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工学院学生注册管理规定

理工学院学生注册管理规定

  XX理工学院学生注册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管理秩序,规范学生注册管理,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XX理工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 学生每学期初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报到注册手续。在履行报到注册手续后,方能取得学籍或者继续在校学习的资格。

  第四条 学生报到注册由各系部具体负责。

  第五条 学生应当亲自办理报到注册手续,他人不得代为办理,否则不予注册。

  第六条 学生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七条 新生持XX理工学院录取通知书,按学院规定的期限到学院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事先向学院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学院在新生入学等报到手续完善后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第八条 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先到所在系部报到,并在第一周内到院财务处交费,交费后凭院财务处出具的专用票据(收费凭证)到系部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第二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到所在系部报到并同时办理注册手续。

  第九条 学生每学期开学因病因事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应当按学院规定事先向所在系部履行请假手续。无故不按时报到注册者,按旷课论处;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以外,不予注册。

  第十条 学生确因家庭经济困难不能按时交费的,由学生本人向所在系部书面提出缓交申请,其申请应当说明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并明确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者缴费期限,同时家长签字同意并出具家庭所在乡镇或者街道民政部门对其家庭困难的证明。

  学生暂缓交费申请由辅导员签字同意后,报系部主管领导审批,缓交费用一般限于学费。经批准同意缓交学费的学生,在办完上述手续后,予以注册。

  新生入学报到时,因家庭经济困难交不齐学费者,按学院规定通过“绿色通道”办理相关入学手续。

  第十一条 学生因故办理暂缓报到注册手续和暂缓交费手续,应当在每学期开学前或者开学后两周内完成。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者助学金、勤工助学等资助,学院为学生办理国家助学贷款或者给予其他形式资助,按学院有关规定予以办理。

  第十三条 未注册且既无正当理由又不按规定办理暂缓注册手续者,视为放弃在学院学习的资格,取消学籍,给予退学处理。

  第十四条 各系部在每学期开学后第二周周末将本系部学生报到注册情况分别报于教务处和学生工作处。

  第十五条 学费和住宿费按学年收取,学生缴纳学费、住宿费后,如果因故退学或者违纪被开除学籍或者提前结束学业,学院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以学院批准退学或者开除学籍或者提前结束学业的次月开始,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住宿费,月退费额按年应缴学费和住宿费总额除以10个月计算。预交书费据实结算。

  第十六条 各系部、各有关部门一定要严格执行学院有关规定,加强内部管理,规范学生缴费注册行为,同时要关心贫困学生,努力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和缓交学费的审批工作,加强全体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培养学生勤奋好学、团结互助、艰苦奋斗的良好作风。

  第十七条 我院与其他院校联合办学且在我院学习的学生,适用本规定。

  第十八条 其他成人脱产班学生、代培学生等在校脱产学习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或者非学历教育的学生,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院原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XX理工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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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理工学院安全生产工作管理规定

  zz理工学院安全生产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为全面推进安全生产依法治理,有效防范和遏制事故发生,进一步推动平安校园建设,不断深化学校安全生产稳定工作,主动适应学校安全生产稳定工作的新任务、新要求,积极改革创新,着力把握规律,完善体制机制,确保学校安全生产稳定,根据《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转发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省委主要领导重要批示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教办安全〔2018〕252号)、《中共zz市委办公室、zz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洛办明电〔2018〕3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责任体系,健全安全发展保障体系和长效机制,推进安全综合治理和源头治本,强化学校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增强师生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切实维护学校国有资产和广大师生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章 安全管理职责

  第二条 我校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目标管理,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细化分解安全责任管理目标,强化落实安全责任。对领导不重视,责任不到位,防范措施不落实,导致学校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坚决实行“一票否决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罚,造成严重损失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

  第三条 校属各单位结合本部门职能和工作实际,健全安全生产工作领导机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管理制度,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完成上级部门和学校交办的其它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条 保卫处安全管理职责:

