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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2024-01-15 阅读 9634

大学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大学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的审计监督,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4号――高校内部审计》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是指学校新建、改建、扩建和修缮等工程,包括土建、安装、装饰、道路、园林绿化等专业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审计,是指审计处在主管校长领导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对建设工程项目各阶段业务管理活动的合法性、适当性、有效性所进行的确认和评价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主管部门是指基本建设处、后勤管理处等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建设单位是指主管部门或者出资单位。

第五条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的目的是控制工程造价,改善工程管理,促进学校建设目标的实现。

第六条审计处根据重要性和成本效益原则,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和内部审计资源状况,既可以进行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也可以进行工程项目结算审计。

第七条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应遵循以下原则和方法:

(一)事前审计、事中审计和事后审计相结合;

(二)技术经济审查与审计控制和审计评价相结合;

(三)以促进控制工程造价和规范工程管理为重点,并充分关注造价、工期、质量三者关系;

(四)加强与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社会中介机构的协调与沟通。

第八条经学校批准的单项金额在1万元及以上的工程项目均须审计,否则不得办理结算、决算和销项手续。

审计起点以下的修缮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自审,审计处可提供造价咨询服务或者进行抽查。

第九条审计人员应当遵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自律的职业道德以及回避制度,切实维护学校的经济利益。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十条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要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与监督,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明确工程项目主管人员及现场管理人员的职责。收集相关证据和完整的施工资料,防止出现事后争议,为审计工作顺利进行提供条件。

第十一条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申报、立项、招标;

(二)草拟并送签建设工程项目合同;

(三)审批建设工程项目方案;

(四)负责建设工程项目变更签证管理;

(五)负责工程价款支付审签;

(六)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

(七)负责建设工程项目报送审计;

(八)负责配合审计工作并落实审计决定。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主要职责

(一)负责工程项目建设的具体组织和管理;

(二)负责及时向主管部门汇报工程进展情况并接受监督;

(三)负责工程项目竣工结算资料的收集、整理和保管;

(四)负责协助项目主管部门落实审计决定。

第十三条审计处主要职责

(一)参与建设工程项目招标评标和审核标底;

(二)参与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

(三)审定建设工程项目结算金额;

(四)负责建设工程项目资金审计;

(五)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审计;

(六)选择社会中介机构并进行管理监督。

第十四条社会中介机构主要职责

(一)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履行工作职责,并对审计意见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

(二)做好与审计处及其他相关单位的沟通协调,确保审计工作顺利开展;

(三)审查招标文件、合同协议,审定工程造价;

(四)及时向审计处汇报审计工作进展情况,并征求审计处意见;

(五)按照学校要求出具审计报告。

第三章审计内容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项目的审计内容包括投资立项、勘察设计、施工准备、施工过程、竣工验收等所有阶段,并与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合同制、监理制执行情况的检查相结合,且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投资效益的审查和评价贯穿于各个环节。

第十六条投资立项阶段的审计主要是通过参与建设工程项目的立项论证过程、审查与评价拟上报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为领导层提供决策依据,防范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

第十七条勘察设计阶段的审计主要是对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勘察、设计阶段各环节业务管理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的审查和评价,目的是提高勘察设计阶段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保证勘察、设计资料的充分性和可靠性。

第十八条施工准备阶段的审计主要是对工程项目建设前期的征地、拆迁,组织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投标以及合同管理等各环节业务管理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的审查与评价,目的是保证征地拆迁工作的合法性和适当性,促进招投标各环节的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的有效性,实现招投标程序及结果的真实、公正,保证工程发包和合同管理的合法、规范。

第十九条施工阶段的审计主要是对建设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隐蔽工程的勘验、主要材料及设备的价格确认、工程进度款的拨付、设计变更和施工签证的认定以及索赔事项的核实等各环节业务管理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的审查和评价,目的是促进施工过程规范管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第二十条竣工验收阶段的审计主要是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合同履行、工程结算以及工程项目决算等各环节业务管理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的审查和评价,目的是保证工程项目结算和决算的真实、完整、准确,防止虚列工程、套取资金、弄虚作假、高估冒算等行为的发生,促进合同的有效执行,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审计实施

第二十一条审计处根据建设项目的规模和特点以及审计力量的可能性,确定自行审计或者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

委托审计项目执行《兰州大学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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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审计依据

(一)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

(二)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消耗量定额、材料造价指南等各类计价文件;

(三)学校相关规章制度;

