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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应急救援调查处理制度

2024-04-20 阅读 1200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应急救援调查处理制度

及时了解和研究事故原因,掌握事故规律,认真吸取教训,以便有效地采取消除事故的措施,保证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一、事为了故分类:

(一)在生产操作中,因违反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或由于误操作等造成原料、半成品或成品的损失,为生产事故。

(二)生产装置、动力机械、电气仪表、输送设备、管道、建筑物、构筑物等发生故障损坏,造成损失或减产,为设备事故。

(三)产品或半成品不符合质量标准,基建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机电设备检修不符合要求,原材料或成品因保管、包装不良等造成经济损失为质量事故。

(四)发生着火造成生命财产损失,为火灾事故。

(五)发生化学或物理爆炸,造成生命财产损失,为爆炸事故。

(六)违反交通运输规则,造成车辆损坏,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为交通事故。

(七)在生产活动所涉及的区域内,由于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因素的影响,突然使人体组织受损伤或使某些器官失去正常机能,以致负伤人员立即中断工作,为工作事故。

(八)各级管理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生错误,造成恶果的事故为管理工作事故。

二、事故等级和损失计算

(一)重大事故:

造成直接损失达10000元以上事故;或经济损失虽未达到上述金额,但性质严重,情节恶劣的事故(火灾、爆炸等),造成人身肢体残废的事故,均属重大事故。

(二)一般事故:

造成直接损失费达1000元以上的事故;因工负伤休三个月以内的事故,属于一般事故。

(三)微小事故:

直接损失费在1000元以下的事故,属于微小事故。

(四)职工的伤亡事故划分按国家或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火灾事故等级划分按公安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事故损失计算按公司有关规定标准计算。

三、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

(一)各类事故的管理,由公司分管领导主管并做出处理意见上报,而各职能部

门负责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的事故的报告、调查分析。

生产、技术事故,由生产部负责;

设备事故由设备部负责;

火灾、交通事故,由总经理办公室、生产部负责;

产品质量事故由质检部负责;

事故的赔偿罚款工作,由财务部负责;

事故责任者的纪律处分,由公司决定,综合管理中心负责执行。

(二)凡发生事故,应立即向所在部门的领导报告,采取安全措施,重大事故应立即向公司领导自上而下报告。

(三)事故单位负责人应在事故发生后,立即起动应急救援预案,实施必要的补救措施

(四)发生事故的部门,应认真填写“事故报告单”,按规定的时间上报有关部室和分管领导。报告上交时间:一般事故不超过一天,重大事故不超过两天。

(五)发生重大事故,由责任部写出“重大事故调查报告书”按规定逐级上报。(六)不论事故大小,事故单位负责人应在事故应急处理后,立即召开事故分析讨论会,本着“三不放过”原则,对事故调查分析,一定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进行教育,吸取教训,制定出防范措施,对事故的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重大事故由调查组提出处理意见,经公司签署意见后,上报有关部门。一般事故由车间或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批准。微小事故由车间部门处理,报生产部备案。

(七)事故发生后查不出责任人时,由事故单位专责人担负一半责任。无专责人时,由单位领导负担一半责任。

(八)发生事故后,视事故责任人对错误的认识态度及表现予以不同处理。对能主动承认错误,虚心检讨,领导批准,可以从轻处理,对隐蔽事故情节,推卸责任,嫁祸于人者,加重处分。

(九)对事故责任者给予制裁,对防止或抢救事故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十)公司建立事故档案,对所有事故调查分析的资料,如现场检查记录、照片、技术鉴定、化验分析、会议记录、旁证材料、综合调查材料及登记表、报告书等,应妥善保管。

(十一)发生事故,各生产车间和各部门负责人不得隐瞒,并对事故调查报告的真实性和及时性负责。

(十二)各单位负责人要及时解决和向上反映各类事故的隐患和苗头,若不予解决,或拖拉、迁就,有关人员将对后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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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安全事故灾害应急救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三分局安全事故及灾害应急救援管理工作,依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集团公司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是在《工程局总体应急预案》的指导下,就安全事故及灾害的应急管理方面所作的具体规定,适用于三分局所属各项目部安全事故及灾害应急救援管理工作。

