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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考核办法

2024-01-15 阅读 9127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考核办法

为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杜绝事故发生,针对我矿在爆炸物品运输、储存、发放、使用、清退等工作中的实际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制定《邢东矿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考核办法》。

一、组织机构

成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矿?长?顾问:书?记

副组长:矿副总以上领导

成?员:通风科科长保卫科科长生产部部长安全部部长

动力科科长运输科区长?供应部部长经营部部长及爆炸物品使用单位行政正职

成立矿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公室:

主?任:总工程师

副主任:通风科科长保卫科科科长

成?员:赵占军杨?锐张春生朱?勇樊克峰

二、爆炸物品管理职责

(一)矿领导职责:

矿长对井下爆破的管理负第一责任,保证人、财、物满足要求;各分管矿领导对分管业务负责。

1、经营副矿长负责放炮工具的采购管理及爆炸物品的结算管理。

2、总工程师负责爆炸物品的计划审批以及爆炸物品的贮存、发放、报废和火药库的管理工作。

3、生产副矿长负责对爆炸物品的领取、使用、清退的管理工作。

4、安全副矿长负责押运员、火药管理工、放炮员、安全员培训工作和监督检查工作。

5、机电副矿长负责爆炸物品自副井口至火药库的运输管理。

6、后勤副矿长负责爆炸物品进矿后的保卫押运管理。

(二)保卫科职责:

1、负责全矿放炮员、安全员、爆炸物品管理员及押运员的政审工作,加强对放炮员的政审把关。按时对“四大员”进行安全培训考试,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证后方可上岗。否则停止其放炮员卡,不得从事放炮工作。

2、负责爆炸物品入井前的验收以及爆炸物品入矿至副井口附近的指定地点装入罐笼过程中的押运及保卫工作。

3、落实民用爆炸物品的档案管理和“责任书”及“安全生产承诺书”的拟订、签字、留档备查工作;负责爆炸物品销毁申请报告在公安部门的审批以及不合格雷管、炸药的清退工作。

4、负责按照通风科提供的雷管、炸药计划在公安部门的审批工作,并将审批合格的雷管、炸药计划交公司火药库。

5、及时通知并现场监督通风科做好单位卡的数据上报及上报确认工作。

6、负责备用单位卡、手持机电池、无线传输机等爆炸物品数据采集、传输装置管理,一旦在用装置出现问题应立即启用备用装置。

7、建立井口检查制度,负责购置雷管检测仪对升井人员进行搜身检查,在井口和“四大员”更衣区域,每天对各单位“四大员”逐一检查。对各单位其他接触民用爆炸物品的人员不定期、不定时进行检查。

8、不定期的下井监督检查,每月组织对火药库进行监督检查不少于2次,防止爆炸物品的流失。

9、民用爆炸物品遇有突发事件等情况,应逐级上报,不得隐瞒谎报。在爆炸物品使用、储存中如发生流失、被盗事件,负责配合公安机关追查侦破。

10、在雨雪等恶劣天气运送爆炸物品时,生产厂家不采取措施,造成爆炸物品潮湿或其它损坏的,保卫科负责退回厂家,通风科有权拒绝接受。

(三)通风科职责:

1、根据井下生产实际需要,每周将所需爆炸物品的数量、种类计划交保卫科。

2、对运送至副井口附近指定地点的炸药、雷管进行清点交接,并负责将炸药、雷管从副井口附近指定地点押运至井下火药库。

3、负责井下雷管、炸药的贮存、保管、发放、清退及雷管的导通工作,杜绝超库存,严格爆炸物品领用登记管理制度的落实。

4、对井下报废的雷管、炸药的及时上报,并协同有关部门做好销毁处理工作。

5、组织三部门(保卫、安全、通风)不定期下井,到火药库和各施工单位爆破现场,检查爆炸物品管理工作和“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执行情况,核实雷管、炸药的使用对口情况。

6、负责指派专人,根据要求按时做好火工品单位卡的数据上报及上报确认工作。

(四)有关单位职责:

1、经营部负责爆炸物品的结算工作。

2、供应部负责爆炸物品的使用数量对帐,以及爆炸物品出入库手续、结算手续的办理工作。

3、后勤部负责对“四大员”更衣箱集中管理,并在“四大员”工作服上佩戴明显标志,明确标明×××(单位)放炮员,×××(单位)火药保管员,×××(单位)火药安全员。

4、生产部负责安排副井罐笼运送炸药、雷管工作;对放炮地点的分布要合理安排。

5、动力科按照规定及时将爆炸物品从副井口运送至井下井底车场。

6、运输区按照规定及时将井底车场的爆炸物品运送至火药库门口。

7、各生产单位的行政正职,为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使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生产单位按照爆炸物品管理规定领退、使用爆炸物品;领取爆炸物品时,要携带爆破作业证、放炮牌、锁具以及便携仪或瓦斯鉴定器。对于没有带齐证卡的一律不予发放爆炸物品。加强对爆炸物品使用过程中的控制与监督检查,尤其是“一炮三检”卡,放炮员和单位负责人或单位值班人员必须签字;“三人连锁放炮”卡上,放炮员、当班班组长和兼职瓦斯员必须本人签字。各生产单位每周二向通风科报下一周爆炸物品使用计划。

