应进行日常安全监督检查;

2.气站每周组织一次安全检查;

3.气站主管部门每月和遇重大节日应对气站进行安全检查。

?(二)检查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作业现场安全制度及操作规程执行情况、设备安全状况、消防器材的完好情况和基础资料管理以及事故隐患整改情况等;

?(三)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气站能解决的应立即组织整改;气站无力解决的应书面向上级报告,在整改未完成前应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第九条消防管理

?(一)站长是防火第一责任人,每个员工都是义务消防队员,应做到“四懂四会”,即:懂火灾危险性,懂预防措施,懂扑救方法,懂疏散方法;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扑救初期火灾,会组织人员逃生。每半年组织一次演练;

?(二)气站应制定应急预案,其主要内容:

1.应急组织和指挥系统;

2.地理位置,气罐数量、容积,机泵数量;

3.建筑物的结构形式、耐火等级、面积、高度、内部设施及相互间的距离;

4.人员的配备、分工,警卫力量的布置,物资抢救、人员疏散措施及相应的操作程序;

5.各种消防器材的数量、摆放位置、应急补充措施;

6.对外联络及外援力量的部署、指挥等。

?(三)气站消防器材的配置和管理。

1.气站应按GB50156《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的要求,设置灭火器材;

2.消防器材应由专人管理,定期检查、养护,定期换药,并有检查、保养和更换记录。

第十条事故管理按照股份公司《事故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章?设备管理

第十一条液化石油气储罐的管理

(一)?储罐的设计、制造、选用、验收和使用均应符合GB50156《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的要求;

(二)储罐的使用和检验应严格执行国家《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首次使用前必须进行检查,检查符合一、二级压力容器等级的,以后每6年检查1次;检查符合三级压力容器的,以后每3年检查1次。

第十二条液化石油气气瓶的管理

?(一)气站气瓶宜采用同一种规格的气瓶;

?(二)液化石油气气瓶应选用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的产品;

?(三)气瓶应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要求定期送检,以保证钢瓶安全,严禁使用过期未检钢瓶;

?(四)所有在充装站充装的气瓶必须注册登记,并且签订产权转移合同。

第十三条压缩机、泵的管理

?(一)压缩机的固定应牢固可靠,避免其振动影响其他设备。

?(二)定时巡检时应检查机泵的声音、振动、压力、温升有无异常。

?(三)经常检查机泵润滑系统,定期加注润滑油。电机、泵每2个月加注1次润滑脂,每半年化验1次压缩机油,不符合要求立即更换。特殊情况下应随时安排化验检查,及时依据检查情况决定是否更换.

?(四)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压缩机的气门组件检查。

第十四条管线

?(一)管道的使用和检验应符合《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

?(二)敷设管道的管沟应用砂子填实;管沟进入建筑物、构筑物、防火堤或机泵底部,应密封;

?(三)?定期检查管线各部件的连接部位,应保持密封良好,无渗漏。

第十五条液化气泵

?(一)应定期检查密封面,确保无渗漏。

?(二)气泵须具有紧急切断、安全回流等安全装置并保持完好有效。充装枪的气嘴应具有自封功能。

?(三)气泵的安全装置应定期进行检测,保证气泵安全运行。

第十六条阀门及安全附件

?(一)阀门应定期进行养护,保持启闭灵活,无渗漏现象。

?(二)紧急切断阀应每月进行一次校验,卸压后应在3s内关闭阀门,保证在紧急状态时发挥作用。

?(三)储气罐、管道、压缩机和气泵上的安全附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校验;压力表、温度计每半年1次;流量计每半年1次;液位计应在每次开罐检查时进行1次校验;安全阀每年至少应校验1次。

第十七条设备检修维护

?(一)气站应配备设备管理人员,认真执行设备维修管理制度。

?(二)气站应编制设备检修计划,做好运行和检修记录,建立完整的设备、管道技术档案。

第四章?作业管理

?第十八条接卸气作业

?(一)认真查验送货单据,核对品名、数量、质量化验和进气储罐位号,严禁腐蚀介质超标的气体卸入储罐。

?(二)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卸气作业。

?(三)送气车应按指定位置停车、熄火,用木塞固定车轮,并将车钥匙交操作员暂时保管。

?(四)接卸气时,须先接临时接地线,确认气、液相软管上截止阀(球阀)处于关闭状态,再连接卸气管。槽车卸液设备应由送气方操作;