  1.负责学校内保工作,加强校内政治保卫、治安防控,加强治安防范体系建设,保护国有资产和师生在校生命财产安全。

  2.负责对全校的消防工作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对全校各部门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各单位采取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3.依法督促、协助、指导、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及上级相关部门做好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提高安全防范能力。

  4.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及时统计并上报。

  5.负责学校重大活动和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及交通安全管理,组织或参与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制订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指导督促各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条 教务处安全管理职责:

  1.加强实验室的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规范的责任体系,分类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2.规范实验操作程序。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危险用品的实验室,建立出入库登记手续,严防危险品外流,确保实验室安全。

  3.负责学生校内外教学实践活动的安全管理。

  第六条 学生工作部安全管理职责:

  1.负责全校学生的安全监督管理。督促各院学生管理部门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2.全面做好学生安全知识教育,积极开展学生法制教育,加强学生国防安全教育,加强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普及各类安全知识,提高学生安全意识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夯实学生安全工作基础。

  3.指导、协调并配合相关单位做好公寓、教室、食堂等人员密集型场所的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提高学生安全意识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4.负责学生系统突发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工作,参与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部门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团委安全管理职责:

  1.负责学生重大集体活动、艺术展演、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

  2.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学生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全面提高学生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生产素养。

  第八条 校医院安全管理职责:

  1.负责学校传染病疫情预防、监控及报告制度落实工作。

  2.负责医疗安全制度建设及落实。

  3.负责开展全校师生卫生安全教育宣传工作。

  第九条 信息化技术中心安全管理职责:

  1.建立和完善网络事件应急预案,落实网络实名制。

  2.及时跟踪校园网,密切掌握师生关注的热点,对于涉及学校内部事务、非法有害信息传播、外部网络攻击等应及时上报学校领导和主管部门。

  3.统筹校园网信息网络管理,清理和杜绝监管空白领域。

  第十条 工程训练中心安全管理职责:

  1.负责学生金工实习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对学生实习设备、设施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校验,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第十一条 基建处安全管理职责:

  1.负责学校基建施工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负责学校建筑物及建筑物内房屋结构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后勤管理处安全管理职责:

  1.在学校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协调、指导、督促校属各单位共同做好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2.负责防雷、防汛、小型维修施工等安全生产工作。

  3.负责餐饮、物业、动力服务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资产经营公司:

  1.全面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全员“一岗双责”责任制。

  2.建立相应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贯彻落实。

  3.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4.负责对外出租的学校房产的安全监督管理。

  5.负责校车管理、印刷生产等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四条 校办工厂安全管理职责:

  1.全面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全员“一岗双责”责任制。

  2.建立相应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贯彻落实。

  3.应当遵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适合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特点、满足安全生产管理需要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并严格贯彻落实。

  4. 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5. 必须对设备、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并做好记录。

  第十五条 各院安全管理职责:

  1.进一步加强安全工作动态管理,有计划的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内容。

  2.积极推进安全教育活动,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其他危险性劳动,以及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性行为。

  3.及时向学校有关部门报送安全隐患信息,保证安全信息渠道畅通。

  4.负责学生文体竞赛、校内外实践教学活动、本部门组织的各类学生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六条 餐饮服务公司安全管理职责:

  1.强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制度。

  2.严把食品原材料进货关、储存关、食品加工关、餐具洗消关、人员健康关。

  第十七条 物业服务公司安全管理职责:

  1.严格公寓日常管理,加强用水、用电、防火、防盗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2.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安全工作检查制度,做到全面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定期检查和日常防范相结合,对发现的事故隐患要及时进行上报、整改。

  3.加强学生安全教育宣传工作,提高学生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

  第十八条 动力服务公司安全管理职责:

  1.加强对水、电、暖设备设施及特种设施安全管理。

  2.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3.建立健全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十九条 其他单位要依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关安全生产职责,为学校其他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负责本部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

  第二十条 校属各单位要必须设立安全督察员,由后勤管理处、保卫处负责培训管理。安全督察员要必须定期向后勤管理处汇报本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此项工作将作为年度文明单位评选依据之一。

