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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性精神疾病监管治疗项目管理办法

2024-05-11 阅读 1176

重性精神疾病监管治疗项目管理办法

重性精神疾病监管治疗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71号)的精神和《中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20**年)》的工作目标,中央财政安排专项经费,开展重性精神疾病监管治疗项目。为了保证项目工作的顺利开展,制定本办法。

一、原则与目标

(一)原则:认真执行《重性精神疾病监管治疗项目技术指导方案(试行)》(附件2),严格遵守有关规章制度,积极开展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的监管和治疗工作,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

(二)目标:

1、建立综合预防和控制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肇事肇祸行为的有效机制。

2、提高治疗率,降低肇事肇祸率。

3、普及精神疾病防治知识,提高对重性精神疾病系统治疗的认识。

二、项目范围和内容

(一)项目范围

除西藏自治区外,在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城市、农村各建立1个示范区。示范区名单见附件4。

(二)项目内容(即示范区工作任务)

1、登记、评估重性精神疾病患者

登记示范区内常住人口中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对登记的患者进行精神科诊断复核及肇事肇祸危险性评估,全部资料建档立卡(电子版和纸质)。

2、随访有肇事肇祸倾向的患者。

从登记的患者中筛选出有肇事肇祸倾向的患者,由经过培训的个案管理员(精神科医生、社区医生、乡村医生和受过培训的专科护士等)对这些患者进行随访,做好随访记录。随访要求每月一次。

3、免费向有肇事肇祸倾向的贫困患者提供精神疾病主要药物治疗。

根据本《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对随访的有肇事肇祸倾向的贫困患者提供免费精神疾病主要药物治疗。免费精神疾病主要药物治疗(以下简称“免费药物治疗”)的患者每季度免费进行一次相关的化验和心电图检查,每半年由精神专科医生进行一次服药后免费疗效评价和治疗方案调整。

4、应急处置患者。

由示范区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院派精神科专业人员,对有急性肇事肇祸行为的患者提供应急处置(具体见附件2)。其中,对免费药物治疗的患者,提供免费应急处置。

5、免费紧急住院治疗(以下简称“免费住院治疗”)。

在应急处置的患者中,按本《管理办法》有关要求,为需要住院的贫困患者提供一次性住院费用补助。

20**年项目的具体实施内容见附件4。

三、免费药物治疗和免费住院治疗对象的申报、审批和管理

(一)申请免费药物治疗和免费住院治疗对象的条件

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家庭居住地在示范区内;

2、按照《重性精神疾病监管治疗项目技术指导方案(试行)》要求评定为具有肇事肇祸倾向者;

3、城市患者的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贫困线以下,或者农村患者的经济收入低于当地乡(镇)平均收入水平(当地贫困线确定,以前一年度政府统计资料为准)。

(二)免费药物治疗对象的申报、审批

1、患者本人或家属向示范区项目办公室提交“免费精神疾病主要药物治疗申请表”、患者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患者近期照片、所在村(居)委会对申请人身份和经济状况的证明。

2、示范区项目办公室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核,并依据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登记资料、对患者肇事肇祸危险性评估结果进行综合审查。对符合条件者,报示范区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批准。示范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将免费药物治疗项目进展情况,按季度上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三)免费住院治疗对象的申报、审批、费用支付

1、患者本人或家属向示范区项目办公室提交“免费紧急住院治疗申请表”、患者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患者近期照片、所在村(居)委会对申请人身份和经济状况的证明。已经属于免费药物治疗的患者只需要提交免费住院申请表。

2、示范区项目办公室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核,并依据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登记资料、患者肇事肇祸危险性的评估结果,以及医院的应急处置建议进行综合审查。对符合条件者,报示范区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批准。示范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将免费住院治疗情况,按季度上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3、免费住院治疗的患者由示范区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符合条件的医院收治。医院应按照正常住院程序收患者住院治疗。

(四)示范区卫生行政部门应每年对免费药物治疗的患者病情(包括暴力行为及肇事肇祸倾向)和家庭经济情况进行评定,根据需要对资助患者进行调整。优先考虑病情严重患者。

(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于每年11月30日以前,将免费药物治疗、免费住院治疗患者的统计情况(人数、疾病诊断分类等)报卫生部。