(四)工程项目的图纸、标书、合同、结算等资料;

(五)当地材料的同期市场价格。

第二十三条主管部门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30日内,应按规定将完整的结算资料报送审计处。审计处应在7日内安排审计组实施审计。

第二十四条主管部门应向审计处提供以下资料:

(一)项目建议书、立项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设计文件、概算及调整文件;

(二)招投标文件、合同协议、施工图纸、设计变更、经济签证、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工程会议纪要、工程预结算;

(三)工程进度报表、竣工决算报表;

(四)预算金额在审计起点以上的总价包干合同,必须在合同签定前报送审计;

(五)审计所需其他资料。

第二十五条有关单位若无正当理由,不配合审计工作、未能提供真实完整的资料、对审计项目拒不进行核对的,审计处可退还项目资料,并由该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审计组应在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的时间内出具审核意见;相关单位应在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否则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七条审核结束后,审计组应组织主管部门、施工单位、社会中介机构共同定案。

第二十八条审计组将定案结果报经审计处处长审批同意后,出具审计决定并通知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九条审计处应对建设工程项目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决定或整改建议,并负责检查整改落实情况。主管部门应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落实情况反馈审计处。

第三十条有关单位若不顾事实和规定,拒绝签字定案,审计处可以根据事实和证据,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出具审计决定并在决定中予以说明。

第三十一条有关单位若对审计决定持有异议,可以自收到审计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审计处申请复审。审计处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60日内,会同学校监察处、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社会中介机构等作出复审决定.

复审决定为学校的最终审计决定。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委托审计费用直接列入工程项目建设成本。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原《兰州大学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制度大全-www.qiqUha.com.com

篇2: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促进领导干部正确履行经济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办国办《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和教育部《关于做好教育系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层领导干部(以下简称领导干部),是指学校党委任命或行政聘任的机关部门、学院(研究院)、直属单位、附属单位等负有经济责任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以及资产公司委托审计的企业主要领导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其所在单位、部门(以下简称单位)财务收支和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第四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也可以在领导干部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五条经济责任审计的指导原则是“积极稳妥、量力而行、提高质量、防范风险”。根据审计的必要性和审计力量的可能性,对不同岗位的领导干部实行“必审”或“抽审”的分类审计制度,确保审计重点和审计质量。

第六条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学校中层党政领导干部、校办企业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分别由党委组织部、资产公司委托。审计处长的经济责任审计,由组织部报请学校党政主要领导批准后实施。

审计主要领导干部时,应根据组织部、资产公司的委托,同时对分管财务的副职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第七条审计处依法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八条审计人员应当遵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自律的职业道德以及回避制度,对国家及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条学校应当保证审计处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所必需的机构、人员和经费。

第二章组织协调

第十条学校应当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纪委(监察处)、组织部、审计处、人事处、财务处、国资处和资产公司等单位组成。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审计处,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指导和协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研究制订有关经济责任审计制度,通报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汇报经济责任审计开展和审计结果运用情况,讨论重要问题的处理意见,研究解决审计工作的困难与问题。

第十二条联席会议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草拟经济责任审计的制度和文件,根据组织部和资产公司提出的委托建议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总结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经验,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

第十三条联席会议是部门之间的联动协作机制,成员单位要相互配合,支持审计处履行职责,共享并用好校内外审计及检查结果,共同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组织部、资产公司及时提出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建议,审计处组织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纪委(监察处)对审计发现的领导干部违反财经法规制度等问题进行处理,人事处、财务处、国资处根据职责配合审计工作。

第十四条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组织部、资产公司每年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建议,经联席会议办公室征询纪委(监察处)等部门意见并报主管校长批准后确定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由审计处纳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根据组织部和资产公司的书面委托组织实施。

第三章审计内容

第十五条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为重点,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单位财务收支和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严格依法界定审计内容。

第十六条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执行以及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二)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履行经济管理和监督的职责情况;

(四)重要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

(五)重要经济事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六)对下属单位财务收支和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监督情况。

第十七条校办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二)有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三)履行经济管理和监督的职责情况;

(四)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

(五)任期经营目标的完成情况。

第十八条在审计以上主要内容时,应当关注领导干部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情况

(一)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学校事业科学发展情况;

(二)遵守国家、学校有关经济法律法规制度情况;

(三)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

(四)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决策等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情况;

(五)遵守有关廉洁从政(从业)规定情况等。

第十九条有关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属于兼任且实际履行经济责任的,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审计内容仅限于该领导干部所兼任职务应当履行的经济责任。

