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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管理制度

2024-04-27 阅读 4383

记录管理制度

记录管理制度(一)

为进一步加强对生产、交通、消防、社会治安等方面事故与伤害的监测和统计分析,及时准确掌握社区内事故与伤害情况,积极落实预防和干预措施,持续改进的实现社区安全,特制定社区事故与伤害记录管理制度如下:

1、各安全促进项目小组应及时掌握事故与伤害发生的情况,做好记录和统计。

2、事故与伤害记录应内容清晰具体,便于查询和分析。

3、事故与伤害记录应真实有效,不得随意篡改或销毁。

4、各类事故与伤害记录应由专人或专门部门负责管理。

5、在记录管理中发生问题及时与街道安全社区创建办公室联系。

记录管理制度(二)

1、质量检验室负责的样品分析检验的全过程必须填写相应的原始记录,记录应准确、完整、及时;

2、记录应字迹清晰、工整,当有笔误发生时,不得随意涂改,不允许使用修正液,应在写错处划一条横线,横线划过后,原笔误依然清晰可辨,在横线上方填写正确的数据或字迹,然后签上更正人姓名和更正日期;

3、检验原始记录应包括样品名称、批号,检验项目、质量标准依据、样品外观现象、计算公式,化学结果、现象(如果采用标准品应注明其重量、纯度和其它必要信息)、化验员的结论和签名,计算审核人的签名;

4、各种数据的准确度的确定

4.1样品重量的有效数字应与称量时使用的天平的精度保持一致;

4.2滴定液消耗的毫升数读到0.01ml;

4.3在数据处理过程中,对有效位数之后的数字的修约采用“四舍六入五留双”的规则,详见《有效数字的修约管理制度》;

4.4最后报告检测结果的有效位数应与方法要求相一致。在运算过程中,其有效位数可适当保留,而在运算结束后根据有效数字的修约规则对结果进行修约。

5、含量分析的相对偏差的要求

5.1平行样的取样量相对偏差不超过5%

5.2取样量不超过规定量±10%

5.3仪器分析法不超过3%

6、记录复核

检验记录完成后,应由化测室负责人对记录内容、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签字;复核后的记录,如属于内容和计算错误,复核人要负责,如属于检验错误,则复核人没有责任;

7、检验原始记录应整理成批检验记录,至少要保存至成品有效期后一年,无有效期的产品应保存三年;批检验记录的保存由质量部质量保证室负责;

8、需将检验报告单从档案中取走,取走人需经质量保证室主管同意并在记录保管人处签字,写明取走和归还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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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安全记录管理制度

一、编制目的

规范安全记录,确保安全记录的有效性、完整性。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记录的收集、标识、编目、归档、保存、维护、查阅、保留和处理等管理。

三、工作职责

安全科负责安全记录的规范审查,负责职责范围内各项安全记录的填写和管理,负责对安全记录进行管理。

四、工作程序

(一)安全记录规范

记录名称:简短反映记录对象。

记录编码:编码是每种记录的识别标记,每种记录只有一个编码。

记录顺序号:顺序号是某种记录中每张记录的识别标记。

记录内容:按记录对象要求,确定编写内容。

记录人员:记录填写人、负责人、审批人等。

记录时间:按活动时间填写,应注明年、月、日。

记录单位名称。

呈送单位、报送单位。

保存期限和保存部门。

(二)主要安全记录项目

事故、事件记录:

风险评价信息;

培训记录;

安全管理人员任命书;

“平安工地”评价报告;

事故调查报告;

安全检查记录;

安全生产会议纪要;

现场安全措施纪要;

隐患整改记录;

安全活动记录;

许可文件;

应急演习记录;

承包商与供应商信息;

维护与校验记录;

技术资料图纸;

其他安全记录。

(三)安全记录应符合下列规定

内容真实、准确、清晰;

填写及时、签署完整;

编号清晰、标识明确;

易于识别与检索;

完整反映相应过程;