第三条?安全事故及灾害应急救援管理的工作原则:

(一)以人为本,关注安全,关注健康,关爱生命;

(二)预防事故与应急救援相结合;

(三)依靠各级政府及地方安全监管部门的领导和支持。

第二章?组织机构、应急预案

第四条?三分局安全生产委会是三分局安全事故及灾害应急管理的综合协调机构,在三分局应急管理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指导各项目部安全事故及灾害的应急管理,协调重大事故及灾害的应急救援工作。三分局质安部(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安全事故及灾害应急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各项目部应建立健全安全事故和灾害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各级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为本单位(项目部)应急救援工作负责人。相应职能部门负责应急救援的具体实施,其它各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密切配合。

第六条?各项目部应制定应急救援制度、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置应急救援设备,开展应急救援培训和演练,并应制定本单位(项目部)安全事故及灾害应急救援预案。

第三章?事故及灾害分级和应急响应

第七条?按事故及灾害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分为特别重大、特大、重大、一般四级。

(一)因事故及灾害死亡30人及以上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为特别重大事故和灾害。(I级)

(二)因事故及灾害死亡10-29人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500万元的为特大事故和灾害。(II级)

(三)因事故及灾害死亡3-9人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100万元的为重大事故和灾害。(III级)

(四)因事故及灾害死亡1-2人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下的为一般事故和灾害。(IV级)

第八条?事故及灾害应急救援工作遵循分级响应原则,根据事故及灾害的等级确定相应的应急响应级别的应急机构。

第九条?特别重大事故及灾害应急响应(I级、II级)

发生特大和特别重大安全事故及灾害的场所,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开展救援工作。同时在1小时内报告三分局本部、监理、业主和地方政府安监部门、公安部门,三分局在2小时内报告工程局。三分局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研究对策,组织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协调事故处理,同时在2小时内向属地国资委、安监局及电监会报告。

第十条?重大事故及灾害应急响应(III级)

发生重大事故及灾害的场所,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开展救援工作。同时,应在2小时内报告三分局本部、监理、业主和地方政府安监部门、公安部门。三分局在6小时内报告工程局。三分局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决定处置办法,并在8小时内报告属地安监局、电监会、国资委。

第十一条?一般事故及灾害应急响应(IV级)

发生一般事故及灾害的场所,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开展救援工作。在4小时内上报三分局本部、监理、业主和地方政府安监部门、公安部门。三分局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确定处置办法,并在8小时内报告工程局和属地安监局、电监会。

第十二条?应急响应结束

当应急措施使事故或灾害得到有效控制后,应急响应结束。

第四章?应急保障

第十三条?应急组织及人员

各项目部应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明确职责和分工、应急疏散路线、抢救方案、与有关单位联系方式、联系人员和联系电话。

第十四条?应急预防

各项目部应对生产施工项目进行安全检查、评估,确定安全防范和应急救援重点。

第十五条?应急物资及资金

各项目部要准备用于应对事故及灾害的医疗卫生、生活必需品等物资。并保证用于事故处理及灾害善后的资金投入。

第十六条?宣传、培训和演练

各项目部应开展应急救援宣传和培训教育,使员工正确认识生产施工中的危险因素,增强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七条?各项目部应配备必要的救援器材和设备,并经常性的维修、保养,应急救援组织应具备现场救援救护技能,定期进行应急救援演练,保证在应急救援时能顺利开展工作。

第五章?后期处置

第十八条?善后处理

安全、工会、人劳、监察部门应深入细致地做好事故或灾害善后处理工作。对事故及灾害伤亡人员及家属应按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

项目部应做好灾害防治和消除环境污染等工作。

第十九条?调查与总结

各项目部应在事故或灾害后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召开总结会议,分析事故或灾害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研究恢复重建工作。

第二十条?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应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正确把握舆论的导向作用。三分局在接到重大事故和典型事故报告后,及时在三分局内通报。