  第二十一条 校属各单位要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检查,排除隐患,及时上报和整改,做好检查记录。并根据本部门实际情况,制订应急预案,一旦发生较大事故,启动预案,及时上报,积极组织抢险救援。

  第二十二条 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好事故现场,要按有关规定立即逐级上报,不得瞒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不报。

  第二十三条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学校成立事故调查组,调查组应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确定事故责任者,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并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并提交《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书》。

  第二十四条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要严格实施“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查清不放过、整改措施没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没受教育不放过、责任人员没处理不放过。

  第二十五条 事故处理依照政府规定的有关处理权限进行。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zz理工学院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

  2018年5月4日

篇3:理工学院集资房管理规定

  zz理工学院集资房管理规定(试行)

  校发〔2022〕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教职工集资房管理,保障国有资产不流失,为教职工创造优美、整洁、安全、舒适、和谐、有序的生活环境,参照《zz工业高等专科学校住房管理办法》及《zz大学职工校内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使用权》,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校内集资房是指:住房产权归学校所有,由个人全额集资,居住权、使用权、受益权归个人的住房(不含房改房)。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措施

  第三条 学校集资房管理工作由后勤管理处负责,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实施具体管理。

  第四条 学校集资房只能作为居住使用,不得变更住房的使用功能;不得在其住房从事生产、经营、仓储以及其它影响教职工正常生活的经营性和服务性活动。

  第五条 学校集资房按学校物业管理规定收取相应物业费用;对外出租按学校物业管理规定办理,遵守物业管理部门的管理。

  第六条 学校集资房的屋顶由物业管理部门管理,为防止屋面设施损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上屋顶,不得在屋顶安装设施设备或堆放杂物,已经安装的应予以拆除。

  第七条 学校集资房二楼以上不允许安装防盗网。确需安装防盗网的,住户只能安装内置式防盗网(内置式防盗网是指与外墙皮平齐的防盗网)。

  第八条 学校集资房在装修前需到物业管理部门登记,并按规定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否则,物业管理部门有权禁止运送装修物资的车辆通行。

  第九条 学校集资房的住户在实施装修时,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若必须改变,须持有更改项目内容的文字说明及简图到基建处审批。

  第十条 学校集资房公共部位不准乱搭、乱建、乱堆、乱放等,物业管理部门有权对乱搭、乱建、乱堆、乱放等行为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学校有权根据实际需要对学校集资房进行改造及拆迁,学校依法保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住户不得阻拦。

  第三章 维修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集资房共用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公共设施、公共管线的维修及改造费用,按照《zz理工学院家属区物业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学校集资房房屋内水、电、暖、土建(水、电、暖主管网线等公共部分除外)的维修,由住户自行维修,费用自理。

  第四章 使用权转让

  第十四条 学校集资房使用权转让仅限本校在编教职工(含学校人事代理人员)之间进行,不得与学校在编教职工以外的人员交易。学校集资房使用权转让本着自愿、公平、合法的原则。

  第十五条 学校对集资房使用权统一办理内部使用权证,由后勤管理处房产管理部门负责。

  第十六条 学校集资房使用权的转让采取自行协商,原则上不得采取委托他人代理协商等方式。转让价格可由双方协商确定,也可按照市场评估价格进行转让。根据买卖双方协商的价格,自行办理结算手续,约定住房交付时间。

  第十七条 学校集资房使用权的交易由交易双方持相关证件(身份证、人事处开具在编证明、内部使用权证)及购房协议到后勤管理处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并重新核发使用权证。双方购房协议要真实有效,否则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 使用权证变更后,新的使用权人承担住房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 住户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学校集资房住户可供教职工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依法取得居住权的人居住,居住年限按照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学校集资房使用权交易后,其物业管理形式不变,交易双方到物业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涉及交易双方水、电、暖等个人结算部分,双方自行协商解决。

