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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公司车辆管理办法

2024-01-15 阅读 8157

燃气公司车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车辆管理,确保车辆完好、行车安全和低耗运行,提高车辆完好率,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车辆管理。

第二章职责

第三条公司调度中心是车辆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车辆管理的法规、政策和规定。

(二)组织制定公司车辆管理规章制度、管理规定并监督和检查所属单位的执行情况。

(三)负责督促所属单位按年度维修计划进行车辆的维护保养、修理、故障处理等工作。

(四)参与车辆的封存、启用、调拨、报废等的管理工作。

(五)负责组织对所属单位车辆管理工作的指导和检查。

第四条公司办公室负责公司机关车辆管理。

第五条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车辆运行的安全监督。

第六条公司采购中心负责车辆购置。

第七条公司财务处负责车辆大修理和专项维修费用性计划的审批、下达和调整。

第八条公司规划计划处负责车辆购置计划、车辆大修理和专项维修投资性计划的审批、下达和调整。

第九条所属单位车辆管理部门职责:

(一)所属单位应设专兼职车辆管理机构或专兼职管理人员,建立完善的车辆管理体系。

(二)认真贯彻执行公司各项车辆管理制度和规定的同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并完善派车审批、燃油消耗、交通安全、事故管理和安全培训等规章制度。

(三)公司各个部门接受公司车辆统一管理和调动,配合公司完成各项车辆管理工作。

(四)所属单位负责本单位车辆的运行、维护保养、故障处理、技术档案等基础管理工作。

(五)建立完善的车辆行使记录、车辆台帐、技术资料、档案等基础工作;准确、及时上报各类统计报表。

第三章车辆购置

第十条车辆的购置应由所属单位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做到近期和远期相结合,确保重点和照顾一般相结合,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第十一条所属单位购置车辆时,应充分做好调研,掌握车辆的性能特点、可靠性、维修性等主要经济技术指标,根据实际要求进行车辆选型和申请,报送公司规划计划处。公司按照公司一级物资采购程序执行。

第十二条购置车辆性能应符合GB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采取谁提车谁验收的原则,验收单应存档。

第十三条车辆购进后,所属单位要依据固定资产相关规定进行固定资产登记。

第四章车辆管理、使用和维护

第十四条车辆的行使证等证件必须有效齐全,车辆性能应符合GB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第十五条车辆必须按规定参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审验,取得审验合格证方可行使。未经审验的车辆禁止上路行使。

第十六条机动车辆,因各种情况要变卖、转让、抵押、易物、捐助、处置等,必须向公司相关部门提出申请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办理资产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车辆使用实行单车责任人负责制,对于多人驾驶的车辆应安排专人负责该车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第十八条所属单位车辆管理部门要建立每辆机动车的技术档案和每名司机的安全记录(包括培训、违规、事故、安全行车、受奖等情况),做好车辆行程、维修、保养、油料消耗的记录工作,每日进行车辆调度和停车位检查,定期进行车容车况检查,合理安排驾驶员出车,保证驾驶员在劳逸结合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完成本职工作。

第十九条所属单位应严格执行派车审批、燃油消耗、交通安全、事故管理和安全培训等规章制度。

第二十条外部车辆不得挂靠公司所属单位从事各类营运活动。

第二十一条车辆发生交通肇事或得知车辆被盗窃、抢劫,所属单位车辆管理部门和具体使用单位及当事人必须在24小时内(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向当地交通管理部门或公安部门报案,同时向保险公司(保险人)和公司调度中心报告。

第二十二条所属单位自有特种车辆应安装车载GPS监控设备。

第二十三条车辆维修保养管理

(一)驾驶员要严格执行车辆维修保养的规定,按照车辆厂家提供说明书定期对车辆进行保养维护;严格执行各类消耗定额,努力降低零配件材料的消耗。

(二)车辆修理实行先报告后修理制度,即由驾驶员先提出送修申请,包括送修理由、项目、预计费用等,所属单位车辆管理部门领导签署意见报所属单位主管车辆领导审核后再送修理厂。车辆修理费用与修理厂每月结算一次,所有修理项目及费用均须经手人、所属单位车辆管理部门领导签字,送所属单位主管车辆领导审核、财务复核后,再返回修理厂正式出单结算。

(三)所有的车辆实行定点修车和定点保险理赔修车制度,应在本单位指定的维修厂进行保养、维护和修理。高档车(30万元以上)日常保养和一般维修,一律到指定专修厂家修理。