(五)卸气期间,操作员应现场监护,随时检查压力、温度和液位,液化石油气储气罐液量不应超过储气罐容积的85%。

(六)送气司机不应离开作业现场,装卸气时不得清扫、维修车辆。

(七)卸气结束后,由操作员拆卸输气管、临时接地线,检查无误后,送气车辆方可离开现场。

?第十九条充装作业

?(一)严禁为无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合格证的气瓶充气。严禁为非液化石油气气瓶充气。

?(二)作业时每台气泵至少应有一名操作人员,操作人员不能同时操作两把充装枪作业。

?(三)操作人员应站侧面引导车辆进站,车辆应停在标有明显标识的指定位置。

?(四)车辆停稳后,操作员应监督司机拉紧手刹,引擎熄火,取下车钥匙,离开驾驶室。

?(五)充装前,操作员应对气瓶进行安全检查,查看其是否在使用期内,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六)在出液管路和回流管路上的阀门全部打开后,气泵方可启动。气泵旁通管路上的调节阀(或安全回流阀)不应关闭。

?(七)作业时充气胶(软)管不应交叉或绕过其他设备;

?(八)液化石油气气瓶内部压力过高无法加气时,应连接气相回流管泄压,不应现场放空排气。

?(九)充气过程中,应注意监视计量仪表。液化石油气液量不应超重,不足则应补气。

?(十)充气期间,操作人中不应离开现场,严禁非操作人员自己主动充装。

?(十一)充气过程中如遇紧急情况(如车辆或设备泄漏)应立即停止作业;

?(十二)充气结束,关闭充装气枪、储气瓶阀、卸下充装气枪,核准充气数量,并确认无漏气现象封口后,装车。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规范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中原石油勘探局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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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和范围

为了确保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管理,保证乙炔气瓶的安全使用,保护职工的人身及财产安全,根据《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本办法适用于溶解乙炔气瓶储存、使用和运输等方面的安全管理。

2职责

2.1安全环保部负责溶解乙炔气瓶的安全监督管理。

2.2各单位负责做好溶解乙炔气瓶的储存、使用和运输等日常管理工作。

3管理程序

3.1一般规定

3.1.1每只乙炔瓶必须设置符合GB8337《气瓶用易熔合金塞》规定的易熔合金塞。公称容积大于10L的乙炔瓶应不少于2只,公称容积小于等于10L的乙炔瓶应不少于1只。

3.1.2乙炔瓶的公称容积大于等于10L时,应配有固定式瓶帽和两只防震圈;瓶底不能自行直立的,应装配底座。

3.1.3乙炔瓶的钢印必须准确、清晰和排列整齐。

3.1.4乙炔瓶外表面为白色。并在“制造钢印标记”一侧的瓶体上环向横写“乙炔”,轴向竖写“不可近火”。其瓶色、字色、字样及排列,应符合GB7144《气瓶颜色标记》的规定。

3.1.5乙炔瓶出厂时应配齐附件。所配附件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

3.2附件管理

3.2.1乙炔瓶附件包包括瓶阀、易熔合金塞、瓶帽、防震圈和检验标记环。附件的设计、制造,应符合本规程和相应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

3.2.2凡与乙炔接触的附件、严禁选用含铜量大于70%的铜合金,以及银、锌、镉及其合金材料。

3.2.3瓶阀与钢瓶阀座连接的螺纹,必须与钢瓶阀座内螺纹匹配,并符合相应国家标准的规定。

3.2.4易熔合金塞应满足下列要求;

1.易熔合金塞的动作温度为100℃±5℃。

2.易熔合金塞塞体应采用含铜量不大于70%的铜合金制造。

3.2.5瓶帽应满足下列要求:

1.应是固定式的,亦即不拆卸瓶帽就能方便地对乙炔瓶进行充装溶剂、乙炔和使用等操作;

2.有良好的抗冲击性,能有效地保护瓶阀,且不积存气液,并容易清除污物;

3.不得采用灰口铸铁制造;