第二十一条?信息发布的内容主要包括:事故或灾害性质、原因、过程、责任分析、防范措施等。

第六章?责任与奖惩

第二十二条?奖励

各项目部应对在事故和灾害应急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三分局对在重特大及以上事故或灾害应急救援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责任追究

对在安全事故及灾害救援工作中失职或玩忽职守的有关人员,按照三分局和工程局有关规章制度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各项目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详细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三分局质安部负责解释。

篇3:建筑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及处理制度

为强化本项目安全管理水平,对突发安全事故进行有效控制,最大限度地减轻受伤职工的受伤害程度,减少现场财产损失,为事故的调查和处理提供条件,特制定本制度。

1根据国家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要求,对施工作业过程中作业场所首先应进行危害辨识,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制定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由项目部技术负责人审核,项目经理批准,并报公司质量安全部备案。

2应急救援预案应包括:

2.1应急指挥负责人、小组成员的职责及出现险情和事故后的联系方式。

2.2按照事故的类别规定向公司汇报,并制定与外部机构的联系、报警与联络步骤。

2.3抢救伤员、排除险情和保护现场的措施、方法及要求。

2.4现场必须配备足够的急救抢险设备、器材和医药,以及日常的检查维护措施。

2.5制定抢险急救培训和演习的计划。

2.6对预案所涉及的活动做好记录。

3建立以施工员、安全员、机管员、材料员、技术员为骨干的事故应急救援小组,预先确定抢救指挥负责人和小组名单,配备必要地急救设备,并进行现场急救抢险知识培训和演习。

4项目经理是所辖施工现场事故救险和处理的第一责任人,必须根据预案的要求在资金投入上保证急救抢险设备、器材和医药的需求,在人员安排上满足现场急救的需求。

5事故发生后,第一目击者首先应立刻报告急救指挥负责人(必要时向外部机构求助和报警),由指挥负责人组织应急救援小组对事故现场进行保护、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或蔓延,减少财产损失。

6应就制定的事故救援预案向本单位全体职工进行宣告,明确出现事故后正确的报告和处理方法,更好地配合应急救援小组的救险工作。

7在事故得到控制、情况稳定后,各生产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或《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的要求对事故的情况进行上报、调查和处理。

篇4:编制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规定

为加强对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防范,及时做好安全事故发生后的救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公司所属分公司、工程项目部从事土木工程、房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施工活动,均应当编制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分公司安全科负责分公司所属工程所在地的建筑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监督管理。

二、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由工程项目承包单位编制。实行工程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编制。实行联合承包的,由承包各方共同编制。、

三、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建设工程的基本情况。含规模、结构类型、工程开工、竣工日期;

(二)建筑施工项目经理部基本情况。含项目经理、安全负责人、安全员等姓名、证书号码等;

(三)施工现场安全事故救护组织。包括具体责任人的职务、联系电话等;

(四)救援器材、设备的配备;

(五)安全事故救护单位。包括建设工程所在市、县医疗救护中心、医院的名称、电话,行驶路线等。

四、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作为安全报监的附件材料报工程所在地市、县(市)负责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的部门备案,同时报分公司安全科备查。

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告知现场施工作业人员。施工期间,其内容应当在施工现场显着位置予以公示。

篇5: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审查制度

1、认真仔细审查施工单位的应急救援预案是否具有针对性,是否突出重点。结合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确定容易发生事故的重点部位,分析可能导致发生事故的事、物、人、机的救援措施,有针对性的制定应急救援预案。

2、督促检查施工单位的应急救援预案中的组织机构是否落实,人员分工和职责是否明确,是否强调统一指挥,配合、协调是否一致。

3、要求应急救援预案程序简单,具有可操作性。保证在事故突发时,能够及时启动,并能紧张有序地实施。

4、协助施工单位做好抢救伤员及财产的救援工作,并及时报告业主和上级有关部门。

5、督促施工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好事故现场。

6、协助对事故发生的原因进行调查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