四、招标采购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重性精神疾病监管治疗项目技术指导方案(试行)》(附件2)提供的治疗药品建议目录,合理制定计划购买药品和数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组织招标采购工作,所购药品的相关资料(药品名称、生产厂家名称、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等)要进行登记保存,并将采购结果报卫生部、财政部备案。

五、项目经费使用及管理

(一)经费补助内容和范围

肇事肇祸病人筛选登记、肇事肇祸病人诊断与危险性评估、病人的治疗随访及管理、免费药物治疗患者的药物、化验及复诊、肇事肇祸病人应急处置、患者免费住院治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示范区卫生行政部门应结合国家现行政策,采取积极措施和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拓宽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治疗费用的支付渠道,切实解决贫困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的治疗费用问题,提高项目目标人群的覆盖率,降低肇事肇祸率。

(二)报账程序

被批准免费住院治疗的患者在出院后,医院应将患者或家属签字后的出院小结、医嘱单、住院费用清单复印件(装订成册)提交示范区项目办公室。由示范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对每例患者的治疗方案、治疗效果及实际医疗费用等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示范区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医院一次性补助每例1500元人民币。按季度拨付。

(三)经费管理

1、重性精神疾病监管治疗项目经费要按照《中央补助地方卫生事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24号)执行,专款专用。

2、免费住院治疗补助经费要严格执行补助标准,按规定的程序审核后,由示范区卫生行政部门统一支付。治疗费用在补助标准以内的,实报实销,超过补助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己负担。对免费住院治疗患者的治疗要严格执行有关疾病的诊疗规定,保证治疗质量,同时要厉行节约,杜绝不合理费用发生。

3、接受免费药物治疗的患者应使用项目采购的药品。非项目采购的药品的费用,不得从项目经费中支出。

4、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重性精神疾病监管治疗项目经费的管理和监督,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和挪用。

5、在审核治疗方案和治疗费用时发现其治疗方案不符合《重性精神疾病监管治疗项目技术指导方案(试行)》、费用支出不合理的,其不合理费用由承担治疗任务的医院自行负担;已报账的,要予以扣回,不得转嫁给患者。

六、信息安全及档案管理

(一)纳入项目的患者信息应按照要求全部录入《全国精神疾病信息管理系统》的数据库。《全国精神疾病信息管理系统》实施专人管理和分级授权管理的制度。各省和示范区应安排专人负责精神疾病信息管理系统的管理工作,承担信息安全和保密责任。未经示范区卫生行政部门授权同意,不得透露患者信息。所有用于教学、参观等演示的患者信息,应设置为虚拟病历,禁止直接演示患者病历。

(二)承担项目任务的医院,要妥善保存项目中每位病人的病案资料(病历、医嘱、各项检查结果、病程记录、处方、费用清单等)以备查验。做到一人一档,保证各项数据准确可靠。

(三)示范区卫生行政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管理项目档案,及时完成资料整理、分析、统计,并将总结材料按规定逐级上报到卫生部。

七、组织管理

(一)根据卫生部、财政部项目管理方案,卫生部负责项目的总体指导、质量控制、评估考核工作;建立《全国精神疾病信息管理系统》,开展信息管理;成立国家精神卫生项目指导组(成员名单见附件3),承担项目技术指导、督导工作;委托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精神卫生中心建立国家精神卫生项目办公室,承担项目日常管理工作。

(二)省卫生、财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项目的组织、领导、协调、计划任务安排,落实配套经费,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各省卫生行政部门应制定完善项目实施计划和监督管理制度,成立由相关卫生行政人员、精神科专家等组成的省级精神卫生项目工作组,下设项目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项目工作组主要职责是:

1、对示范区提供技术指导,开展项目质量控制。

2、对示范区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医院的医疗质量进行评估。

3、对获得免费药物治疗和免费住院治疗的患者进行抽查(核实资格、诊断、治疗方案和效果等)。

4、对疑难病例进行会诊和处理指导。

5、培训项目业务骨干。

6、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处理项目相关的突发事件。

(三)示范区应按照建立“政府领导、部门合作、社会参与”的精神卫生工作机制的要求,在政府领导下,成立由卫生、财政、计划、公安、民政、劳动保障、残联等部门参加的精神卫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项目实施工作的领导。