4.在明显处标注出重量值。同一单位制造的、同一规格的瓶帽,重量允差不超过5%。

3.2.6防震圈应能紧密套在瓶体上,不松脱、不滑落。

3.3检验要求

3.3.1乙炔瓶的定期检验,每三年进行一次。库存或停用周期超过三年的乙炔瓶,启用前应进行检验。

3.3.2乙炔瓶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提前进行检验:

1.瓶体或附件严重腐蚀、损伤或变形;

2.对瓶内填料、溶剂的质量有怀疑;

3.乙炔瓶皮重异常;

4.有回火、烧灼或表面漆色发黑的痕迹;

5.充装时瓶壁温度异常;

6.检验人员认为有必要提前检验的。

3.4储存、使用和运输

3.4.1储存、使用和运输乙炔瓶的单位必须加强对运输、储存和使用乙炔瓶的安全管理,并做到:

1.有专人负责乙炔瓶的安全管理工作;

2.根据本规程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

3.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应急处置措施;

4.定期对乙炔瓶的运输(含装卸、押运、驾驶)、储存和使用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和实际操作培训。

3.4.2储存、使用乙炔瓶的场所和运输乙炔瓶的车、船,应符合公安和交通部门的规定。汽车运输乙炔瓶时,还应遵守《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的规定。储存、使用乙炔瓶的场所还应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要求配备消防器材,但不得配置和使用化学泡沫灭火器。乙炔瓶瓶库的设计和建造,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乙炔站设计规范》的规定。

3.4.3储存、使用和运输乙炔瓶时,应避免烘烤和曝晒,环境温度一般不超过40℃。不能保证时,应采取遮阳或喷淋措施降温。

3.4.4运输和装卸乙炔瓶,应遵守下列规定:

1.运输车、船要有明显示的危险物品运输标志;严禁无关人员搭乘;必须经过市区时,应按照当地公安机关规定的路线和时间行驶。

2.运输车、船严禁停靠在人口稠密区、重要机关和有明火的场所;中途停靠时,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不得同时离开;

3.不应长途运输装有乙炔气的乙炔瓶;

4.应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滚、碰和倒置;

5.吊装乙炔瓶应使用专用夹具、严禁使用电磁起重机和用链绳捆扎;

6、应戴好瓶帽。立放时,应妥善固定,且厢体高度不得低于瓶高的三分之二;横放时,乙炔瓶头部应方向一致,且堆放高度不得超过厢体高度;

7.装卸现场严禁烟火,必须配备灭火器。

3.4.5储存乙炔瓶,应遵守下列规定:

1.使用乙炔瓶的现场,乙炔气的存储量不得超过30m3(相当5瓶,指公称容积为40L的乙炔瓶,下同);

2.乙炔气的储存量超过30m3时,应用非燃烧体或难燃烧体隔离出单独的储存间,其中一面应为固定墙壁;乙炔气的储存量超240m3(相当40瓶)时,应建造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储瓶仓库,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否则应以防火墙隔开;

3.乙炔瓶的储存仓库或储存间,应避免阳光直射,并应避开放射性射线源,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距离不得小于15m;

4.乙炔瓶的储存仓库储存间应有良好的通风、降温等设施、不得有地沟、暗道和底部通风孔,并且严禁任何管线穿过;

5.乙炔瓶的储存仓库或储存间应有专人管理,并设置“乙炔危险”“严禁烟火”的标志;

6.空瓶与实瓶应分开、整齐放置,并有明显标志;

7.严禁与氧气瓶、氯气瓶及易燃物品同室储存;

8.乙炔瓶储存时,应保持直立位置,且应有防止倾倒的措施;

9.乙炔瓶不得储存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内。

3.4.6使用乙炔瓶,应遵守下列规定:

1.使用前,应对钢印标记、颜色标记及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凡是不符合规定的乙炔瓶不准使用;

2.乙炔瓶的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和电器设备,与明火的距离不得小于10m(高空作业时,此距离为在地面的垂直投影距离);

3.乙炔瓶使用时,必须直立,并应采取措施防止倾倒,严禁卧放使用;

4.乙炔瓶严禁放置在通风不良或有放射性射线源的场所使用;

5.乙炔瓶严禁敲击、碰撞,严禁在瓶体上引弧,严禁将乙炔瓶放置在绝缘体上使用;