放炮员在领取雷管时,每次都是整百发放,爆炸物品管理工用手持机及放炮员卡逐一扫描雷管盒号后交放炮员,雷管只领不退,放炮员自主保管在由火药库提供的雷管专用箱中,钥匙由火药保管员保管。放炮员使用雷管出库时,必须由火药保管员、放炮员、安全员三人共同在“爆破员工作手册”上签字认可,并记录清雷管编号后,方可出库。

安全部负责对井下各放炮施工地点放炮员持证上岗及规程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按照有关规定适时对“四大员”进行特种作业培训,“四大员”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证后方可持证上岗。(五)其它管理规定:

1、为便于对爆炸物品丢失后的查破工作,当发现爆炸物品丢失或隐藏时,请按如下顺序汇报:

(1)放炮员发现爆炸物品丢失,必须向班长、区值班人员、保卫科汇报;爆炸物品管理员发现爆炸物品丢失,必须向通风科值班人员汇报。

(2)建立爆炸物品举报制度,发现丢失、隐藏爆炸物品的,要及时举报并上缴,对制止违章和举报有功人员,矿给予每发雷管200元、每节炸药50元的奖励。举报电话:通风科:30517,保卫科:3051930679,安全部:30622,井下火药库:21321。

(3)接到报告的有关人员,必须做好保密工作。

2、井下各放炮施工单位必须将本单位班组长、放炮员、安全员(押运员)名单报通风科,并交两张近期2寸免冠照片和亲笔签字手迹(格式由通风科提供),照片和签字手迹保存到火药库,以便领用和退库爆炸物品时对其签字的“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卡进行核查。

3、火药箱、雷管箱管理规定:

(1)火药箱、雷管箱不完好,放炮员无锁具,火药库不得发放爆炸物品。

(2)放炮员在领取爆炸物品前,要检查火药箱、雷管箱完好情况,如检查无误,在发放表上签字,在使用过程中火药箱、雷管箱的完好由放炮员负责。

(3)放炮员领用火药箱、雷管箱后,要保证锁具齐全;不得坐、压,交回火药库时要保证火药箱、雷管箱完好。

(4)严禁将火药箱、雷管箱挪作它用,以免损坏。

(5)火药箱、雷管箱交回火药库时,如发现有损坏,每个箱子罚款20-100元。

三、爆炸物品管理奖罚

1、运送雷管下井时,罐笼进入其它人员,而把勾工没有制止,罚动力科把勾工100元。运输科不按规定要求运送爆炸物品,在井底车场滞留超过半小时的,罚运输科200-500元。

2、放炮员领取爆炸物品时,坚持双把锁、双人发、双人领,手续齐全,放炮员和火药安全员必须亲自押运,将炸药、雷管分别装箱、加锁后直接送到使用地点,中途不得逗留。否则,给予责任者100元以上罚款。

3、放炮员领取爆炸物品时,手续不全或锁具不全,严禁发放,否则对火药管理工罚款100元;对发放过期、失效、变质爆炸物品的火药管理工罚款50元。

4、对于放炮员、火药管理员、安全员、押运员按照本文件规定进行班班考核,对于达不到要求的给予处罚,对于考核达到文件规定要求的人员,矿将给予奖励,放炮员奖10元/班,班组长8元/班,火药管理员、安全员、押运员奖8元/班,兼职瓦斯员5元/班。

5、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除按有关规定处罚外并取消评比资格:

(1)不亲自领取爆炸物品,不如实向爆炸物品材料库清退,不如实填写《一炮三检卡》、《三人连锁卡》的。

(2)班组长在未对每次放炮使用的爆炸物品种及数量进行审核的情况下在《三人连锁卡》、《一炮三检卡》签字或在《一炮三检卡》上代签字的。

(3)炸药、雷管箱不加锁,私自存放雷管、火药的。

(4)对于管理不善、丢失炸药、雷管的除取消奖励参评资格外,还根据情节严重交司法部门处理。

(5)有盗窃、隐藏爆炸物品行为的,对盗窃、隐藏爆炸物品知情不报的。

6、每月由通风科组织安全部、保卫科等有关部门,对爆炸物品的使用和管理进行检查考核,全月爆炸物品管理无事故,根据贡献大小,给予相关单位奖励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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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民用爆炸物品库房管理制度

