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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煤机修班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2024-05-12 阅读 7120

洗煤机修班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洗煤厂机修班长是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者,对本班检修现场安全管理全面负责。洗煤厂机修班长必须掌握相关专业知识依法经过培训,必须严格按照相关安全规定组织施工,保证施工安全。

一、岗位职责

第1条保证本班在施工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严格执行“洗煤厂三大规程”,严格遵章作业,按措施及质量标准施工,确保工程安全,质量稳定。

第2条协助机电副厂长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3条本班组杜绝“三违”现象,消灭轻伤以上人身事故和重大非人身事故的发生。

第4条带领全班人员参加班前、班后会。

第5条根据当班出勤人员数和特长,合理安排人员,完成施工任务。

第6条及时组织班组安全教育,认真传达上级领导的指示,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

第7条生产过程中出现问题,积极深入现场,抓好现场的安全工作。

第8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第9条严格履行公司《本质安全型矿井管理条例》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职责。

二、责任追究

第10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机修班长相应的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1条厂内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机修班长相应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2条在施工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机修班长应负重要责任。

第13条未按照规定要求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或对施工现场检查不认真,机修班长应负主要责任。

第14条未协调好各工种之间工作,不能保证安全施工的,机修班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15条不能督促工人按章操作、或不能及时解决生产中的问题,机修班长应负主要责任。

第16条未及时组织班组安全教育,机修班长应负重要责任。

第17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对机修班长处相应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18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机修班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对其处以相应的处罚。

第19条对上述责任追究条款,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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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机修班长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1、对矿山部所属的机电设备负安全责任。

2、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执行设备巡检制度,确保设备正常运转。

3、参加各种设备检测工作,组织对设备的安全大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4、组织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及时提出事故报告,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5、深入现场了解安全生产情况,了解设备的使用状态。

6、对矿山部采用的新设备、新工艺进行安全方面的鉴定,指导员工正确使用新设备、新工艺,确保安全生产。

7、对设备因长期失修、配件不全和因设备防护装置不全而造成的机电设备事故全面负责。

8、认真落实安全措施,严格执行安全规程,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冒险施工。

篇3:洗煤机修班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洗煤厂机修班长是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者,对本班检修现场安全管理全面负责。洗煤厂机修班长必须掌握相关专业知识依法经过培训,必须严格按照相关安全规定组织施工,保证施工安全。

一、岗位职责

第1条保证本班在施工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严格执行“洗煤厂三大规程”,严格遵章作业,按措施及质量标准施工,确保工程安全,质量稳定。

第2条协助机电副厂长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3条本班组杜绝“三违”现象,消灭轻伤以上人身事故和重大非人身事故的发生。

第4条带领全班人员参加班前、班后会。

第5条根据当班出勤人员数和特长,合理安排人员,完成施工任务。

第6条及时组织班组安全教育,认真传达上级领导的指示,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

第7条生产过程中出现问题,积极深入现场,抓好现场的安全工作。

第8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第9条严格履行公司《本质安全型矿井管理条例》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职责。

二、责任追究

第10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机修班长相应的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1条厂内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机修班长相应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2条在施工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机修班长应负重要责任。

第13条未按照规定要求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或对施工现场检查不认真,机修班长应负主要责任。

第14条未协调好各工种之间工作,不能保证安全施工的,机修班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15条不能督促工人按章操作、或不能及时解决生产中的问题,机修班长应负主要责任。

第16条未及时组织班组安全教育,机修班长应负重要责任。

第17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对机修班长处相应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18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机修班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对其处以相应的处罚。

第19条对上述责任追究条款,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