6.应采取措施防止乙炔瓶受曝晒或受烘烤,严禁用40℃以上的热水或其他热源对乙炔瓶进行加热;

7.移动作业时,应采用专用小车搬运,如需乙炔瓶和氧气瓶放在同一小车上搬运,必须用非燃材料隔板隔开;

8.瓶阀出口处必须配置专用的减压器和回火防止器。正常使用,减压器指示的放气压力不得超过0.15MPa,放气流量不得超过0.05m3/h·L。如需较大流量时,应采用多只乙炔瓶汇流供气;

9.乙炔瓶使用过程中,开闭乙炔瓶瓶阀的专用扳手,应始终装在阀上。暂时中断使用时,必须关闭焊、割工具的阀门和乙炔瓶瓶阀,严禁手持点燃的焊、割工具调节减压器或开、闭乙炔瓶瓶阀;

10.乙炔瓶使用过程中,发现泄漏要及时处理,严禁在泄漏的情况下使用;

11.乙炔瓶内气体严禁用尽,必须留有不低于0.05MPa的剩余压力。

3.4.7使用乙炔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对瓶阀、易熔合金塞等附件进行修理或更换,严禁对在用乙炔瓶瓶体和底座等进行焊接修理。

3.5监督考核

安全环保部定期组织对溶解乙炔气瓶开展专项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并根据公司《安全生产考核细则》的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给予考核。