1、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内。

2、库房应有醒目的库房标识牌,库区大门、库房等显著位置必须设置安全警示标识。

3、民用爆炸物品仓库应配备2名以上保管员,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并做好值班记录。

4、建立交接班制度,并严格执行。

①接班人员须提前10分钟到岗交接班,交班人员未交接班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②交接班必须在现场面对面交接,并办理交接手续,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③交班内容应包括:当班工作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交接帐簿、各项登记表和相关凭证等;上级交办的任务和工作精神。

5、建立出入库查验和登记制度。

①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对出库传票和收发物品进行查验、登记,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

②领取、发放民用爆炸物品时,应当如实记载领取、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编号以及领取、发放人员姓名,填写《民用爆炸物品领用单》《民用爆炸物品明细帐》并将有关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不得将民用爆炸物品发放给无爆破员IC卡的人员使用,不得用他人的人员卡发放、领用民用爆炸物品。

6、仓库管理实行双人双锁制度。

7、严格定员定量管理规定,严禁超员超量现象。严禁将两种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同库存放,库内不得存放杂物及任何废品。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它活动。

8、库内民用爆炸物品堆放执行定置管理,在库房明显位置设定置管理图,存放区域画清晰的定置线,不得超品种、超定置线存放。

9、民用爆炸物品仓库内产品的堆放应利于行走,搬运方便,堆放稳固,箱上标记应露在外面便于查看,并遵守下列规定:

①按批号堆放,不同规格的危险品应分垛堆放,做到先进先出。

②仓库内装运的主要通道不小于1.2m;人行检查、清点通道宽度不小于0.8m。通道上严禁堆放任何物品;堆垛边缘距墙不应小于0.4m,堆垛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0.1m。

③堆放工业炸药、工业索类火工品等成品箱的堆垛总高不应超过1.6米,堆放雷管和其它起爆器材成品箱的堆高不得超过1.6米。

10、民用爆炸物品仓库宜根据产品特性做到防潮、防热、防冻、防霉、防洪、防火、防雷、防盗、防破坏(十防)和库内无尘土、无禁物、无水汽凝结、无漏雨、无渗水、无事故差错、无包装损坏、无锈蚀霉烂、无鼠咬虫蛀、库边无杂草、库周围25m范围内无针叶树或竹林、水沟无阻塞(十二无)。

11、库房通风要良好,应备有温度计和湿度计,使室温不超过35℃,相对湿度不低于60%,每天应检查库房的温度和相对湿度并做好记录。

12、库内应保持整洁,库房周围不得有杂草和易燃物,8米范围内设防火隔离带。

13、严禁在库房内开箱拆包,需开箱拆包作业的应在防护士堤进行。

篇3:爆炸物品库房管理职责

一.领导民爆库房日常管理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爆物品管理条例》、《甘肃省民爆物品管理实施细则》和所属地的公安机关关于民用爆破物品安全管理的各项措施和规定。

二.审查本库房使用、购买、运输、储存爆破器材的有关手续是否符合规定。

三.定期对库房工作人员进行政治思想教育、安全教育、提高所属人员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四.定期审查爆破物品出入库帐目和完成任务情况,督促内勤人员按时向有关部门填报报表和反应工作,督促保管员做好库房保卫和爆破物品的验收发放工作。

五.监督库房工作人员执行宣传规章制度,组织领导日常安全检查工作。

六.定期组织义务消防员进行消防演练,使义务消防员都能了解必要的消防知识并熟练掌握消防设施、设备的使用方法。

七.负责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并将整改落实情况向有关部门作出书面汇报。

篇4:民用爆炸物品原始记录保存制度

一、原始记录包括进库的爆炸物品(雷管、炸药)的各类型号、数量,每班的出库(雷管、炸药)的各类的型号、数量、分类填写;做到账物相符。

二、每次进库、出库的各类型号雷管、炸药必须签字。

三、记录应保持账面整洁,不涂改。

四、各类记录设专人保管,应保持贰年以上,以便备查。

篇5:民用爆炸物品购买管理制度

1、民用爆炸物品的购买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不得进行购买民用爆炸物品。

2、购买民用爆炸物品时,应向当地县级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尤溪县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许可证申请表》,持单位卡到公安局办证窗口开具《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证》。

3、在购买完成后,自成交之日起(即民用爆炸物品入库)3日内,应将购买的品种、数量持单位卡向当地县级公安部门备案。

4、购买民用爆炸物品,应当通过银行帐户进行交易,不得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交易。

5、严格按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要求,如实将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