  第二十一条 学校集资房使用权持有者居住时物业费、停车费按学校在编教职工标准收取。

  第二十二条 学校集资房确有空余的,住户应向后勤管理处报备,由后勤管理处统一对外发布,面向校内教职工出租。

  第二十三条 因辞职、出国后未经批准逾期不归、擅自脱岗离校等原因与学校脱离人事关系的教职工(组织调动除外),其住房由学校收回。

  第二十四条 私自对外出售集资房,由学校相关部门按国有资产流失行为处理,追回出售的房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住户对公共设施造成损坏的,应予以赔偿或修复。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管理规定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负责,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4:理工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院发〔2013〕10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院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省教育厅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被我院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事先向录取专业所在系部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上级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新生入学后,经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1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凭学生证到所在系部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相关手续后注册。

  因病或者有事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事先向所在系部履行请假手续,病假须持乡以上医院证明,事假不得超过10天。无故不按时报到注册者,按本规定第二十四条处理;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按本规定第四十一条处理。

  各系部在开学后第2周周末将本系部学生报到注册情况分别报送教务处和学生工作处。

  第二节 学习年限与课程设置

  第十一条 本科生基本学制4年。按照学分制管理,学习年限实行弹性制度。学生在校期间最短学习年限不得低于3年,最长不得超过6年(不含休学及保留学籍)。

  专科生基本学制3年。按照学分制管理,学习年限实行弹性制度。学生在校期间最短学习年限不得低于2年,最长不得超过5年(不含休学及保留学籍)。

  提前修满规定学分的学生,可提前毕业;在基本学制结束时未修满规定学分的学生,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按规定办理申请及注册等手续。超出最长学习年限者,不予学籍注册。

  第十二条 课程按修读方式,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种。

  必修课: 指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毕业生基本培养规格,要求学生掌握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所确定的该专业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或环节,包括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及各类实践环节。考核合格者取得相应学分。

  选修课:分专业选修课和公共选修课两类。

  专业选修课:指根据各专业培养方案,按照专业业务范围及方向设置的课程。

  公共选修课:指为拓宽学生知识面,加强素质教育、提高艺术修养开设的课程。

  选修课不及格不安排补考,不记成绩,无学分。公共选修课若选修与专业相同或相近的课程,不记入选修学分。

  第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选修课学分要求分别见《XX理工学院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暂行规定》和《XX理工学院专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四条 学生应当参照专业培养方案按学期进行选课。学生选课应从个人实际出发,不宜过多或过少。除必修课外,1门课程的选修人数少于20人时,原则上该课程予以停开,由教务处会同各系部通知学生改选其它课程。

  第三节 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

  第十五条 学生应当参加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包括必修课、选修课)的考核。考核成绩合格即取得该课程学分,每门课程的考核成绩、学分同时载入学生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考核可采用笔试、口试、实际操作等不同的方式进行。

  每学期考试课程门数按培养方案执行,一般不能变动。如确需变动时,应当报请教务处批准。

  第十六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考查成绩分为五级分制:优秀(相当于90分及以上),良好(相当于80~89分),中等(相当于70~79分),及格(相当于60~69分),不及格(即60分以下)记分。

  第十七条 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的具体规定分别见《XX理工学院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暂行规定》和《XX理工学院专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八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九条 体育课为必修课。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因生理缺陷或其它病因不宜上某些项目者,由本人申请,院卫生所出具证明,经体育部审核,教务处批准,可改修保健课,其考核成绩仅记及格或者不及格。

  第二十条 在两学期或两学期以上学完的1门课程,各学期分别作为1门课程进行考核,并分别按学期评定成绩,记载学分。

  第二十一条 补考、重修规定:

  凡必修课考试不及格,允许补考1次,补考及格获得相应课程学分(学籍表均按60分记载)。补考仍不及格者,应当申请重修。若考试及格但对考试成绩不满意者,也可以申请重修。重修课程应缴纳重修费,具体收费标准依照《XX省教育厅XX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XX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收费管理的通知》文件执行。