(四)驾驶员对自己使用的车辆运转状况要做到心中有数,有故障要及时排除。小故障要积极自修,对确需进厂修理的故障要及时向所属单位车辆管理部门领导反映。驾驶员送修车辆时要严格按修车单上写明的项目内容修理,如有超出的维修项目,需要向所属单位车辆管理部门领导报告重新开具修车单。任何人不得私自送车进厂修理、私购零部件和领用或索要保养、修理车辆之外的物品。

(五)赴外地出差的车辆发生故障必须进行修理时要有情况说明和带车人证明。如需进行较大修理须按规定报所属单位车辆管理部门领导同意,必要的要征得所属单位主管车辆领导同意后方可进行。

(六)驾驶员对车辆的维修、保养更换零部件、轮胎等各种项目要及时填写维修记录,做到数据齐全、准确、无涂改,以备随时查阅,并为下次维修、保养和更换提供可靠依据。驾驶员更换车辆时,维修记录应随车辆一同交接。

(七)所属单位车辆管理部门对车辆的修理、保养费用及油耗费用实行单车核算。年初对车辆修保费用制订计划预算,每月进行一次核算分析;年中进行一次经济分析;年底进行总核算并报告核算结果。车辆燃油消耗和修理费用的支出情况将作为对驾驶员的一项业绩考核指标。

(八)车辆应按期进行大修。大修车辆费用及专项维修费用实行计划管理,经公司批准后再进行大修或专项维修,费用一般不得超过计划标准和当年预算。

(九)车辆大修

1.大修车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进口车需行驶20万公里以上;

(2)国产车(含国内组装车)需行驶15万公里以上;

(3)对二次大修车辆行驶公里的要求按首次大修的行驶公里减半执行。

2.大修范围

(1)发动机部分

确属气缸压力降低、动力不足,机油消耗严重需对发动机进行解体修复或更换活塞、活塞环、缸筒、曲轴瓦的;属为确保发动机能正常运转而须更换相应部件的(如:机油泵、进排气门及顶杆、马达、水泵等)

(2)变速箱部分

变速箱、齿轮、轴承磨损严重,影响车辆正常行驶,需更换主要零部件(齿轮、轴承、拔叉)或总成的。

(3)底盘部分

前后桥齿轮、半轴、转动轴、转向系统、刹车系统磨损严重,需更换零部件或总成的。

(4)车身部分

视具体情况考虑是否做局部或全车喷漆的。

(5)电气部分

视全车电路导线的老化程度而定,考虑是否更换或部分更换。

上述各项是指车辆在正常磨损情况下产生,如因平时缺乏维修保养、修理不当、违规操作而造成非正常损坏,不在本大修范围内。

3.大修结算方式

经同意的大修车辆原则上在所属单位指定的汽车修理厂进行大修,特殊情况需经所属单位同意后方可另行选择大修地点。大修费用由各单位自行承担。

(十一)车辆的例行保养及中小修

1.车辆的例行保养

(1)车辆的例行保养间隔里程按各自说明书按期进行。

(2)车辆维护保养必须在所属单位指定的维修厂进行。严禁使用非正品润滑油和各种配件,不得将不同品牌的润滑油混合使用。

2.车辆的中小修

(1)按车辆说明书要求,须对发动机进行一次不解体清洗,对底盘、转向、刹车系统等做重点检查,须润滑的部位应加注润滑油。

(2)应按车辆说明书要求更换发动机正时皮带。

(3)对车身因刮蹭、撞击等原因造成的凹陷和油漆脱落等情况及时进行整治,保证车容车貌的完好。

(4)车辆的例行保养及中小修费用从各单位包干的维修费中支付。

(十二)所属单位车辆管理部门应组织车辆按期年检。

(十三)非所属单位所有的车辆的保养、维修费用所属单位一概不予负担。

第五章车辆的闲置

第二十四条闲置车辆是指因产品改变、技术指标变化或工作量不足等原因而停用,但仍有使用价值的车辆。

第二十五条以下车辆不得作为闲置设备:

1.在用和备用的车辆;

2.购置内的车辆;

3.正在维修或改造的车辆;

4.抢险救灾及经公司核准封存的生产等必要的车辆;

5.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耗能大的、严重污染环和危害职工人身安全的车辆及不允许转让的车辆;

6.报废的车辆。

第二十六条由所属单位负责闲置车辆管理,并建立闲置车辆统计表,指定专人保管,定期进行维护、保养,保持车辆完好状态。

第二十七条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闲置车辆的处理时,应按照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车辆的封存

第二十八条封存是闲置车辆的一种保管形式,其目的是为确保车辆在闲置期间性能的完好,减少维护费用。

第二十九条车辆封存执行如下管理:

(一)闲置半年以上的车辆,由所属单位向公司调度中心申请批准后就地封存。

(二)对于闲置一年以上的长期闲置车辆,所属单位应集中管理,不能集中管理的车辆,由使用单位妥善管理,防止零部件的损坏或丢失,确保车辆的完整和性能完好。

(三)车辆的封存与启封,由所属单位上报车辆封存或启封申请,经公司调度中心批准后才能执行;

(四)车辆封存期间,按原技术状况统计设备完好率。

第七章车辆的调拨

第三十条所属单位应按照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车辆的调拨工作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一条控(参)股子公司所属车辆的调拨应结合本公司章程办理。

第三十二条调拨车辆的收入款项应应按照公司相关要求处理。

第三十三条车辆调入单位负责车辆的运输和验收。

第三十四条车辆实物调拨完成后,调出单位、调入单位应作资料和帐物相应处理。

第八章车辆的报废

第三十五条报废车辆是指达到国家报废标准,或者虽未达到国家报废标准,但发动机或者底盘严重损坏,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或者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

第三十六条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经检验到报废期限或交通肇事报废的车辆,由所属各单位提出申请,并按照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资产报废程序执行。凡申请报废的车辆自次月起停提折旧,未获批准的再补提折旧。

第三十七条已经批准报废的车辆应按国家规定妥善处理,不准再投入使用,不准拆换零部件。

第九章车辆的档案

第三十八条所属单位车辆管理部门应建立每辆机动车的档案,一车一卷。应有专人负责车辆档案管理,车辆档案主要内容为:车辆购置相关手续、车辆基本情况、车辆维修记录、车辆变更记录、交通事故记录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涂改、故意损毁或者伪造机动车档案。

第三十九条由代理人代理申请机动车登记和相关业务的,代理人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应存入机动车档案。

第四十条所属单位车辆管理部门应做好车辆行程、维修、保养、油料消耗的记录工作。

第四十一条所属单位车辆管理部门应做好每名司机的安全记录(包括培训、违规、事故、安全行车、受奖等情况)。

第四十二条机动车辆及行驶执照、号牌、证件、保养维修档案资料由所属单位严加保管,不得擅自出租、出借、转让、抵债、抵押、出卖、拆卸、改装、丢弃、报废。违反以上规定后果由责任人自行承担。

第四十三条报废车辆的档案应在帐物处理完成保存2年后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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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装卸区进入车辆管理办法

针对罐区大量购进原料,进出厂区车辆增加的实际情况,为确保进入车辆和人员有序进行,避免发生不必要的争执和安全事故,特制定此办法:

1、门岗值班人员要严格遵守门卫管理制度、物质出入管理制度等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并做好门岗区域范围内的治安及安全管理工作。

2、值班人员要用语文明,礼貌待人,热情周到,不准刁难客户、收受客户馈赠礼物,对收受客户礼物者,一经查实,公司将对值班人员进行开除处分。

3、值班人员负责做好运输原料车辆停放顺序安排工作,进入装卸区的车辆先到门岗登记,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进入装卸区卸料,严格控制进入车辆不能超过六辆。未登记车辆不予进入装卸区卸料。

4、进入装卸区车辆必须到门岗登记车辆的运输经营许可证、充装证、押运员证,值班人员要对进入车辆的安全措施,如接地线、防火罩等要进行安全检查,证件不全及安全措施不符合要求的不予进入。

5、值班人员要告知进入装卸区的司机及卸货人员严禁烟火、手机必须关机,否则将给予每次500元的罚款。

6、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若遇到处理不了的问题,要及时向部门领导汇报,等待领导决定,不准与客户发生冲突。

7、对没有防火罩、工作服的司机及卸货人员,在收取押金后可以借用,使用完毕后归还门岗值班人员,退还押金,损坏按原价赔偿。

8、卸完原料的车辆出门时必须把出门证交予门岗值班人员,方可出门。

9、销售公司负责向客户解释装卸车程序。

安全环保部

2008年11月23日

篇3:油库生产生活车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油库经营活动正常开展,进一步规范油库车辆管理,实现安全、有序、高效运作,特定本办法。

第二条车辆管理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全员动员、综合治理”的方针,以安全为前提,服务为宗旨,最大限度地不发生事故,不损害人身健康,不破坏环境。

第三条油库应设置车辆使用管理机构(人员),指定懂管理、懂技术、责任心强的专兼职综合管理人员负责车辆、驾驶员的调度、管理。

第四条管理机构必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遵循车辆管理办法、岗位责任制和驾驶员安全操作规程等,落实责任,做到分工具体,责任明确,并制定相应的考评办法和奖惩规定,确保本办法的实施。

