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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营企业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2024-04-21 阅读 7845

私营企业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私营企业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1988年11月21日国家税务局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私营企业的财务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乡私营企业的财务工作都依本办法办理。

  第三条私营企业的资产属于私人所有,受国家法律保护,除依法向国家缴纳税金和除法律、法规所规定缴纳的费用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对其摊派或抽调,对侵害其合法经济权益的行为,企业有权按国务院发布的《禁止向企业摊派暂行条例》的规定予以拒绝、抵制及向审计机关或其他有关部门控告、检举、揭发。

  第四条财务管理是企业经营管理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私营企业必须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对企业的经济业务活动实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企业应对国家认真履行纳税义务,及时足额缴纳税金;合理支付劳动报酬,按时兑现职工工资;依法分配税后利润。坚持正当经营合法收益,抵制违法经营非法谋利,不得偷税、漏税、贪污、行贿、帐外私分等。

  第五条私营企业必须设立与本企业业务需要相适应的财务机构,配备财会人员,健全财会制度,设立帐簿,保存会计凭证,编制会计报表,认真做好财会工作。

  私营企业录用的财会人员,必须报税务机关备案。财会人员必须克尽职守,认真执行税收、财会法规。对不适合担任财会工作的人员,税务机关有权责令企业更换。

  第六条私营企业的财会工作,受税务机关管理与监督。

  第二章 固定资金管理

  第七条私营企业的固定资金,是由个人投资、集资入股和按规定提取的更新改造基金、生产发展基金等形成。企业对从外部取得的专项设备贷款,应实行专款专用,以保证生产经营不断发展的需要。

  第八条企业固定资产是固定资金的实物形态,包括生产和经营用的房屋、建筑物、动力、传导、运输设备,机器机械、工具、器具、仪器、管理用具及其它劳动资料等。

  各种劳动资料,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为固定资产:(一)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二)单位价值在200元或500元或800元以上。不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的为低值易耗品。固定资产单位价值的具体标准,由地、市税务机关确定。

  对单位价值低于规定标准的主要劳动资料或高于规定标准的易损劳动资料,应否按固定资产管理,由地、市税务机关依实际情况确定。

  第九条企业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固定资产价值:

  一、入股固定资产的入帐价值,由投资各方依新旧程度协商估价;

  二、自建、自制的固定资产,按实际耗用的材料、工资、费用确定的价值记帐;

  三、建设单位交来完工的固定资产,应根据建设单位交付使用财产的清册中确定的价值记帐。对已经动用而建设单位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暂时估价入帐,待移交手续完成后,再行调整;

  四、购入的设备,以买价加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的价值记帐;

  五、购入房屋、建筑物,按实际购入价格记帐;

  六、在原有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原固定资产价值减去改、扩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加上改、扩建增加的价值记帐;

  七、租入固定资产改良工程,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按实际发生的工程支出记帐;

  八、盘盈固定资产的原值,按重置完全价值记帐;

  九、凡已入帐的固定资产,其原值非属下列情形不得随意变动:

  (一)根据有关规定应重新估价的;

  (二)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三)将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

  (四)发现原记帐价值有错误。

  第十条确定固定资产的入帐价值及变动固定资产原值,须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后进行财务处理。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折旧,按下列规定提取:

  一、提取折旧的范围:

  (一)房屋和建筑物;

  (二)生产经营中在用的固定资产;

  (三)季节性停用、修理停用和生产中交替使用的设备;

  (四)租给外单位(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提取折旧的依据和方法:

  (一)计提折旧的依据为固定资产原值。企业应按月初在用固定资产帐面原值计提当月折旧,列入当月成本。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停用一个月以上的固定资产,除开始停用的当月外,不提折旧;改、扩建中的房屋、建筑物,按月照提折旧;因主观过失造成固定资产提前报废,其未提足折旧的部分,不予补提;因技术更新或耗能高而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采用单项折旧或分类折旧的企业,可一次性提足折旧,采用综合折旧的企业,不予补提。

  (二)计提折旧可采取单项折旧或分类折旧方法。个别企业采用上述两种方法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批准,也可采用综合折旧方法。在一个年度内,一个企业只能采用一种折旧方法,不可同时兼用多种方法。具体适用方法由地、市税务机关按实际情况确定。