  重修课程与其他教学环节时间冲突时,学生本人可向任课教师提出书面申请,经教师同意,学生所在系部批准,可以部分听课或自学,但应当完成作业和实验方可以参加重修考试。重修课程成绩按重修后的实际考核成绩记载,原考核成绩不再记载。

  第二十二条 缓考、旷考规定:

  学生在考试或者补考期间,一般不准请事假。因病不能参加考试时,应当在考试前持院卫生所证明,经所在系部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并于下学期初参加补考,成绩按实际考核成绩记载。缓考不及格的学生不再安排补考,应当申请重修。

  学生旷考,不允许参加正常补考。经教育表现较好的,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机会。同一学期旷考或者在院学习期间累计旷考达3门次(含)以上者,给予退学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不能参加正常补考。学院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经本人申请,所在系部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批,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机会。

  第二十四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按旷课论,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 免修规定:

  鼓励学习成绩好且自学能力强、学有余力的学生申请免修,经过批准后免听有关课程的全部或部分。由本人申请,经教研室审查、所在系部批准、教务处审核同意,可以不跟班上课,但应当参加平时测验和实践教学环节,按时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参加课程考试,成绩合格者获得该课程的学分。免修申请在课程开设前提出。但实习、独立开设的实验课、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政治理论课、德育课及体育课不能免修。

  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选修高年级的课程,应当由本人申请,所在系部同意、教务处备案,在教师指导下进行。考试合格即取得学分并记载成绩,考试不合格不记载成绩,以后再修。

  第四节 学分与学分绩点计算

  第二十六条 学分是用于计算学生学习量的一种单位,每门课程的学分计算,以该门课程在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学时数和学生必须付出的劳动量为依据,按学期计算。一般以理论教学为主的课程,每课堂讲授(含实验)1节课为1学时,每16学时为1学分;集中安排的各种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军训、社会实践等每周按1学分计算;体育课每学期为1学分。每门课程的学分可以依据该课程在该专业的地位、性质和任务不同酌情增减。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完成专业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外,如研究成果或发明创造成果得到实际应用,取得经济和社会效益或专利,可奖励两门相关的选修课学分;如在省级及以上教育、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竞赛中获三等奖以上奖励、取得专利或在全国性期刊上发表论文,由本人申请,经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认定,可奖励一定的选修课学分。

  在学院组织的与教学有关的竞赛中获三等奖以上奖励,由本人申请并经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认定,可酌情奖励一定的选修课学分。

  第二十八条 各专业的具体应修学分要求由专业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确定。

  第二十九条 学分绩点是综合评价学生学习质量的指标。学分绩点以平均学分绩点来综合评价每个学生的学习质量。平均学分绩点是学生评定奖学金、评优、授予学士学位的依据之一。

  第三十条 课程考核成绩与课程学分绩点的关系:

百分制成绩 学分绩点 五级分制成绩 学分绩点
90~100 5 4
85~89 4.5 3
80~84 4
75~79 3.5 2
70~74 3
65~69 2.5 及格 1
60~64 2
0~59 0 不及格 0

  第三十一条 计算公式: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课程绩点

  平均学分绩点=各门课程学分绩点之和÷各门课程学分之和

  第五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二条 学生入学后,因特殊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可以申请转专业。转专业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所在系部同意、拟转入系部审查合格后,报教务处审核,主管院长批准。

  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三十三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学院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在本学院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三十四条 学生转专业和转学的具体规定分别见《XX理工学院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暂行规定》和《XX理工学院专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第六节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确认须停课治疗、休养超过6周的;

  (二)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者学院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三十六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1年为期限(因病休学未治愈者,经院卫生所证明,教务处批准,可连续休学2年),累计不得超过2年。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

  第三十七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由所在系部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学生一经批准休学,应当由学生本人在1周内办理完休学手续离校,由教务处发给休学证明。学生休学期间,学院保留其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发生任何事故学院不承担责任;

  (二)休学前取得的学分,复学后仍然有效;