示范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项目具体实施。主要职责是:

1、制定办事规则、办事程序等各项规章制度,明确项目管理责任。

2、成立精神卫生项目办公室,承担社区患者监管信息资料的管理、免费药物治疗和免费住院治疗患者资格审查、项目组织落实和日常管理工作。

3、建立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服务机构、村(居)委会为一体的重性精神疾病监管治疗机制,组建由卫生行政管理人员、培训过的精神科专业医师、防保医生和个案管理员等组成综合防治队伍,承担重性精神疾病监管治疗工作。

4、指定本地区内符合条件的精神专科医院或者具有精神科的综合医院承担项目中与医疗相关的工作。

(四)指定医院的主要职责是:

1、成立由精神科医师组成的重性精神疾病社区监管治疗组,在项目办公室的领导下,负责指导社区纳入患者和随访管理、对登记的患者进行精神科诊断复核及肇事肇祸危险性的评估。

2、按《重性精神疾病监管治疗项目技术指导方案(试行)》的规定,向免费药物治疗和免费住院治疗的患者提供医疗服务。

3、承担肇事肇祸病人应急处置任务。

(五)示范区内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服务机构,根据工作量(纳入的患者人数、需要随访的患者人数等)配备相应的医务人员参加项目实施工作。主要职责是:

1、登记、上报社区肇事肇祸病人。

2、设立个案管理员,负责:①提供病人线索并联系就医;②对经诊断评估有肇事肇祸倾向的患者开展随访,填写随访记录;③对纳入免费药物治疗的贫困患者,在精神科医生的指导下,根据治疗方案负责随访、定期发放免费治疗药物、监测病情变化,观察并及时处理药物可能发生的副作用,按要求认真填写治疗病历(具体见《重性精神疾病监管治疗项目技术指导方案(试行)》)。

(六)村(居)委会的职责是:

1、协助登记、上报辖区内居住的重性精神病人。

2、协助开展病人的肇事肇祸危险性评估、随访管理、应急处置。

3、调查了解申请免费药物治疗、免费住院治疗的病人家庭经济情况,对符合项目资助条件者提供证明材料。

八、质量控制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制定项目实施计划并逐级上报,按要求建立完善项目管理机构和技术队伍,明确职责分工。

(二)各项目实施单位应认真填写病例登记表、病例复核表、病例随访表、诊断复核及肇事肇祸危险性评估表、应急处置表及实验室检查记录表等各种记录表格,登记信息完整准确,便于检查与核对。

(三)采用计算机病案登记系统,对筛查的病例进行上报,便于省卫生行政部门、卫生部及时了解项目进度和项目完成情况。

(四)适时召开项目中期会,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现场汇报检查,及时了解项目进展情况,解决实际困难,帮助项目执行单位更好地完成项目。

九、突发事件处理

项目过程中发生的突发事件应由示范区卫生行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处理,同时立即报告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并抄报卫生部。

十、监督与评估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制定项目督导考核办法和要求,对项目的组织、实施过程和效果进行定期督导和考核,并将有关方案、办法、要求、督导和考核结果、项目总结等材料,逐级上报到卫生部、财政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每年至少在项目中期开展1次督导,在项目终期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估。

卫生部将组织国家精神卫生项目指导组和有关专家,对各地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抽查,开展效果评估。

(二)监督评估的主要内容

1、管理督导

包括:项目实施方案、质量控制方案、督导方案及督导记录、项目进度、项目完成质量和总结报告等。

2、技术督导

包括:对示范区内常住人口中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的登记人数、其中有肇事肇祸危险的患者人数、患者档案(含计算机病案登记)质量;对有肇事肇祸倾向的患者的跟踪随访记录、对有肇事肇祸倾向的贫困患者的免费药物治疗记录及化验检查记录、每半年一次的疗效评价与治疗方案调整记录;对肇事肇祸病人的应急处置记录及免费住院治疗患者的出院病历首页等。