  (三)各类固定资产的净残值比例,在原价值3%至5%的范围内,由地、市税务机关确定。

  (四)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应参照《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规定的年限,结合私营企业实际情况,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具体确定。

  企业添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重估年限计提。

  第十二条借入、租入的固定资产及土地,不计提折旧。

  第十三条企业的固定资产,应建立相应的帐簿或卡片,分别按生产经营用和非生产经营用、租出,以及未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等类别进行登记,全面、及时、准确地记录增减变化和利用情况。企业必须加强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实行保管、使用、维护保养责任制,提高固定资产完好率和设备利用率,充分发挥使用效能。

  第十四条企业到年终应对固定资产进行彻底清点,并在年度决算期内,对盘盈、盘亏、报废的固定资产损溢查明原因,认真处理。盘盈的固定资产,应在查明原因后,对其挤入成本的部分,随时冲减当期成本;盘亏和损失的固定资产,在明确责任的同时,对取得的保险赔偿金或责任人赔款,列作专用基金管理,全额冲减固定资金,差额冲减专用基金;报废的固定资产,应凭有关鉴定、检测或可资依据的资料,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后处理。

  第三章 流动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私营企业的流动资金,包括个人投入、集资入股、税后积累补充和金融部门的贷款及其它借款等。

  第十六条企业的流动资金,应在确保生产经营需要的前提下,合理使用。要建立健全物资采购、收、发、领、退、保管责任制度,往来结算责任制度,现金管理责任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要按规定设置帐簿,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记录和反映流动资金的占用、流向和变化。

  第十七条储备资金的管理。

  一、企业必须按生产需要、经营范围,有计划地组织材料或商品(以下简称物资)采购。

  二、入库物资,须指定人员保管,及时登记入帐。做到采购适当,入库认真验收,出库依凭据准确点付,退库要有手续,库存按月盘点,记帐必须有合法依据。达到帐物相符、帐帐相符,确保物资财产安全完整。

  三、入库物资一律以买价加运杂费和途中合理损耗计价。

  四、发出物资的成本,按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计算单价和总价。

  五、外委加工物资的成本,为发出物资实际耗用的成本,加上加工费、往返运杂费和受托方代扣的税金。

  第十八条生产资金和产成品资金的管理

  一、一切从事产品生产和工艺加工的工业企业,都必须根据生产需要,耗料标准或定额,依规定手续领用各种材料,并在生产过程中实行领用、消耗、保管、退库责任制。要认真做好工时、产品产量记录,按产品对象进行统计,为核算产成品成本提供数据;月终对在产品应进行清点,按成本对象确定完工程度,为计算在产品成本提供数据。

  二、对产成品要指定人员保管,建立相应的入库、出库、保管制度。做到手续完备,及时入帐。产成品入库时,按生产实际成本计价入帐;出库时按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计算单价和总价,不准估算。月终要进行认真盘点,防止差错,做到帐实相符。

  第十九条对各种物资盘盈、盘亏的处理。盘盈的,应及时调整有关帐户,并相应冲减成本;盘亏的,除合理损耗部分列入成本外,损失部分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该由企业承担的须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后处理。

  第二十条结算资金的管理。企业必须严格遵守结算纪律,执行结算制度。对应付税金及法定费用,必须按期足额缴齐,不得拖欠;应收、应付款项,要认真及时办理结算、催收或支付。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坏帐和无法付出的款项(不包括各种押金),一律在企业自有资金项下处理。对逾期的包装物等各种押金应列作营业外收入。

  第二十一条货币资金的管理。企业对货币资金的收、付,应认真执行结算制度、信贷制度和现金管理制度。企业必须在当地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立帐户,所发生的收、支事项,要有合法凭证,及时入帐。库存现金发生差错时,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区别情况,加以处理。对现金的损失和溢余,均在企业的自有资金项下处理。

  第二十二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所有收、支事项,都必须开具或收取合法凭证,及时如数登记入帐。严禁凭白条付款;严禁开白条、不开发票或少开发票;严禁隐瞒收入、虚构成本、假报开支、编造假帐、抽逃资金、偷税漏税。