  (三)休学期间不得擅自回校上课,擅自回校上课所取得的学分无效,不予记载。

  第三十八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复学前1周以书面形式并附有关证明材料经所在系部批准后向教务处提出复学申请,经教务处批准,方可复学。其中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治疗痊愈诊断证明,证明恢复健康,经学院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学期中间不办理复学手续;

  (二)复学学生一般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如果该专业下一年级未招生,经本人申请,教务处批准可转入相近专业学习;

  (三)休学期满未按规定办理复学手续的,注销学籍。

  第三十九条 学生因某种原因中途停学,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经本人申请,学生所在系部同意,教务处批准,可保留学籍1年。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

  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学生,学院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1年。

  第四十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它学校。

  第七节 退学与试读

  第四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一学期考核不合格学分达到或超过16学分的;

  (二)自入学起课程补考、重修后不合格学分累计本科生达到或超过25学分的,专科生达到或者超过22学分的;

  (三)凡在校学习期间考试旷考累计达3门次及以上的;

  (四)不论何种原因,在校学习时间累计超过规定学制两年的;

  (五)休学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六)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七)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八)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九)本人申请退学的。

  按照上述规定处理的学生,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第四十二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同时报XX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三条 退学手续办理由学生所在系部填写《退学处理表》,连同有关证明文件,由所在系部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报请主管院长审批,由教务处、学生处备案,学生持批准表在1周内办理离校手续离开学院。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四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按照本规定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办理。

  第四十五条 凡符合第四十一条第(一)、(二)款规定的学生可申请试读。试读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经本人申请,学生所在系部同意,教务处审核,主管院长批准,可申请办理试读手续;

  (二)试读原则上只有1次,试读期最长为1年,试读期间无学籍;

  (三)试读生一般编入下一年级,试读不合格课程,所试读的课程经考核全部合格,方可恢复学籍,所试读的课程经考核不合格学分累计达10学分者,停止试读;

  (四)试读期间有违纪现象者,即终止试读;

  (五)试读期间,若学生随原年级修读一些课程,应当由本人申请,学生所在系部同意,教务处批准,按旁听处理;

  (六)试读期间需按规定缴纳学费和住宿费。

  一年级学生第一学期达到退学规定时不予学籍处理,可参加正常的补考和重修。经补考和重修后仍不合格的课程连同第二学期不合格的课程累计达到退学规定者,按退学处理。

  第八节 毕业、结业、肄业与学位

  第四十六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教学环节,取得注册专业规定的毕业学分,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经批准选读第二专业或辅修专业的学生,在学习期限内修完所要求的教学环节,获得规定学分者,可获得辅修专业相应证书。

  毕业资格的审核以学生入学当年的培养方案为依据。

  第四十七条 学生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届满时,未取得注册专业规定的毕业学分,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八条 在校学习满1年以上的退学学生,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九条 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XX理工学院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规定,并取得毕业证书的学生,经学院学位委员会审查后可授予相应学科的学士学位。

  第五十条 毕业、结业、肄业、学位等具体要求和相应证书的发放与管理分别见《XX理工学院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暂行规定》和《XX理工学院专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五十一条 学院依法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五十二条 学院负责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

  第五十三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同学交往应当做到文明礼貌、举止得体。

  第五十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十五条 学生可以依法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XX理工学院学生团体管理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院批准。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院的领导和管理。

  第五十六条 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禁止学生在校内打麻将。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邀请校外文艺、体育团体来校演出、比赛,应当经学院批准。

  第五十七条 学院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学生在校内不得擅自从事经商活动。

  第五十八条 学生对国家政务和社会事务的意见和建议以及有关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通过正常渠道向学院和当地政府反映。

  第五十九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院将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六十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院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六十一条 学院负责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自觉遵守住宿管理规定。

  第六十二条 学生应当注意安全,不得在校内外水域嬉水、洗澡、游泳或者从事其他无安全保证的活动。

  第六十三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得报名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普通高招招生考试。

  第六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结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其所在系部和学生工作处;结婚的学生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学院不给结婚的学生提供条件。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六十五条 学院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六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等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对于表现突出的学生,学院将推荐参加省级以上各种评优活动。