3、项目评估

评估方案另行制定。

各省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卫生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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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重性精神疾病监管治疗项目管理办法

重性精神疾病监管治疗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71号)的精神和《中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20**年)》的工作目标,中央财政安排专项经费,开展重性精神疾病监管治疗项目。为了保证项目工作的顺利开展,制定本办法。

一、原则与目标

(一)原则:认真执行《重性精神疾病监管治疗项目技术指导方案(试行)》(附件2),严格遵守有关规章制度,积极开展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的监管和治疗工作,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

(二)目标:

1、建立综合预防和控制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肇事肇祸行为的有效机制。

2、提高治疗率,降低肇事肇祸率。

3、普及精神疾病防治知识,提高对重性精神疾病系统治疗的认识。

二、项目范围和内容

(一)项目范围

除西藏自治区外,在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城市、农村各建立1个示范区。示范区名单见附件4。

(二)项目内容(即示范区工作任务)

1、登记、评估重性精神疾病患者

登记示范区内常住人口中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对登记的患者进行精神科诊断复核及肇事肇祸危险性评估,全部资料建档立卡(电子版和纸质)。

2、随访有肇事肇祸倾向的患者。

从登记的患者中筛选出有肇事肇祸倾向的患者,由经过培训的个案管理员(精神科医生、社区医生、乡村医生和受过培训的专科护士等)对这些患者进行随访,做好随访记录。随访要求每月一次。

3、免费向有肇事肇祸倾向的贫困患者提供精神疾病主要药物治疗。

根据本《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对随访的有肇事肇祸倾向的贫困患者提供免费精神疾病主要药物治疗。免费精神疾病主要药物治疗(以下简称“免费药物治疗”)的患者每季度免费进行一次相关的化验和心电图检查,每半年由精神专科医生进行一次服药后免费疗效评价和治疗方案调整。

4、应急处置患者。

由示范区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院派精神科专业人员,对有急性肇事肇祸行为的患者提供应急处置(具体见附件2)。其中,对免费药物治疗的患者,提供免费应急处置。

5、免费紧急住院治疗(以下简称“免费住院治疗”)。

在应急处置的患者中,按本《管理办法》有关要求,为需要住院的贫困患者提供一次性住院费用补助。

20**年项目的具体实施内容见附件4。

三、免费药物治疗和免费住院治疗对象的申报、审批和管理

(一)申请免费药物治疗和免费住院治疗对象的条件

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家庭居住地在示范区内;

2、按照《重性精神疾病监管治疗项目技术指导方案(试行)》要求评定为具有肇事肇祸倾向者;

3、城市患者的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贫困线以下,或者农村患者的经济收入低于当地乡(镇)平均收入水平(当地贫困线确定,以前一年度政府统计资料为准)。

(二)免费药物治疗对象的申报、审批

1、患者本人或家属向示范区项目办公室提交“免费精神疾病主要药物治疗申请表”、患者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患者近期照片、所在村(居)委会对申请人身份和经济状况的证明。

2、示范区项目办公室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核,并依据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登记资料、对患者肇事肇祸危险性评估结果进行综合审查。对符合条件者,报示范区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批准。示范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将免费药物治疗项目进展情况,按季度上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三)免费住院治疗对象的申报、审批、费用支付

1、患者本人或家属向示范区项目办公室提交“免费紧急住院治疗申请表”、患者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患者近期照片、所在村(居)委会对申请人身份和经济状况的证明。已经属于免费药物治疗的患者只需要提交免费住院申请表。

2、示范区项目办公室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核,并依据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登记资料、患者肇事肇祸危险性的评估结果,以及医院的应急处置建议进行综合审查。对符合条件者,报示范区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批准。示范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将免费住院治疗情况,按季度上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3、免费住院治疗的患者由示范区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符合条件的医院收治。医院应按照正常住院程序收患者住院治疗。

(四)示范区卫生行政部门应每年对免费药物治疗的患者病情(包括暴力行为及肇事肇祸倾向)和家庭经济情况进行评定,根据需要对资助患者进行调整。优先考虑病情严重患者。

(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于每年11月30日以前,将免费药物治疗、免费住院治疗患者的统计情况(人数、疾病诊断分类等)报卫生部。

