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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选矿厂班组事故分析处理制度

2024-02-25 阅读 8904

某选矿厂班组事故分析处理制度

为强化事故管理工作,全面掌握事故情况,查明事故原因,吸取事故教训,研究分析事故发生规律,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一、对班组发生的事故,无论大小或未遂,一律按事故分析的原则,组织班组有关人员召开事故分析会,本着事故的原因追查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分析清楚不放过、没有制定安全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和员工未受不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认真执行。

二、对发生事故的原因和有关责任人要认真调查,分清事故的责任。

三、对事故要根据分析情况制定出相应的防范措施,查找造成事故的因素,认真总结经验,防止同类事故的发生。

四、通过事故分析会,让违章作业人员,事故责任人员,和班组人员受到教育,使事故责任人员认识到事故的危害性,使大家通过分析找出自己在工作中的缺点和不足。

五、对事故分析要认真记录,形成材料并存档。

六、凡是发生事故的班组,不论事故大小,伤势轻重,事故单位班组长要在两天内填写工伤事故报告表报厂安全组,并要组织发生事故的班组成员,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立即召开事故分析会,查清事故发生的原因,分析清楚事故责任人,提出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制定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措施,并及时报告厂安全组。

七、对事故责任人必须及时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对照相关条款,做出处理决定,并上报工段。

八、员工发生工伤事故,班组迟报和隐瞒、不报以及有关人员弄虚作假、推卸责任、嫁祸于人、袒护、包庇事故责任者,要追究责任,责任班组和责任人要受到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九、员工发生工伤事故,不按规定时间报告或隐瞒事故不报的,事后伤情发作,要求补报工伤,一律不按工伤对待。

十、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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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煤矿事故分析处理工作制度

为了加强事故管理工作,全面掌握事故情况,查明事故原因,吸取事故教训,研究分析事故发生规律,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如下规定:

1、制度的建立,是为了有效防止和杜绝同类事故的发生,保证安全生产的正常运行。

2、当班发生事故后,首先由当班安全员、跟班队干及班组长查证事故现象、事故性质、事故种类、事故原因、区别属什么样的事故。

3、按照事故的性质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

4、下班后,及时在队组管理机构的组织下,由队长负责组织进行事故分析,建立事故分析台账。

5、通过分析,分清责任,做出具体处理意见,通报全队,并制定防范措施。

6、对于事故的分析,要在有效的时间内,认真落实,不拖延或谎报和隐瞒真相,一经查出严加重处,同时制定防范措施。

7、事故处理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篇3:瓦斯超限事故分析处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为切实做好防治瓦斯工作,把瓦斯超限作为事故,认真按照“三不放过”原则追查处理,杜绝重大瓦斯、煤尘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瓦斯管理部门的职责

总工程师是瓦斯超限事故处理的第一责任者,分管领导、通风副总工程师是瓦斯超限事故处理的直接责任者。

通风科为瓦斯管理的职能部门,安监处为瓦斯管理的监督检查部门,通风区是瓦斯超限事故的责任部门。

瓦斯超限的预防

采区设计和阶段设计必须由总工程师组织并有“一通三防”业务部门参加集体会审。设计必须充分考虑瓦斯防治,为“一通三防”现场管理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坚持“不抽不采(掘)、边抽边采(掘)”原则,对高突工作面必须由矿统一组织验收,瓦斯抽排和通风系统不健全的,坚决不准投入生产。

所有采掘工作面必须严格按照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组织施工,保证通风系统稳定可靠,采掘作业面风量充足,监测探头的数量、安设位置、断电值、灵敏程度符合规程要求,安全可靠。

地测科收集整理抽排区的打钻资料,及时准确地预报地质构造,以便有关单位及时采取针对性的措施,防止瓦斯异常涌出。

施工单位班长队长、测气员,发现迎头地质构造异常(遇断层、煤层突然变厚、变薄时)要及时向矿调度所汇报。

加强采掘工作面的顶板管理和上隅角瓦斯管理。

生产单位和施工单位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严防大面积冒顶事故的发生;加强回采工作面上隅角的瓦斯管理,加强上下隅角的充填,杜绝局部瓦斯积聚现象的发生。

加强瓦斯抽放工作。拙排区要确保打钻质量和瓦斯抽放效果,杜绝炮后瓦斯超限现象的发生。

加强电气设备的管理和维护,确保局扇的正常运转,杜绝因局扇无计划停电、停风造成瓦斯超限、排放瓦斯现象的发生。

加强局部通风管理,要确保掘进工作面风量充足,迎头严禁空风筒,瓦斯探头、便携仪在挂在距迎头5m以内的位置,否则,要追究头班队和测气员(放炮员)的责任。

凡井下局扇停电、停抽(影响抽放效果)、更换风筒必须提前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经会审后执行。

通风科和通风区要对采掘面通风系统和各种监测仪器仪表定期检查和校核,并做好检测记录。

第四章瓦斯超限的现场处理

第十五条瓦斯超限必须立即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并向调度所汇报。瓦斯是否超限以探头监测值和测气员现场测定值中较高值为准。高突采掘面生产单位每小班由队长以上干部跟班指挥,通风区要安设专职测气员随时检查现场瓦斯情况,严禁测大报小和检测不到位等弄虚作假行为。

瓦斯超限事故的追查

第十六条井下发生瓦斯超时,调度所要立即通知矿总工程师和矿总值班,矿总值班要及时组织通风、安监、地测、调度、生产技术、机电等部门以及现场施工班队长、当班测气员、放炮员、安监员进行追查分析,找出超限原因,查明超限事故的责任者和责任单位,提出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并将追查情况向总工程师汇报,由总工程师负责制定消除超限的措施。