第四章审计实施

第二十条审计处应当根据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组成审计组并实施审计。

第二十一条审计处应当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以下简称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审计处长批准,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十二条审计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召开有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参加。

审计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应当进行审计公示。

第二十三条审计处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应当听取被审计单位以及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审计处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充分利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主管部门、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或检查结果以及校内纪检、监察、财务的专项检查结果。

有关职能部门应及时、完整地向审计处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十五条审计处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提供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

(一)预算执行及财务收支相关资料;

(二)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经济合同、审计或检查结果、业务档案等资料;

(三)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

(四)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二十七条被审计单位要积极支持配合审计工作,审计处履行职责时可以提请学校有关部门予以协助。

第二十八条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将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征求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九条审计处按照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进行审定,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第三十条审计处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等结论性文书报送学校党政领导,提交委托审计的部门,发送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和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

第三十一条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存在违反国家、学校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处可以根据《兰州大学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等规定,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在职权范围内提出制止、纠正、经济处罚等处理意见;对审计发现的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问题,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二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处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审计处申诉,审计处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学校财经领导小组申请复核,财经领导小组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学校财经领导小组的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五章审计评价

第三十三条审计处应当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学校有关规定及经济责任考核目标等,在规定职权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

第三十四条审计处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应当区别不同情况作出界定。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所称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直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而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但是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五)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所称主管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除直接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

(二)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所称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六章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十八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审计整改以及责任追究等结果运用制度,逐步探索和推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制度。

各有关单位对外公开审计结果时,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要主动整改存在的问题、落实审计建议并以书面形式及时反馈审计处。领导干部离任要做好经济事项的交接工作,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是交接的重要内容之一。新任领导负责全面落实审计意见,离任领导有配合的责任。

第四十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要求,主动运用审计结果。纪委(监察处)、组织部、人事处、资产公司要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并以适当方式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处。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在审计力量不足的情况下,经主管校长批准,审计处可聘请专业人员或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校办企业、附属医院等直属、附属单位的委托审计费用由被审计单位各自承担。

第四十二条第一医院、第二医院应按照相关规定制定中层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办法,加强对关键部门、重要岗位的审计监督,增强干部的经济责任意识,规范各类经济行为。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原《兰州大学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篇3:B医学院固定资产审计实施办法

医学院固定资产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学院固定资产审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教育部《教育系统固定资产审计实施办法》及国家和学院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中所规定的固定资产。即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资形态的资产;及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审计,是指学院审计部门依法对学院及所属部门(单位)固定资产增减、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独立监督、评价的行为。

第四条固定资产审计的目的是保障资产的安全完整,促进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监督经营性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条审计部门对固定资产进行审计时根据对固定资产的事业性或经营性两种不同管理方式,确定审计的内容、方法和重点。

第六条对固定资产内部控制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1、是否对固定资产管理实行职务分离控制。是否制订了固定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岗位职责;固定资产申购与审批,采购与验收保管,实物保管与账务记录是否适当分离。

2、是否按规定建立了固定资产的增减报批、可行性论证、招投标、合同审查、验收入库、登记入账、使用保养、效益考核、盘点清查、损失赔偿、账物核对等内部控制制度;所建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合理合规,执行是否有效。

3、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是否到位。固定资产记录是否规范、完整,是否设置固定资产目录、登记簿、实物卡,是否按固定资产类别、使用部门和每项固定资产进行明细核算;固定资产凭证控制是否完善、严谨,单据、签章是否齐全;固定资产维修、保养是否有计划、有安排实施;固定资产的出租、出借是否经过必要的审批程序,是否按照约定及时妥善收回;固定资产使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固定资产是否定期盘点,年终是否全面盘点等。

审计部门应当对固定资产内部控制制度进行符合性和实质性测试。

第七条固定资产增加审计的主要内容

1、新增固定资产是否列入当年预算计划,资金来源是否合法。

2、大型仪器设备、图书文物、房屋建筑、交通工具等固定资产购置是否经过可行性论证,审批手续是否齐全,程序是否合规;临时新增固定资产是否办有审批手续。

3、固定资产的采购是否依据招标法、采购法和学院规定执行,合同的签订是否与学院有关部门审定的结果一致,是否按规定验收入库。

4、按照购置、投入、捐赠等不同方式对新增固定资产的确认、计价、账务处理是否及时合规,计价是否正确。

5、对建筑物和构筑物是否及时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了竣工结算审计,是否及时办理了房屋资产登记、移交、接收手续和账务处理。