四、招标采购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重性精神疾病监管治疗项目技术指导方案(试行)》(附件2)提供的治疗药品建议目录,合理制定计划购买药品和数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组织招标采购工作,所购药品的相关资料(药品名称、生产厂家名称、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等)要进行登记保存,并将采购结果报卫生部、财政部备案。

五、项目经费使用及管理

(一)经费补助内容和范围

肇事肇祸病人筛选登记、肇事肇祸病人诊断与危险性评估、病人的治疗随访及管理、免费药物治疗患者的药物、化验及复诊、肇事肇祸病人应急处置、患者免费住院治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示范区卫生行政部门应结合国家现行政策,采取积极措施和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拓宽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治疗费用的支付渠道,切实解决贫困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的治疗费用问题,提高项目目标人群的覆盖率,降低肇事肇祸率。

(二)报账程序

被批准免费住院治疗的患者在出院后,医院应将患者或家属签字后的出院小结、医嘱单、住院费用清单复印件(装订成册)提交示范区项目办公室。由示范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对每例患者的治疗方案、治疗效果及实际医疗费用等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示范区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医院一次性补助每例1500元人民币。按季度拨付。

(三)经费管理

1、重性精神疾病监管治疗项目经费要按照《中央补助地方卫生事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24号)执行,专款专用。

2、免费住院治疗补助经费要严格执行补助标准,按规定的程序审核后,由示范区卫生行政部门统一支付。治疗费用在补助标准以内的,实报实销,超过补助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己负担。对免费住院治疗患者的治疗要严格执行有关疾病的诊疗规定,保证治疗质量,同时要厉行节约,杜绝不合理费用发生。

3、接受免费药物治疗的患者应使用项目采购的药品。非项目采购的药品的费用,不得从项目经费中支出。

4、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重性精神疾病监管治疗项目经费的管理和监督,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和挪用。

5、在审核治疗方案和治疗费用时发现其治疗方案不符合《重性精神疾病监管治疗项目技术指导方案(试行)》、费用支出不合理的,其不合理费用由承担治疗任务的医院自行负担;已报账的,要予以扣回,不得转嫁给患者。

六、信息安全及档案管理

(一)纳入项目的患者信息应按照要求全部录入《全国精神疾病信息管理系统》的数据库。《全国精神疾病信息管理系统》实施专人管理和分级授权管理的制度。各省和示范区应安排专人负责精神疾病信息管理系统的管理工作,承担信息安全和保密责任。未经示范区卫生行政部门授权同意,不得透露患者信息。所有用于教学、参观等演示的患者信息,应设置为虚拟病历,禁止直接演示患者病历。

(二)承担项目任务的医院,要妥善保存项目中每位病人的病案资料(病历、医嘱、各项检查结果、病程记录、处方、费用清单等)以备查验。做到一人一档,保证各项数据准确可靠。

(三)示范区卫生行政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管理项目档案,及时完成资料整理、分析、统计,并将总结材料按规定逐级上报到卫生部。

七、组织管理

(一)根据卫生部、财政部项目管理方案,卫生部负责项目的总体指导、质量控制、评估考核工作;建立《全国精神疾病信息管理系统》,开展信息管理;成立国家精神卫生项目指导组(成员名单见附件3),承担项目技术指导、督导工作;委托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精神卫生中心建立国家精神卫生项目办公室,承担项目日常管理工作。

(二)省卫生、财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项目的组织、领导、协调、计划任务安排,落实配套经费,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各省卫生行政部门应制定完善项目实施计划和监督管理制度,成立由相关卫生行政人员、精神科专家等组成的省级精神卫生项目工作组,下设项目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项目工作组主要职责是:

1、对示范区提供技术指导,开展项目质量控制。

2、对示范区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医院的医疗质量进行评估。

3、对获得免费药物治疗和免费住院治疗的患者进行抽查(核实资格、诊断、治疗方案和效果等)。

4、对疑难病例进行会诊和处理指导。

5、培训项目业务骨干。

6、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处理项目相关的突发事件。

(三)示范区应按照建立“政府领导、部门合作、社会参与”的精神卫生工作机制的要求,在政府领导下,成立由卫生、财政、计划、公安、民政、劳动保障、残联等部门参加的精神卫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项目实施工作的领导。