  第六十七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院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学院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六十八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院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规定,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七十条 学院对学生纪律处分,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七十一条 学生违纪处分依据《XX理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进行。

  第七十二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七十三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学院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

  第七十五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学院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XX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六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或者XX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七十七条 学生申诉按照《XX理工学院学生申诉处理规定》办理。

  第七十八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十九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院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八十条 我院与其他院校联合办学在我院学习的学生,行为管理执行本规定。

  其他成人脱产班学生、代培学生等在校脱产学习的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或者非学历教育的学生的行为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八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院原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八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和教务处负责解释。

  XX理工学院

篇5:理工学院家属区物业管理规定

  zz理工学院家属区物业管理规定(试行)

  校发〔2022〕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学校教职工家属区的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规范学校家属区物业管理,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及zz市发展改革委、zz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规范物业收费行为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教职工家属区(以下简称家属区)是指馨园家属区、绿园家属区、珠江路家属区、谷水家属区、唐宫路家属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物业,是指我校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家属区内的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本规定所称物业管理是指学校后勤管理处物业管理部门对家属区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二章 业主

  第四条 家属区的房屋所有权为个人的房屋,业主依法履行义务和行使权利;所有权为学校的房屋,按照学校集资房管理规定,使用权人享有本规定中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学校物业管理规定和服务内容,接受物业管理部门提供的服务;

  (二)对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或意见;

  (三)监督物业管理部门履行物业服务的约定;

  (四)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等的使用情况、维修情况享有知情权、监督权和建议权;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家属区物业管理规定;

  (二)遵守家属区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按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四)按照有关规定交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五)按时交纳由学校提供的水电暖等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 家属区内所有业主应当维护公共利益,当业主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业主应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住户应当给予配合;业主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时,可以由物业管理部门维修养护,费用由业主承担。

  第八条 业主的房屋自用部位和自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由业主自行负责;业主委托物业管理部门进行维修养护的,由业主承担相应的费用;业主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自行清理、转运。

  第九条 业主应及时、足额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无正当理由逾期拒不交纳的,物业管理部门可以停止相应的物业保障和物业服务或采取其他合法措施依法追缴。

  第十条 家属区所有业主,应当爱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

  (一)不得擅自改变房屋承重、抗震结构和房屋外貌;

  (二)不得私自占用、损坏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者移装共用设施设备;

  (三)不得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不得侵占绿地、毁坏花草树木、违规饲养宠物;

  (五)不得乱设摊点、乱停车辆;

  (六)不得乱倒垃圾、堆放杂物;

  (七)不得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上张贴、涂写、刻画;

  (八)不得影响其他用户采光、通风及其他生活便利;

  (九)不得排放或者堆放有毒有害物质,堆放易燃易爆物品或者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十)不得从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动;

  (十一)不得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十一条 家属区物业管理服务范围,是指家属区的综合服务、公共区域秩序维护、共用设施维护、公共区域保洁、公共区域绿化养护等管理服务。

  第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自用部位、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其管理办法是:

  (一)自用部位:是指门户(含地下室)以内的房间、厨房、卫生间、阳台、室内墙面等部位,以及自用门窗、洗漱池、便器、水电暖表以内(含水电表)的管线、散热气片等。

  自用部位的维修、更新,均由业主承担,费用自理;不能损伤相连或相邻的共用部位或共用设施设备,不得危害物业和公共安全,不得损害他人利益。

  (二)共用部位:指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所有权为学校的房屋共用部位的零星维修,单项(次)2万元以下的,由物业管理部门上报后勤管理处按程序处理;单项(次)2万元以上基础部位的维修,由后勤管理处按学校要求走立项审批手续,学校可在必要时向业主募集部分维修资金进行维修。所有权为个人的房屋共用部位的维修,不在此维修之列。