第二章驾驶员管理

第五条在职驾驶员必须持有交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证照且有2年实际行车或十万公里以上的,方可准许上岗。

第六条增强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增强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工作责任感,不断提高岗位技能和应急应变能力。车管部门要督促驾驶员积极参加交管部门组织的每月安全学习,并定期组织开展安全学习教育活动。

第七条驾驶员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和车辆使用制度,对自己驾驶的车辆要经常检查、保养、清洁卫生,做到安全行车,文明礼貌。

第三章车辆管理

第八条车辆统一由车管部门调度管理,未经车管部门许可不得擅自动用车辆。

第九条持车辆回场制度,所有车辆下班后都要停在油库或车管部门指定的地点,不能随意开回家中停放,以防车辆被盗。夜间用车应向车管部门报告并征得油库主任同意,同时办理夜间用车登记手续。

第十条严禁系统外单位车辆挂靠中心所属各油库。

第十一条车管部门必须建立车辆技术档案和单车维修费用登记,做好车辆维修保养工作,使车辆状况保持良好状态。

第四章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车辆的安全管理纳入油库安全管理的范围,车管部门对本油库车辆安全管理负有直接的管理责任,油库主任是车辆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三条车辆受损需保险公司索赔的,由车管部门指派人员到保险公司统一办理。

第十四条凡驾驶员出车未向车管部门报告,都视为出私车。出私车造成事故或车损的,无论事故责任主次或车损轻重,均由该驾驶员负全部责任,并承担保险公司索赔的全部金额,取消当年奖金,并调离工作岗位,非正式工予以清退。

第十五条发生我方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非正式工予以清退。车辆发生事故,必须按事故管理制度处理,并及时报告物流中心综合管理部,由物流中心综合管理会同安全储运部一同上报。

第五章费用管理

第十六条对各类车辆费用要严格控制加强管理,要分车统计,建立台帐,按月审核监督,共同做好车辆费用控制工作。

第十七条各油库应严格按照车辆使用的有关制度,本着安全、高效、节约原则,提高车辆使用效率。

第十八条油库主任、副主任不得配备专车或变相专车。油库主任、副主任上下班不得使用专车单人接送。

第十九条接送员工上下班车辆应优化路线,缩短运距,提高单车运载能力。

第二十条燃油使用要严格控制,必须使用IC卡加油,并严格执行IC卡加油制度。燃油费每月26日报物流中心综合管理部审批后报销。

第二十一条车辆实行定点维修。维修点必须是经过车管部门选定的有资质的维修单位。车辆正常维修在送修前必须报中心综合管理部审批。

第二十二条对耗费大、车龄长的车辆应及时申请报废,以节约费用。

篇4:科技园区车辆进出管理办法

科技创业园区车辆进出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zz小微(科技)企业创业园管理,促进创业园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1、园区实行车辆专用“通行证”及专用车牌管理制度。除工程抢修车、急救车、消防车和执勤公务警车外,其他车辆一律凭专用“通行证”及专用车牌进出停车场。为保证停车场、自行车棚的使用及满足企业的要求,所有使用车场、车棚的企业,应严格遵守并服从保安人员指挥;

2、停车场及车棚的停放时间为7:00至19:00时;

3、进出停车场的车辆应严格按照规定行驶路线行驶,不得逆行,不得在人行道、绿化地上行驶,园区或停车场内限速5公里以下,不得鸣喇叭;

4、不得在非停车区域停车;

5、停车场内禁止存放汽油、柴油、液化气、纸张、纸箱等危险物品,严禁装载汽油桶、气瓶及其他易燃易爆品的车辆和漏油、漏水的车辆进入停车场;

6、不准在园区内洗车、修车、清理车上的杂物;

7、停车场严禁加油、吸烟;

8、企业应将车辆停在停车位内,不得超过车位或跨车位停放,不得停于车道上,避免阻碍其他车辆停泊、通行;

9、如因在停车场内行驶或停放过程中造成其他设备、设施或车辆的损坏,企业应予以赔偿。

篇5:工贸公司原料油气运输车辆管理办法

工贸公司原料油(气)运输车辆暂行管理办法

为了确保西安**工贸公司(下称工贸公司)原料油(气)调拨运输工作正常运行,加强调拨原料油(气)运输车辆的安全管理,保证车辆运输安全和原料油(气)质量、数量,特根据相关要求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工贸公司对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