示范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项目具体实施。主要职责是:

1、制定办事规则、办事程序等各项规章制度,明确项目管理责任。

2、成立精神卫生项目办公室,承担社区患者监管信息资料的管理、免费药物治疗和免费住院治疗患者资格审查、项目组织落实和日常管理工作。

3、建立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服务机构、村(居)委会为一体的重性精神疾病监管治疗机制,组建由卫生行政管理人员、培训过的精神科专业医师、防保医生和个案管理员等组成综合防治队伍,承担重性精神疾病监管治疗工作。

4、指定本地区内符合条件的精神专科医院或者具有精神科的综合医院承担项目中与医疗相关的工作。

(四)指定医院的主要职责是:

1、成立由精神科医师组成的重性精神疾病社区监管治疗组,在项目办公室的领导下,负责指导社区纳入患者和随访管理、对登记的患者进行精神科诊断复核及肇事肇祸危险性的评估。

2、按《重性精神疾病监管治疗项目技术指导方案(试行)》的规定,向免费药物治疗和免费住院治疗的患者提供医疗服务。

3、承担肇事肇祸病人应急处置任务。

(五)示范区内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服务机构,根据工作量(纳入的患者人数、需要随访的患者人数等)配备相应的医务人员参加项目实施工作。主要职责是:

1、登记、上报社区肇事肇祸病人。

2、设立个案管理员,负责:①提供病人线索并联系就医;②对经诊断评估有肇事肇祸倾向的患者开展随访,填写随访记录;③对纳入免费药物治疗的贫困患者,在精神科医生的指导下,根据治疗方案负责随访、定期发放免费治疗药物、监测病情变化,观察并及时处理药物可能发生的副作用,按要求认真填写治疗病历(具体见《重性精神疾病监管治疗项目技术指导方案(试行)》)。

(六)村(居)委会的职责是:

1、协助登记、上报辖区内居住的重性精神病人。

2、协助开展病人的肇事肇祸危险性评估、随访管理、应急处置。

3、调查了解申请免费药物治疗、免费住院治疗的病人家庭经济情况,对符合项目资助条件者提供证明材料。

八、质量控制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制定项目实施计划并逐级上报,按要求建立完善项目管理机构和技术队伍,明确职责分工。

(二)各项目实施单位应认真填写病例登记表、病例复核表、病例随访表、诊断复核及肇事肇祸危险性评估表、应急处置表及实验室检查记录表等各种记录表格,登记信息完整准确,便于检查与核对。

(三)采用计算机病案登记系统,对筛查的病例进行上报,便于省卫生行政部门、卫生部及时了解项目进度和项目完成情况。

(四)适时召开项目中期会,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现场汇报检查,及时了解项目进展情况,解决实际困难,帮助项目执行单位更好地完成项目。

九、突发事件处理

项目过程中发生的突发事件应由示范区卫生行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处理,同时立即报告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并抄报卫生部。

十、监督与评估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制定项目督导考核办法和要求,对项目的组织、实施过程和效果进行定期督导和考核,并将有关方案、办法、要求、督导和考核结果、项目总结等材料,逐级上报到卫生部、财政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每年至少在项目中期开展1次督导,在项目终期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估。

卫生部将组织国家精神卫生项目指导组和有关专家,对各地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抽查,开展效果评估。

(二)监督评估的主要内容

1、管理督导

包括:项目实施方案、质量控制方案、督导方案及督导记录、项目进度、项目完成质量和总结报告等。

2、技术督导

包括:对示范区内常住人口中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的登记人数、其中有肇事肇祸危险的患者人数、患者档案(含计算机病案登记)质量;对有肇事肇祸倾向的患者的跟踪随访记录、对有肇事肇祸倾向的贫困患者的免费药物治疗记录及化验检查记录、每半年一次的疗效评价与治疗方案调整记录;对肇事肇祸病人的应急处置记录及免费住院治疗患者的出院病历首页等。

3、项目评估

评估方案另行制定。

各省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卫生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