第八条固定资产减少审计的主要内容

1、对清理、报废固定资产审计的内容:

(1)报废报损手续是否齐全完备,是否经过有关部门会审和学校批准。

(2)报废固定资产的清理是否属于按照规定的使用年限和陈旧老化程度淘汰,以及是否属过时而无法正常使用的。

(3)报废报损固定资产的作价是否合理,残值变价收入是否如实入账。

(4)盘亏固定资产是否属实,盘亏原因是否合理,责任是否明确,账务处理是否合规。

2、对固定资产有偿转让转出审计的内容:

(1)有偿转让转出的固定资产是否属于学校闲置、不适用或不需要的(作为投资的除外)。

(2)固定资产有偿转让转出是否按规定程序审批,是否经过资产评估鉴定,作价是否合理,收入是否及时入账,有关部门是否按规定及时进行账务、账物处理。

(3)作为投资的固定资产是否有完善的合同协议,是否单独进行账务核算及收益分配等。

3、对固定资产无偿转让转出审计的内容:

(1)固定资产的无偿转让转出,是否符合国家和学校规定,是否报经有关部门及学校审批同意。

(2)经批准转让转出的固定资产调拨清单中所列项目、品名、数量、价值是否与实物相符。

(3)对转让转出的固定资产账务、账物是否及时按规定进行了核算处理。

第九条经营性固定资产折旧审计的主要内容、方法

1、固定资产折旧的范围是否合规。

2、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选择、折旧额计提及账务处理是否正确合规,折旧方法是否保持前后期一致,有无利用折旧额调节利润现象。

3、固定资产作价投入和转出等非正常增减过程及累计折旧的账务处理是否合规。

4、折旧账务的处理是否按相应的会计制度办理。

第十条固定资产结存审计的主要内容

1、核查固定资产的实存,核实固定资产是否真实、完整,账、卡、物是否相符。

2、验证固定资产的所有权,是否为学院实际拥有。

3、核定固定资产的数量和价值,审查出售、报废和毁损固定资产及盘亏、盘盈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是否合规。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使用效益审计的主要内容

1、分析固定资产使用效益指标,如固定资产产值率(总产值/学生总数或成果数量和质量)、学生人均固定资产占有率(固定资产平均总值/学生总数)、固定资产更新率(当年新增固定资产/年固定资产平均总值)、仪器设备机时率(实际使用机时数/可用机时数)等。

2、分析固定资产结构,即根据固定资产账和其它资料,分析统计各类固定资产的比重、结构变化,评价固定资产配置的优劣。

3、对经营部门使用固定资产应分析固定资产产值率(按不变价格所得总产值/原固定资产平均值)、固定资产利润率(利润总额/原固定资产平均值)。

4、固定资产是否存在长期闲置等现象。

第十二条审计部门对固定资产审计的主要方式

1、结合学院及部门年度预算执行和决算审计开展。

2、对主要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时一并开展。

3、根据需要参与固定资产的可行性论证、采购招投标、合同审查、验收入库、结算付款、清理报废等工作。

4、根据工作需要和计划,对学院及部门固定资产进行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

5、其他适当的方式。

第十三条审计部门在对固定资产进行审计时,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并限期提供下列文件、报表和资料

1、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制度;

>2、固定资产的会计凭证、账簿和报表;

3、固定资产实物台账、卡和增减审批单、合同等;

4、固定资产定期盘存表和变动或调整明细表;

5、与固定资产管理和核算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审计部门在对实行计算机应用系统管理固定资产的单位及部门进行审计时,有权要求其提供审计所需要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硬件设施等技术资料和原始数据。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学院审计部门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篇4:B医学院审计意见书实施办法

医学院审计意见书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与被审计项目负责部门的沟通,及时准确反馈审计意见,促进相关部门增强经济责任意识,加强对学院有关经济活动的协同研究,促进学院科学发展,根据国家审计法和内部审计有关法规制度,决定实施审计意见书制度。