篇3:工业压缩气瓶安全管理规定

目的:明确压缩气瓶/罐的采办/租赁、运输、储存、使用及定期技术检验的管理,消除气瓶使用过程中的安全隐患。范围:适用于工用工业压缩气瓶/罐的安全管理。定义:工业压缩气瓶是指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1.0MPa·L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低于60℃的液体的气瓶(不含仅在灭火时承受压力、储存时不承受压力的灭火用气瓶)。规定内容1.0气瓶/罐的安全要求1.1气瓶/罐体必须是具备压力容器生产资质的厂家生产的合格产品1.2气瓶/罐体外观不允许有锈蚀,撞击、电弧损伤等缺陷,有出厂合格证和定期检验的合格标志。1.3气瓶/罐体的颜色应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相一致,各部件配套齐全。1.4压力表、阀门应定期进行检验标定,确保压力表、阀门在标定范围内使用。2.0气瓶采办/租赁2.1必须严格按照《气瓶安全监察规定》(2003)的要求进行采购/租赁。2.2采购/租赁的气瓶应符合1.0中的安全要求,验货人应对气瓶的完整性(附件、标签、气瓶颜色、字样和出厂合格证等项)进行检查。2.3气瓶的安全检验证书、合格证等资料应建立档案以备检查。3.0运输3.1使用单位应委托专业运输公司具备危险品运输资质的车辆进行气瓶运输工作。3.2运输过程必须做到3.2.1旋紧瓶帽、配好防震圈、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滚、碰。3.2.2严禁超载运输。3.2.3运输过程中固定牢靠。3.2.4运输车辆夏季有遮阳设施、防止暴晒,尽可能避免中午气温较高时运输;运送车辆要配备运输专用干粉灭火器。3.2.5运送人员必须经过培训才能上岗,必须按照要求穿戴劳动保护用品。3.2.6可燃气气瓶运输过程中严禁倒置,易燃易爆品、油脂类、腐蚀性物品严禁与气瓶同车运输。3.2.7运输杜瓦瓶时,必须直立运输,运输过程中要固定牢靠,运送杜瓦瓶时必须装进笼内,挡板要超过杜瓦瓶高度的2/3。3.2.8不同种类的气瓶分车运输,不得混运。3.2.9吊运气瓶时,必须使专用托架笼。3.2.10严禁使用三轮车机动车、非机动车、摩托车等车辆运送。4.0气瓶储存4.1空瓶和满瓶应分开放置,设置明显的标志。4.2气瓶应分区、分类、分库储存,并保持足够的安全间距,并在附近设置灭火器材。4.3气瓶储存点不得靠近热源和电气设备;夏季要防止暴晒;与明火的距离一般不小于10m(高空作业时,应是与垂直地面处的平行距离)。4.4气瓶应放置整齐,关紧瓶体阀门,拧紧保护帽,储存时保持直立,并设防倾倒的措施。4.5在使用切割气瓶的现场,储存量不宜超过5瓶;超过5瓶但不超过20瓶,应使用专用储气笼;超过20瓶,应设置切割气瓶库。在气瓶存放点设置足够的灭火器。4.6气瓶储存区域负责人负责气瓶的日常检查,做好发放、回收记录。4.7严禁无关人员和无关车辆进入气瓶储存区域。4.8气瓶存放处应在醒目的地方应设置“危险”、“严禁烟火”的标志。4.9气瓶严禁放置在通风不良的场所,且不得放在橡胶等绝缘体上。5.0使用5.1严格遵照规定用途使用气瓶,不得用于充装其他气体。气瓶充装站及充装人员应具备法规要求的资质能力。5.2使用工业压缩气体进行作业的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考核合格获得操作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5.3气瓶使用前,检查瓶阀、减压器,发现漏气、滑扣,压力表针失效时,应及时维修。5.4气瓶在使用时环境温度超过40℃时,应采取有效的降温措施。5.5使用时要注意捆绑固定,防止倾倒,严禁卧放使用。5.6必须装设专用的减压器、回火防止器。开启时,操作者应站在阀口的侧后方,动作要轻缓。使用压力不得超过0.15Mpa,输气流速不应超过1.5-2.0m3/h·瓶。5.7严禁铜、银、汞等及其制品与切割气接触,必须使用铜和金属器具时,合金含铜量低于70%。5.8气瓶要始终保持正压,不得将气用尽。瓶内至少应留有0.3Mpa以上的压力。5.9气瓶不得放置在可能出现高空落物的地方,应避免气瓶受到剧烈震动和冲击,严禁从高处滑下或在地面上滚动。5.10气瓶吊运时应使用封闭的吊篮,禁止用起重设备的吊索直接系挂气瓶,禁止使用磁性起重设备吊运气瓶。使用前应检查瓶阀阀体。5.11气瓶使用时要保持直立,采取固定措施,防止滚动、倾倒。5.12氧气和可燃气瓶应保持5米以上的安全距离,气瓶与火源保持10米以上的距离。5.13检查气密性时,应用肥皂水,严禁使用明火试验。5.14氧气口操作时严禁使用沾有油脂的工具、手套接触瓶阀、减压器;一旦被油脂类污染,应及时用二氯化烷或四氯化碳去油擦净。5.15使用杜瓦瓶时,严格遵守使用要求,不得超出设计使用范围。5.16氧气瓶禁止用于通风换气、气动工具的动力气源以及吹扫容器、设备和各种管道。5.17不得手提瓶帽把气瓶从一个位置提运到另一个位置。5.18绝对不能用弧光或热源灼烧气瓶。5.19气瓶上的数字和标记不得篡改。氧气瓶和燃气瓶应以色彩进行编码,防止误认。已经被供应商染色编码的气瓶不得再次涂色。5.20气瓶都不得用于滚筒或者作支撑物。5.21使用的胶管,其接头必须使用专用的金属候箍扎紧。5.22作业前检查所有接头,保证在有压力时不会松脱。5.23不能用掐挤胶管来阻止气源,要始终用控制阀关闭气源。5.24气瓶使用过程中严禁敲击碰撞,严禁在气瓶上进行电焊引弧和防止气瓶被动作为导体。5.25发生瓶阀持续泄露,应该停止使用,贴上标签放于空气流通处,远离任何引燃源。6.0气瓶定期检验6.1气瓶的定期检验和报废应按照有关的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执行。6.2盛装一般气体的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盛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每二年检验一次。在使用过程中若发现气瓶有严重腐蚀、损伤或对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应提前进行检验。库存或停用时间超过一个检验周期的气瓶,启用前应进行检验。7.0相关文件和记录《气瓶安全监察规定》(2003)《溶解乙炔气瓶》GB11638-89

篇4:液氧充装站氧气充装安全规定

一、操作要点:

1.1充装前认真检查充装设备、管道、阀门、仪表、工卡具,达到安全、灵敏、可靠后方可进行工作。

1.2气瓶必须是经过检查准许充装的,将气瓶推到充装台后,把充装夹具与气瓶瓶阀连接牢固、可靠,然后打开各瓶阀,观察并消除漏气,准备充气。

1.3当低温液体泵、气化器正常工作供气后,缓慢开启充装排上的总进气阀门,并通知液体泵操作人员。

1.4从充气开始,应随时观察充装压力的变化情况。当压力升至充装压力的1/3之前,应检查瓶体的温度状况。检查中若发现有气瓶不进气(手摸气瓶壁无升温)或漏气,应及时处理。不进气时,检查瓶阀是否打开;漏气时,应终止漏气瓶的充装,但当压力超过一定数量时或不便处理时不能终止该气瓶充装,要待该组气瓶充装结束后,从充气排上取下予以处理。

1.5关闭这一组充气汇流排的总阀,缓慢打开另一组充气汇流排的总阀,开始另一组气瓶充气。然后,将已充气结束的每个气瓶的瓶阀关好,缓慢打开汇流排上的放气阀,将管道内的余气排尽后,从充装排上卸下气瓶,戴好瓶帽,送到指定区域待检。

1.6操作人员必须穿戴符合要求的护具,遵守气体充装安全规定,做好充装记录,不得随意离开工作岗位。

二、注意事项:

2.1必须验气和对气瓶进行充装前检查。

2.2对充装设备、管道、阀门、仪表、工卡具必须定期检查,确保安全可靠。

2.3操作任何阀门时,操作人员必须站在其侧面,缓慢启闭,且一次开足或关严,但亦不应太紧。

2.4充装排压力达到充装压力的10%以后,禁止插入空瓶进行充装,也不准任意减少每排的充装瓶数。

2.5充气过程中,如遇到瓶阀燃烧时,应立即关闭燃烧着的瓶阀及其相连接的充装支管阀门。对有蔓延趋势的火势,应同时发出“紧急关机”的信号,打开放空阀,关闭来气总阀,燃烧即可停止。

2.6车间检修需动火时,必须采取可靠的消防措施,并经安全管理部门批准,领取动火证后方可动火。

2.7凡与氧或强氧化介质接触的人员,其双手、服装、工具等均不得沾有油脂。

收货部制度

篇5:液化气站安全管理规定

为保证液化气站的安全生产以及用户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及行业有关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1、严禁在液化气站停车场和站内吸烟,严禁携带任何易燃易爆物品进站。

2、零瓶用户必须持液化气票在指定地点依次排队充装,整车用户必须持有关证件和票证在指定地点依次排队充装,不得随意停放,以保证消防通道的畅通。

3、停车场以及液化气站内不得排放液化气和倒残液,不得拖滚、敲打液化气瓶;停车场内不得摆摊设点,修理车辆。

4、凡是拉运液化气的车辆,进站时必须向门卫监测人员提供有效证件,槽车充装应提供(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押运证、从业资格证);拉运钢瓶的车辆应提供(从业资格证、押运证、道路运输证)和液化气票据,不得无证进站和无票进站。

5、凡进出站门口的钢瓶,必须经监测岗位人员清点,核对后方可出入。

6、所有进站机动车辆必须安装好我站提供的阻火器,佩带好2个以上消防灭火器、危险标志灯具;进站车辆限速不大于五公里/小时;不得将杂物带进站内。车辆必须在指定地点进行停放,停稳后必须熄火;严禁在站内检查、加油、调试和修车;严禁随意使用非防暴工具;不允许打开喇叭、开放收录机。

7、充装人员必须穿戴我站提供的防静电服装,用户不得随意进入工作间;进站后必须关闭手机等其他通讯工具。

8、拉运钢瓶车辆的车厢底部必须垫衬木板或胶皮。钢瓶最多只能装两层需用木板或胶皮隔离,严禁钢瓶碰撞。

9、液化气钢瓶和槽车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要求,不得有鼓包变形,部件要齐全完好,检验时间要清晰,不得超过规定的检验期限,钢瓶必须按规定戴好两道橡胶震圈。液化气槽车的压力表、液面仪和安全阀等附件要齐全完好。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钢瓶或槽车,本站拒绝充装。

10、进站车辆和人员必须遵守兰州石化油品储运厂液化气站的各项有关制度,不得无理取闹,如有违章违法者交公安机关处理。

凡违反以上规定的,本站有权进行批评教育或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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