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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防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2024-01-15 阅读 2464

通防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1条领导本科全体人员负责对矿井“一通三防”的业务管理工作。

第2条监督检查全矿各单位有关“一通三防“的方针、政策指令、命令、规程的实施情况,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

第3条组织编制“一通三防”的年季月工作计划,并监督执行,做好总结工作。

第4条制定预防煤层自燃发火的安全措施。

第5条负责组织矿井采区、工作面的通风设计,合理制定矿井配风方案,参与“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矿井延深、采区、工作面设计”,“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和有关“一通三防”的规程和措施的审查。

第6条根据矿井月瓦斯检查情况,编制月矿井瓦斯动态报告,上报总工程师、矿长,依据瓦斯动态,制定有可能涌出瓦斯的特殊地区的瓦斯管理办法,报矿总工程师批准执行。

第7条亲自组织瓦斯含量超过3%的巷道、工作面的排放工作;监督瓦斯含量不超过3%时,通风队的就地排放工作。

第8条负责组织月度的矿井采区以上回风巷道的维修进度情况检查。

第9条组织每年一次井下空气成份抽样化验工作。

第10条监督检查各队执行贯通措施,掌握贯通区的风量、瓦斯含量情况,检查巷道贯通后风流调整准备工作情况,掌握贯通进度。

第11条会签通风瓦斯日报、月报。

第12条监督通风调度工作,检查有关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13条制定通风质量达标计划,组织每月一次的矿井通风质量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及时上报,配合上级进行季、年检查和不定期的抽查。

第14条掌握通风队伍的现状(人员配备、素质情况),制定矿井通风队伍准军事化建设规划,根据准军事化的要求,配合培训,搞好本系统特殊工种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15条监督检查仪器维护保养使用工作,根据有关规定及实际需要,做出购置计划,进行购置,定期检查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16条组织每月一次的月未工作总结会议,听取通防科各业务主管的工作汇报,对本月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对通防科各主管队组的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并对下月工作做出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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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基建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基建科长是基建科安全第一责任者,对地面建筑工程施工、修缮过程中的安全施工管理全面负责,必须掌握建筑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责任

第1条基建科科长是工程施工的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全面负责工程施工全过程的安全生产、文明卫生、防火工作,遵守国家法令,执行上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劳动保护全面负责。

第2条组织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贯彻上级部门的安全规章制度,并落实到施工过程管理中,把安全生产提到日常议事日程上。

第3条负责搞好干警职工安全教育,支持安全员工作,组织检查安全生产。

第4条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按“定人、定时、定措施”的三定方针,及时落实整改。

第5条发生工作事故,及时抢救,保护现场,上报上级部门。

第6条杜绝违章指挥与强令职工冒险作业。

二、责任追究

第7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基建科科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与强令职工冒险作业。

(二)对建筑施工中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的,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8条在有关设计、规程、措施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和决策失误的,基建科科长负重要责任。

第9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基建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10条未组织制定本科室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或未按规定进行考核的,基建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11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篇3:基建副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基建科副科长对分管的工作负责,必须掌握建筑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责任

第1条积极配合基建科科长开展基础建设等工作,保证其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2条按照分工要求,在分工范围内完成或组织完成相应的工作。

第3条发现有关人员不适宜担任有关岗位的工作时,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

第4条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按“定人、定时、定措施”的三定方针,及时落实整改。

第5条发生工伤事故,及时抢救,保护现场,上报上级有关部门。

第6条不准违章指挥与强令职工冒险作业。

二、责任追究

第7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基建科副科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与强令职工冒险作业。

(二)对建筑施工中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的,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8条在基建科副科长参加的有关设计、规程、措施编制时,出现明显技术失误和决策失误的,基建科副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9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基建科副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10条未完成分工范围内的工作,基建科副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11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篇4:基建科长助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岗位责任

第1条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协助基建科科长做好安全方面的技术领导工作,在施工安全生产中负技术领导责任;

第2条领导制定年度和季节性施工计划时,要确定指导性的安全技术方案;

第3条组织编制和审批施工组织设计、特殊复杂工程项目或专业性工程项目施工方案时,应严格审查是否具备的安全技术措施,及其可行性,并提出决定性意见;