  第四章 工 资 管 理

  第二十三条工资是企业成本的构成要素。是按合同或协议规定,向投资经营者、生产人员、经营管理人员所付给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四条企业的工资形式及计入成本、费用的工资标准。根据私营企业属自主雇工并由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报劳动部门备案的特点,其工资形式可以自行选定。工资的列支标准,职工工资(包括各种奖金、津贴、补贴、加班费)可参照当地同行业、同工种国营(集体)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水平确定,但最多不得高于两倍;私营企业厂长(经理或董事长)的工资,可以在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十倍以内确定。在此范围内,按实际支出数列入成本或有关支出项目。其超过部分,不得在税前列支。对不同行业、不同工种的工资列支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对雇用的临时工、业余科技人员的劳动报酬,由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按上述原则确定。

  第二十五条企业应建立必要的考勤、工时、产品产量等记录制度,有条件的也应实行劳动生产定额制度,据以考核、计算和支付工资,为核算成本提供确切数据。

  第五章 成本及费用管理

  第二十六条企业应加强成本及费用管理,建立健全必要的经济核算制度,节约各项支出,认真执行成本开支范围,严禁乱挤、滥摊成本。

  第二十七条成本开支范围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工业企业列入成本的费用为:

  (一)生产经营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燃料、动力、备品配件、外购半成品、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和运输、装卸、整理费;

  (二)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租赁费、修理费;

  (三)在规定标准范围内应列入成本的生产和管理人员工资;

  (四)在列入成本的工资(不包括副食品价格补贴)11%范围内实际支付的职工医药费、困难补助费、福利费;

  (五)按列入成本的工资(不包括副食品价格补贴)2%提取的工会经费(建立了工会的企业);

  (六)在列入成本的工资1.5%以内按实列支的职工教育经费;

  (七)按规定允许列支的各种税金;

  (八)财产保险、运输保险、特殊工种人身保险费;

  (九)应列成本的排污费;

  (十)产成品的包修、包换、包退费用和废品修复费以及经税务机关批准的产成品报废损失(按实际成本扣除残值或过失人赔款后的净额计列);

  (十一)银行(信用社)流动资金贷款利息,及经过公证部门公证的私人借款并按银行一年期存款利率列支的利息;

  (十二)销售产品发生的运输费、包装费、广告费;

  (十三)办公费和按国家规定标准支出的差旅费、劳动保护用品费、防暑降温费、冬季采暖费以及消防费、检验(测)费、仓储费、商标注册费、展览费、契约或合同公(监)证费、法律顾问费、咨询费、专有技术使用费;

  (十四)国务院及国家税务局准许列入成本的其他费用。

  上列费用中的低值易耗品、冬季采暖费、专有技术使用费、劳保用品费、固定资产修理费及其他数额较大的费用,应按实际受益期在一年内分期摊入成本,数额特大的摊销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二、商业企业的下列费用开支,列入商品流通费:

  (一)购进、储存、销售商品和物资过程中发生的运杂费、广告费,保管、养护、检验、整理、转库的费用,包装、改装或组装商品的费用和合理损耗以及税务机关批准的超定额损耗的损失;

  (二)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租赁费、修理费和家俱用具摊销费;

  (三)委托代购、代销、代储、代运、代办的手续费;

  (四)本条第一款所列的其他有关费用。

  三、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饮食服务及其他行业的成本开支范围,参照工业、商业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企业的生产或营业用房与生活用房划分不清的,其租金、水电费应确定比例合理分摊。

  第二十八条企业的下列费用不得列入成本:

  一、应在各种专用基金列支的费用;

  二、超出规定范围和标准的支出;

  三、缴纳的所得税、建筑税、筵席税和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投资者或投资经营者及其他人员缴纳的个人收入调节税,企业购置的国库券、债券和股票;

  四、超过核定工资标准的部分(包括奖金、津贴、补贴、加班费)、流动资金贷款罚息、赔偿金、违约金、赞助金、滞纳金、罚款等;

  五、应在营业外项下列支的诉讼费、企业搬迁费和经税务机关批准的新产品试制失败损失、治理“三废”支出、流动资产非常损失等;

  六、以前年度亏损;

  七、与生产经营无关的其他费用和摊派支出;

  八、税务机关规定的不准列入成本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九条企业必须按月核算成本。成本核算方法,一般可采用综合核算法,有条件的工业企业可按产品或主要产品核算;运输企业可按营运项目或营运额(吨公里)核算;建筑安装企业可以按工程项目进度核算;商业、饮食、服务业可按经营项目核算,等等。