明确保存期限。

记录采用书面和电子媒体,如硬盘、磁带、磁盘、光盘等其他媒介。

记录必须使用黑色或蓝色墨水或圆珠笔填写,不准用其它颜色的墨水的笔填写记录。

记录要按实际发生的时间进行记录,不准超前或拖后记录;

表格类记录要按表式内容进行全面认真的记录,做到书写规整,字迹清楚,不准少记或漏记,不准随意乱写乱画,不准弄虚作假,伪造内容,任意涂改。

缺项中的部分应注明原因,不能和划线代替,不能留空白。

记录表格要求记录者、负责人或审核人签字,不准代签记录。

记录能追溯相关的活动、产品或服务。

记录应及时收集整理、归档、标示和评审。对过时或需要修改补充的文件,要在规定时间下《记录更新登记表》给单位,并限期根据PDCA循环编写合格后,由安全科存档并通知相关人员执行。

记录应妥善保管、便于查阅、避免损坏、变质或遗失,应规定其保存期限并予以记录。

(四)安全记录管理

1.记录应妥善保存,记录原件一般不准外借,只有在记录保管员处查阅,特殊情况下,须经领导同意,并办理借阅登记手续,在规定时间内送还。

2.贮存于计算机系统数据库内的记录,要复制备份文件,以防原始记录丢失,应注意计算机应用软件的更新以及为调用记录所必须的硬件和软件的可获得性,同时要规定各类记录调用的授权和设置防火墙,以及其他所需的信息安全措施,各种电子媒体记录也要进行控制,不能随意复制、拷贝,如需复制、拷贝须经该单位领导同意。

3.具有法律效力的记录需长期保存。

4.记录不得随意复印,经分管安全副经理批准复印时,应办理登记手续,填写《记录借阅登记表》。

5.安全科将定期、不定期对安全标准化相关记录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和评审,发现问题要求其积极整改。

(五)安全记录的标识和检索

1.根据《文件和资料控制管理制度》,每一安全记录表式均应按规定有唯一的编号,内容主要是标题(名称),编号。

2.安全科编制《安全文件目录一览表》以便检索和管理并定期更新,并将安全记录表收集汇总成《安全管理记录汇总》。

篇3:实时动态记录仪GPS安装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实时动态记录仪安全监控管理功能,确保我公司车辆安全运行,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规定,公司管理人员、平台监控人员及已安装动态记录仪车辆的驾驶员均应严格遵守本规定。

第二条我公司进行GPS车载终端安装和平台建设,是建立在省局一级、市处二级基础上的三级平台,负责监控我公司安装GPS车辆所在位置、行驶路线、行驶速度等。

第三条公司所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必须安装和使用实时动态记录仪,否则禁止营运。

第四条GPS监控平台必须配备专职监控员,实时监控公司运行车辆,必须保证全天候24小时监控。监控员必须经省运管局进行岗位培训,取得专业培训合格证后方能上岗。

第五条平台监控人员应及时对车辆的违章行为(重点是超速行为)进行处理,并做好监控日志,月底汇总分析。

第六条根据《开展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凡在一级路面时速不超过80公里,二三级路面时速超过50公里,三级路面以下时速不超过40公里。违反上述规定,超速违章的驾驶员及车辆作如下处罚:在一月内超速1次的按50元处罚,超速2次驾驶员下岗学习1天,超速3次以上的驾驶员调离危险货物车辆驾驶岗位。

第七条车辆驾驶员必须保证GPS的正常运行,凡发现GPS不能正常工作应及时报修。

第八条公司GPS监控人员发现车辆GPS未正常工作应及时通知驾驶员,驾驶员应在接到通知10天内回公司对GPS进行维修。

第九条凡GPS车辆连续20天未定位的,公司将对驾驶员处以100元罚款,并下岗学习1天。

第十条凡驾驶员私自对GPS安装开关,致GPS车辆不能正常监控的,对驾驶员处以500元罚款,并下岗学习3天,性质严重的予以除名处理。

第十一条凡因GPS不能正常工作被相关部门处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由驾驶员全部承担。

第十二条对全年内未超速的车辆采取全公司通报表彰,并作为优秀驾驶员评比依据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