第六章瓦斯超限事故的排除

第十七条瓦斯正好限后必须及时排除事故,恢复生产。通风科负责牵头组织通风、安监、调度、生技、机电等部门及现场生产单位人员及时落实整改措施,直到瓦斯超限事故排除。现场生产条件符合规程及有关安全技术措施要求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七章对瓦斯超限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第十八条对于造成瓦斯正好限事故的责任单位和个人给予从重处理。

因局扇运转不正常造成瓦斯超限的,给予责任单位罚款500元处理。

因巷道断面不畅影响通风造成瓦斯超限的,给予责任单位罚款500元处理。

因支护不良,挤压风筒造成瓦斯超好的,给予责任单位罚款500元处理。

因通风系统管理不善,风量分配不合理造成瓦斯超限的,给予通风区罚款500元处理。

因风筒出风口至迎头的距离超过规定而造成瓦斯超限的,给予当班测气员、放炮员行政降一级工资处分。

因风筒人为脱节造成瓦斯超限的给予责任者行政降一级工资处分。

因风门打开不关造成风流短路引起瓦斯超限的,给予责任制行政降一级处分。

不按作业规程作业,装药爆破多、割煤多造成瓦斯超限的,给予当班班长、跟班队长行政降一级工资处分。

对于不执行瓦斯超限排除措施,违章蛮干,超限作业者,一经发现,工人按下岗处理,干部按撤职处理,并从严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八章建立瓦斯超限事故追查处理汇报制度

第十九条调度所和通风科要建立瓦斯正好限事故追查记录台帐。每次超限事故追查会,调度所要安排专人记录追查会内容及处理情况并将追随查处理情况及时向集团公司调度室汇报。

篇4:事故分析处理报告制度

为加强企业安全管理,一旦事故发生后,能按照有关规定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处理和上报,吸取教训,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事故报告:

1、事故发生后,(无论是人身伤亡事故或非人身伤亡事故。)负伤者或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汇报矿调度或矿领导。

2、调度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立即汇报安监站、总工和矿长。

3、矿长接到事故报告后,对于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以及重大非人身伤亡事故,必须立即汇报局调度和局领导。

4、对于轻伤事故,安监站必须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汇报安监局。

5、发生死亡,重大死亡或重大非人身伤亡事故后,矿长必须立即组织人员迅速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6、每月底(或次月初),安监站必须将当月发生的事故进行统计上报安监局。

7、对于不负责任不按规定上报而造成事故的扩大,矿将给予处以200元罚款。

二、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

1、对于轻伤,重伤事故和非人身伤亡事故,由矿长或安监站组织生产、技术、安全、工会人员为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对于死亡、重大死亡和重大非人身伤亡事故,安监站要会同上级调查组进行调查。

3、矿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部门、区队了解有关情况和资料,任何部门、区队或个人不得拒绝,不得阻碍、干涉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4、事故调查结束后,由安监站召集矿领导、调查组人员、当事人及其部门负责人召开事故分析会。

5、事故分析会议必须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对事故进行严肃处理,分析事故原因,落实事故责任,提出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吸取教训,防止事故重复发生。

篇5:事故事件报告调查分析处理制度

为了贯彻安全生产法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事故后“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等规定。遵照国家颁发的有关工伤事故报告调查处理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事故是指在生产作业进程中,突然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产终断的意外事件。凡发生事故,无论产生的损失结果如何,都必须逐级上报,并进行分析、处理、采取防范措施。

2、凡发生事故、当事人、知情人或单位负责人必须立即向领导报告,事故报告要真实、准确、及时。

3、发生伤亡事故后,负伤者或现场人员应当直接或者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企业必须立即组织人员,对受伤者进行及时的医疗救治。并做好相应工作。

4、公司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伤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将事故概况(包括事故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情况、简要经过和初步分析的事故原因)报告公司主管部门和公司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工会;急性中毒事故还应当报告卫生部门。

5、轻伤和其它一般事故,由各单位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查清事故原因,明确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制定出整改和防范措施后书面报告公司。

6、重伤及重伤以上事故和情形严重的其它事故,由公司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7、事故调查程序必须严格遵循《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事故必须严格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分析和处理,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整改防范措施或措施不完善不放过;事故有关的领导和责任人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

8、凡事故分析中确定防范措施时,必须同时确定措施落实时间,措施在不同范围内落实的责任人,并把事故防范措施作整理、通报,上报相关对口部门,下发到相关工区、班组(岗位)。各类安全检查时,必须将近两年内职能责任范围内发生的事故的防范措施落实情况作检查。

9、工伤职工在医疗期内(住院期间和医生建议休养期间),未经单位领导同意不准擅自回家休养,否则应按旷工处理,造成伤势加重的应由本人负责。职工治疗出院后应把出院证明复印件分别交公司安全环保部、单位安全员各一份,本人保存一份。

10、事故调查分析报告的内容应包括时间、地点(单位、班组),人物(包含现场相关人员、班组长)的自然状况(指年龄、政治面貌、参加工作时间、岗位变动、住址、持证情况等)、经过、原因、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性质、责任划分(主要责任者基本情况)、防范措施、处理意见等,报告还应注明调查组人员姓名、职务、参加分析人员姓名等内容。

11、在事故调查中有下列情形的人应给予行政处分:隐瞒事故不报、谎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拒绝接受调查,隐瞒事故真相,作伪证等不利于事故调查的行为人。

12、对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时,必须事实依据清楚,经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讨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