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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度指挥中心业务保安责任制

2024-05-12 阅读 9455

调度指挥中心业务保安责任制

第一条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上级有关规定的制度,坚持在调度工作中安全第一的思想,严格按三大规程检查和指导生产。

第二条落实公司领导24小时值班指挥安全生产制度,监督检查各矿领导值班、矿领导下井带班情况,进行24小时不间断协调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条调度人员要按规定深入现场实际,解决处理安全生产中的有关问题,不断加强业务学习,准确掌握生产情况。检查督导和协调各有关部门,及时做好生产、作业的技术准备,后勤、供应和安全保障工作。

第四条及时准确的传达领导及上级业务部门下达的重要指示和工作任务,对各矿井反映的生产经营活动情况及出现的重大问题,如实迅速上报。

第五条负责督促公司各矿井做好“雨季三防”和“冬季三防”工作。

第六条负责召开或组织调度会、安全生产电话会、电视电话会等会议;及时了解掌握计划、生产、安全措施和领导指示的落实情况。

第七条负责组织参加调度和应急救援系统业务培训工作和质量标准化工作,负责组织调度和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竞赛和技术比武。

第八条负责本公司煤炭安全生产调度指挥系统信息化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九条熟悉掌握生产动态,分析安全发展趋势。

第十条对于安全生产中的重点项目、薄弱环节(工作面的初采、末采;巷道贯通;水患危害;高温火点;瓦斯异常等),必须准确掌握,重点调度,向公司领导、相关部门及上级提供准确的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建立完整的原始记录和统计资料,按时填写各种统计数据、上报图表、工作记录必须准确、齐全并归档保管。

第十二条及时准确的做好上情下达,下情上报工作,对领导的指示和决策认真贯彻并及时检查执行情况。

第十三条组织和协调解决生产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并进行工艺过程和生产系统的统筹协调。

第十四条合理调整劳动组织,调配劳动力和必要的生产设备。

第十五条管理公司矿井各种应急预案,协调组织应急演练。遇突发事件或发生重大事故时,组织调动所需人力,物力迅速开展工作,并协调组织尽快恢复正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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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生产技术采煤科业务保安责任制

第一条在部长的领导下,负责公司矿井采煤方面的生产技术管理工作。

第二条负责研究改进采煤方法、采煤工艺,积极推广应用采煤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不断优化采煤工作面配置。

第三条负责编制公司有关采煤方面安全生产技术规定,负责审查采煤各工种的技术操作规程以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四条积极参加由煤业公司组织的安全质量、专项治理等检查,并认真做好相关检查总结和评比工作。

第五条掌握采煤生产设备运行动态,搞好采煤工作面支护用品使用监督管理。

第六条参加煤业公司组织的安全质量大检查和矿井标准化验收工作。

第七条做好各种报表的汇总、上报、存档工作。

第八条经常深入基层、井下进行调研,掌握生产动态,针对薄弱环节,研究关键问题,帮助基层解决生产技术难题。

第九条完成上级和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篇3:生产技术业务保安责任制

第一条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全面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令、文件和决定。

第二条参与矿井长远发展规划编制和矿井开延工程管理,参与新建及改建矿井设计审查工作。

第三条负责制定公司煤炭生产方面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措施计划并上报。审核公司矿井采区设计,采掘工程设计、施工组织设计。

第四条负责监督检查采煤、掘进、运输作业规程及安全措施、地质说明书、测量业务联系书等的编制与执行情况。

第五条审查矿井开拓延深方案、技术改造方案和采区方案设计;负责审查矿井防治水工作规划、计划及重要技术方案;参与审查矿井生产作业计划。

第六条负责制定公司生产矿井储量管理实施办法及考核细则,负责各矿井煤炭资源的管理;负责编制公司新增资源开发利用计划和资源储备规划。

第七条负责审查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指导编制有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参加有关专业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和监督整改工作。

第八条负责编制公司年度重点工程项目计划,汇总编制、上报和下达年度、季度、月度生产计划,督促落实矿井生产计划。

第九条负责矿井地质测量管理工作。抓好“三量”管理,做好每季“三量”核算、填绘上图、上表和汇报工作,为矿井维持“三量”的动态平衡提供数据,以利于矿井及时调整生产部署,保证正常的生产衔接。

第十条负责安全高效矿井建设,制定达标方案,组织劳动生产竞赛。

第十一条负责各类生产专业报表汇总、上报工作,及时发现生产中的薄弱环节,关键问题,汇报领导。

第十二条制定安全技术管理制度,负责指导各矿采煤、掘进、基建、地质、测量、防治水、矿产资源管理、运输、矿压和巷修等专业安全技术管理工作,制定采煤、掘进、地测专业质量标准化达标规划并组织实施、验收、考核。

第十三条负责采掘巷道及联巷内的运输管理。

第十四条负责采掘支护材料的供应管理。

第十五条负责研究改进采煤方法、采煤工艺,提高机械化工作水平,提高资源回收率及单产水平。

第十六条定期召开顶板管理、矿压、支护等专业会议,组织技术攻关、支护改革和技术交流活动,抓好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推广应用。

第十七条组织各矿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办理、年检、延期工作。

第十八条组织编制审批试验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十九条经常深入现场,督促检查上级安全指令、文件和规程措施、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检查指导采掘生产技术,掌握矿井安全生产动态,帮助基层研究、解决重要的安全生产技术问题。

第二十条参加事故抢救、调查、分析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完成上级和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