第4条领导安全技术攻关活动,确定劳动保护研究项目,并组织鉴定验收;

第5条对使用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从技术上负责,组织审查其使用和实施过程中的安全性,组织编制或审定相应的操作规程,重大项目应组织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第6条参加特大,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从技术上分析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

二、责任追究

第7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基建科科长助理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与强令职工冒险作业。

(二)对建筑施工中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的,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8条在基建科科长助理参加的有关设计、规程、措施编制时,出现明显技术失误和决策失误的,基建科科长助理负重要责任。

第9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基建科科长助理负直接责任。

第10条未完成分工范围内的工作,基建科科长助理负直接责任。

第11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篇5:通防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通防科科长是煤矿通防安全技术管理的具体负责人,是煤矿通防安全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者。通防科科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负责煤矿“一通三防”等技术组织、管理工作。

第2条?积极配合矿长、总工程师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及“一通三防”有关规定,搞好本企业的“一通三防”工作。

第3条?组织制定本科室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一通三防”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4条?按时组织科室人员进行学习,提高职工的技术水平。

第5条?在进行煤矿生产及接续审查中要严格把关,确保矿井通风系统合理。

第6条?在“一通三防”措施设计等方面要严格把关,确保设计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第7条?在参与审查的煤矿有关具体安全措施过程中要严格把关。

第8条?积极在煤矿推广“一通三防”新技术,开展“一通三防”科研攻关,不断提高煤矿“一通三防”工作水平。

第9条?每日对报送矿长签字的各类通防报表进行审阅、把关。

第10条?监督分工范围内的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

第11条?负责安排并及时进行通防设施的施工和维护,保证矿井通防系统的稳定、可靠。

第12条负责及时按计划安排进行矿井的通风系统调整等工作。

第13条?经常深入现场,组织人员检查通风设施、设备,确保其完好、满足安全生产要求。

第14条?组织对防尘系统、设施进行及时检查、有效维护,确保正常工作。

第15条?组织对灭火系统、设施进行及时检查、有效维护,确保正常工作。同时要按规定对火区进行定期检查、建立火区管理制度、技术档案。

第16条?制定预防瓦斯积聚的措施、并监督实施。

第17条?定期组织开展“一通三防”隐患排查工作,及时发现煤矿“一通三防”方面存在的隐患,并及时安排整改。

第18条?及时检查煤矿所用的通防仪表、安全监控系统(设备)是否达到规定要求,安全进行检定和标校。

第19条组织拟定反风演习、瓦斯等级、煤尘爆炸性、煤的自燃性等各类鉴定方案的编制和实施。

第20条采取措施保证煤矿测尘、测风、测瓦斯的准确、及时。

第21条?负责煤矿通防安全质量标准化的检查、评比。

第22条?负责自救器的管理、检查,保证数量充足、质量符合规定要求。

第23条?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24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25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防科科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干警职工或罪犯或强令干警职工或罪犯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干警职工或罪犯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26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通防科科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的,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27条?未及时组织进行通防系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进行有效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28条?对煤矿生产“一通三防”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29条?煤矿企业在“一通三防”方面因为技术原因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通防科科长应负主要责任。

第30条?在煤矿有关“一同三防”措施设计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和决策失误的,通防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31条?未组织制定本科室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一通三防”各项管理制度,或未按规定进行考核的,通防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32条?未及时安排人员进行通防设施施工和维护,不能够保证矿井通防系统的稳定、可靠,通防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33条?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或未及时组织人员检查通风设施、设备,通防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34条?未及时组织人员对防尘系统、设施进行及时检查、有效维护,通防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35条?未及时组织人员对灭火系统、设施进行及时检查、有效维护,通防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36条?未按规定建立火区管理制度、技术档案、及时组织人员对火区进行定期检查的,通防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37条?预防瓦斯积聚措施不力,或未进行有效监督的,通防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38条?不及时、按计划进行矿井的通风系统调整等工作,通防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39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通防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40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通防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41条?煤矿所使用的通防仪器仪表、监控系统(设备)达不到规定要求,或未按期进行检定和标校的,通防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42条?未对自救器进行有效检查,致使其达不到规定质量要求的,通防科科长负重要责任。

第43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通防科科长或授意相关人员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通防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44条?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通防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45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