  企业在进行成本核算时,必须划清各种费用和成本的界限,本期成本与下期成本的界限,生产或经营成本与基建成本的界限等等,并按规定的成本项目核算成本。各行业成本项目的设置,由地、市税务机关规定。

  第三十条企业对成本核算的原始记录、凭证、帐册、费用汇集和分配表及统计资料等,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地登记、编制,并按规定期限妥加保管,不得毁损。

  第六章 营业收入及盈利管理

  第三十一条私营企业的营业收入,是指工、商业企业的销售、加工、服务收入,交通运输企业的营运收入,建筑安装企业的工程及劳务收入,饮食服务及其他行业的销售、服务业务收入。

  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价格政策,认真履行合同或协议,切实恪守结算纪律。对发生的营业收入,收回货款后必须及时登记入帐。严禁以任何方式抵扣或坐支销售(营业)收入。

  第三十二条营业收入的确定。企业必须本着权责发生制原则,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视为营业收入的发生与形成:

  一、发票开出;

  二、产(商)品及各种货物的付出;

  三、交通运输业为承运事项的结束或取得营运收入;

  四、建筑安装企业为承建工程的结(决)算或收到工程及劳务款(不包括预收工程备料款);

  五、饮食、服务、修理修配业,为销售或服务业务结束或收取的销售、服务收入;

  六、自产的产品,不论是用于本企业的基本建设、专项工程或生活福利设施等非生产项目的,也不论是商品产品还是非商品产品,均视同对外销售,应列记营业收入。

  第三十三条企业营业收入的计算期为月度。企业必须按月计算主业和附营业务的成本、税金和经营利润。销售成本应按实际成本结转,销售费用应按规定计算列支,应纳税金要按税法规定计算、申报、缴纳。

  第三十四条企业的营业外收入,是指不属于业务经营的各种收入,包括逾期包装物押金、技术转让收入、财产租赁收入,收取的各种赔偿金、违约金等收入。

  第三十五条企业的营业外支出,一般包括企业搬迁费、诉讼费、新产品试制失败损失、流动资产非常损失、治理“三废”支出等。

  第三十六条企业的盈利,是其生产经营的经济成果。营业收入减除营业成本和税金后的余额是营业利润。营业利润加营业外收入减营业外支出为利润总额。

  第三十七条企业利润在缴纳所得税前应分配的项目:

  一、技术转让费;

  二、按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三、按国务院及国家税务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有关项目。

  第三十八条企业应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据以按税法规定计算缴纳私营企业所得税。

  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为利润总额扣除本办法允许扣除项目的税前分配的各项数额,为计税所得额。

  第三十九条企业的税后利润,应在确保生产发展前提下,按国家规定进行合理分配。

  一、利润分配的基数,以企业缴纳所得税、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后的利润,为利润分配基数。

  二、企业在分配税后利润时,用于发展生产的部分,不得少于50%。因特殊原因需要降低分配比例时,须报经税务机关批准。

  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四十条企业的专用基金,是由企业内部形成及按税法规定的减免税金,且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主要有更新改造基金、生产发展基金等。

  一、更新改造基金,是按规定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因灾害取得的固定资产保险赔偿金和责任人赔款以及私营煤矿按规定提取的井下维简费等。

  更新改造基金的使用范围包括:机器设备的更新,房屋建筑物的重建、改扩建,对原有固定资产进行技术改造,试制新产品的措施,综合利用和治理“三废”措施,劳动安全保护措施和零星固定资产购置等。

  二、生产发展基金,是来源于税后利润分配,经税务机关批准减免的所得税和特定的减免税。国家特定减免税金应作为国家扶持基金专项核算。

  生产发展基金的使用范围包括:补充企业流动资金,向外部联营单位投资,为发展生产进行基建和购置固定资产的支出,开发新产品及挖潜、革新改造项目支出,归还贷款,超过规定期限的弥补本企业亏损,流动资金贷款罚息以及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支出等。