  (三)共用设施设备:绿地、道路、沟渠、化粪池、污水井、雨水井、垃圾中转站、水塔、消防设施、公共照明设施、监控设施、避雷设施、文体设施、露天停车场、共用设施设备用房、传达室、水电主管线(水电表以外部分)及配套设施、户外的污水主排水管道及配套设施(化粪池以外)、雨水排水管道及配套设施、供暖主管道及配套设施等。

  所有权为学校的房屋共用设施设备的零星维修,单项(次)2万元以下的,由物业管理部门上报后勤管理处按程序处理;单项(次)2万元以上基础部位的维修,由后勤管理处按学校要求走立项审批手续,学校可在必要时向业主募集部分维修资金进行维修。所有权为个人的房屋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不再此维修之列。

  第十三条 业主装修房屋,应与物业管理部门签订装修管理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装修禁止行为并缴纳装修保证金2000元。

  第十四条 学校家属区房屋出租,业主需向物业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并提交出租合同和承租人证件资料。

  房屋出租后仍由业主承担物业管理中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业主应要求承租人自觉遵守学校物业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家属区内的房屋依法依规转让后,业主应主动到物业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办理业主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 校外供气、通讯、有线电视、市政等单位在依法履行其承担的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责任时,物业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物业管理部门督促和配合上述部门及时将因维修、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和场地等恢复原状,经学校相关部门、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部门三方联合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部门应当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隐患排查、安全防范等工作。发生治安案件、安全事故时,物业管理部门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报告业主和相关部门,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 物业管理部门接受委托有偿代为收取有关费用的,物业管理部门不得向住户收取手续费以及公共用水、用电等分摊部分以外的额外费用。物业管理区域内非本校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单位和个人使用家属区公共场所水、电、暖的,应按规定向物业管理部门缴纳用水、用电、用热费用。

  第四章 物业服务费用

  第十九条 物业服务费的成本构成包括综合服务、公共区域秩序维护、共用设施维护、公共区域保洁、公共区域绿化养护等服务所发生的费用。

  第二十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遵循质价相符、公平公开、合理诚信的原则,参照zz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结合我校实际,兼顾运行成本和职工利益,家属区物业服务费为非全成本核算,暂定收费标准如下:

  本校教职工(含教职工配偶、父母及子女)按0.35元/平方米·月收取;

  非本校教职工按0.75元/平方米·月收取。

  物业服务费中不包含按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由学校代收并由业主承担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等费用。

  第二十一条 物业服务费的收取:有产权证的按房产登记的建筑面积计算,没有产权证的以学校测量的建筑面积为准。

  物业服务费由各业主按期缴纳,在编职工(含退休人员)物业服务费由学校从个人工资中按期扣除;非本校职工的物业服务费按期直接交物业管理部门。

  第二十二条 家属区水电暖等由学校供应的,业主需向学校缴纳相关费用。

  业主为本校教职工的(含退休人员),按期从工资中扣除。

  业主为非本校教职工的,按期直接交物业管理部门。

  暖气收费依据学校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实行门禁管理的家属区,业主利用家属区公共场地和道路停车的收取停车服务费,暂定标准如下:

  本校教职工(含教职工配偶、父母及子女)免费;

  非本校教职工按200元/辆·月收取。

  停车服务费缴费方式与物业服务费相同。

  业主车辆应停放于规划的停车位,其他区域停车应服从物业管理部门的管理,不得影响消防安全、公共秩序和他人利益。

  第二十四条 物业管理公共部位、公共设施及物业管理用房的使用,严格按照有关功能定位、规划进行,如需新增开展商业经营性专项服务活动的,须经学校管理部门审批,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业主或者其他单位、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房屋承重结构、破坏房屋外貌,占用、移装、损坏共用部位、公共设施设备。在公共部位、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一经发现,学校物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第二十六条 学校管理部门和家属区业主委员会对物业管理部门进行监督考评,物业管理部门不能履行物业管理职责的,学校管理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管理责任。

  第二十七条 业主有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行为之一并拒不整改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处罚,属于在编职工的报学校文明办扣发文明奖。

  罚款所得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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