第二条学院审计处有权对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审计项目负责部门提出审计意见。

第三条审计意见书一般在审计项目结束后,由审计处以书面形式向有关部门提出。

第四条审计意见书一般包括:标题、编号、送达部门名称、审计有关情况、意见或建议、要求、落款并盖公章等。

第五条有关部门自收到审计意见书后10内,应就审计提出的意见或建议向审计处提出书面回复意见。

第六条审计处应就部门回复意见及时认真研究,客观分析,妥善处理。

第七条审计处对审计意见的落实情况每年进行一次集中检查。

第八条审计处每年集中就提出的审计意见、部门回复意见以及落实情况向学院领导专题汇报。

第九条有关部门对审计意见书拒不回复,也不执行的,审计部门可以根据情节轻重,提出对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纪律处分等建议,报请学院领导或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条本办法由学院审计处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篇5:医学院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实施办法

医学院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合理控制工程造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规范工程建设行为,促进廉政建设,根据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意见》、《z医学院基建维修工程审计监督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简称跟踪审计)是指对基本建设工程项目从立项至竣工结算各阶段的经济管理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监督、控制和评价。

第三条审计处根据学院的安排以及建设工程项目本身的造价和重要性,决定是否实行跟踪审计。对达到国家规定的公开招标工程项目一般应进行跟踪审计。

第四条建设工程项目跟踪审计由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确定具体跟踪审计的方式、制定跟踪审计实施方案。审计力量不足时,也可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协助实施,审计处对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的工作进行指导、配合、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建设工程项目跟踪审计采取经济技术审查、审计控制、审计评价相结合,事前、事中、事后审计相结合。

第六条建设工程项目跟踪审计的主要内容:

1、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预算、竣工结算、财务决算审核等;

2、招标文件、合同等重要文件资料的审核;

3、设计方案、设计变更的经济性审核;

4、工程增减、变更等签证资料的审核;

5、封闭、拆除、破坏等隐蔽工程的审核;

6、主要材料、设备选购价格的审核;

7、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支付的审核;

8、工程价款调整、索赔费用等的审核;

9、其他与工程造价相关的事项审核。

第七条建设工程项目跟踪审计的程序和方式:

1、参加工程项目建设组织领导机构,参加相关专题会议,发表审计意见,全面了解工程建设总体情况。

2、参与建设工程项目立项论证和设计方案审定等,了解项目的前期情况。

3、参与有关部门组织的招标文件(含招标控制价、招标工程量清单)、合同等重要经济文件的审核,提出参考意见。

4、参与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活动的监督,掌握造价形成有关信息。

5、进入具体工程管理项目组,参加项目组有关工程造价方面的会议,及时了解工程进度、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等与造价相关的信息。根据项目组的决定,参与或负责工程造价管理。

6、参与有关部门组织的施工图纸会审、设计变更的论证,提出经济性分析意见。设计变更书面报告(附变更费用预算书)经现场代表(监理)签署意见后,提出审核咨询意见。

7、参与隐蔽工程的验收,在隐蔽(拆除、破坏)工程封闭前现场管理人员应通知审计部门共同查验。

8、审核现场代表(监理)签证,对发现的签证不实等情况,责令整改,并根据实际情况报有关部门追究责任。

9、参与或组织对主要材料、设备价款的询价和确认。施工单位应将产品名称、厂家、规格、性能指标等相关资料报现场代表(监理)初核后,送审计部门审核。

10、进度款审核:对工程进度款在施工单位报送工程量统计资料和支付申请后,经现场代表(监理)初核后,审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

11、索赔款审核:施工单位在索赔事项发生后提交“索赔申请报告书”和有关损失费用计算的书面材料,经现场代表(监理)进行初核后,审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

12、在施工过程中不定时深入施工现场,或要求有关部门报送相关资料,对材料品牌规格、施工内容等情况进行记录取证。

13、审核竣工结算,确认工程最终价款,对施工方弄虚作假、虚报高报结算的,不予认可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14、在施工过程或结算审核中,根据需要组织召开审计协商会,协调各方意见,解决工程造价争议。审计协商会一般由审计部门、基建部门、现场代表、监理单位、委托审计单位、施工方代表参加,必要时邀请监察部门参加监督。

15、通过财务审计,审核工程建设项目款项支付情况。

16、审计处认为可行的其他跟踪审计方式。

第八条审计处根据跟踪审计的实际情况,发表审计意见或出具书面审核报告,工程现场管理部门区分不同性质予以参考或执行。对必须审计参与或审核确认的事项,未经审计的,不能进入结算。

第九条审计处可以根据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的实施情况,在工程建设项目结束后,对工程管理情况及其结果进行分析和评价,出具跟踪审计报告。有关部门对跟踪审计报告中提出的加强和改进工程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应认真组织落实。

第十条本办法由学院审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