  第四十一条企业对专用基金应加强管理,要本着先提后用的原则,按规定合理使用。

  第八章 歇业清理及撤出转让财产的管理

  第四十二条私营企业歇业时,一般以一个月为清理期;如果一个月清理不完时,须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后方可适当延长,但最多不得超过三个月。在规定期限内,必须付清雇佣人员的劳动报酬;缴清应纳税金(包括特定的减免税金而未按规定使用和未用的部分);归还银行贷款;支付法定费用;收回应收款项;偿还应付债务。

  第四十三条私营企业投资者,按规定撤出股金或生产发展基金时,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投资者取得的货币收入和材料、商品等物资,在企业支付时必须开具“撤股清单”,详细登记撤出的货币量和物资名称、数量、单价、总价,由企业和撤股人共同签章并经公证机关公证,各执一份存查,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

  二、对投资者取得的固定资产,应填制“撤出固定资产清单”详细登记固定资产的名称、牌名、号码、规格、数量、单价、总价,由企业和撤股人共同签章并经公证机关公证,据以存查,并报税务机关备查。

  第四十四条私营企业投资者,将企业资产或股金转让时,应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手续和转让有关各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按时办理变更资产或股金所有权和有关的税务事项。

  对转让时投资者取得的货币收入和各种物资及固定资产,应按本办法第四十三条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章 财务监督及处罚

  第四十五条私营企业每年必须进行一至两次财务、纳税自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报税务机关备查。

  企业要随时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与监督。在税务机关进行检查时,必须如实报告和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和隐瞒。

  第四十六条企业必须按税法规定,按期向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办理有关税务事项,如实报告财务状况和纳税情况。

  第四十七条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税务机关视其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可按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同时报国家税务局备案。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国家税务局。

  第五十条本办法自1988年1月1日起实行。各地、各部门实行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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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大学基建处基建财务管理办法

大学基建处基建财务管理的办法

1、财务处核算五室是在处长及分管处长领导下,按照国家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和有关法规,管理我校基建投资及校内自筹基建资金的科室。

2、所有基建资金的收支均应纳入计财科管理。

3、根据学校基建投资计划,编制年度基建财务收支计划并严格执行。

4、基建财务一切支出,必须严格执行财务收支审批制度。

5、编制基建财务资金收支统计报表及在建工程财务支出情况一览表,每月报送分管校长及处长。

6、根据施工合同及施工科签证的完成工作量拨付工程款,拨款总额严格控制在预算数额以内。

7、单项工程拨款90%时停拨,待工程结算完成后结清。

8、竣工工程应扣留竣工资料保证金,竣工档案资料收齐后,由档案人员书面通知计财科支付施工单位保证金。

9、竣工工程应按规定留足一年的保修金。保修金的留存比例和使用,由施工科提出意见,书面通知计财科。

10、竣工工程应在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办理竣工结算,对于工程结算尾款应由甲乙双方签证认可。

11、因公外出人员所借差旅费用需办理借款手续,填写借款单,由处长审批,计财科办理支付。出差人员返回后,应在五日内报销并结清借款。

12、加强往来款项管理,按期与有关单位对帐,及时清理债权债务,减少资金占用。

13、根据材料设备供应计划,落实采购资金,严格按合同规定付款。

14、每月计财科与仓库对帐一次,年终由材料科会同计财科进行仓库盘点,经盘点发生的盈亏应及时处理,由材料科提出意见,报处长审批后由计财科调整帐目。

15、财务人员应严格履行岗位责任制,控制费用开支,降低工程成本。

16、按照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加强财务档案管理,做好财务档案资料的整理、立卷和上交工作。

17、每两月召开一次资金调度会,对资金的使用作出统筹安排。

18、学校基建资金来源主要有:省,市基建投资、学校自筹基建资金和其他基建资金。

19、基建资金拨入后,计财科应将资金的数额、计划项目及用途及时向处长汇报。

20、学校的各项基建资金支出,应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保证基建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

21、基建资金主要用于:征地拆迁、基建项目前期费用、工程进度款、材料设备款、基建管理费用及其他经领导批准的支出。

22、征地拆迁,建设项目前期费用支出,由经办人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用款额,经综合科科长审核签字后,报处长审批。

23、工程进度款的拨付:施工单位应每月上报完成工作量,并经施工科签证,作为拨款依据。拨款时,根据工程工作量完成情况,施工单位提出拨款数额,经工地代表审查,施工科科长审核签字,上报处长审批。处长根据计财科提供的资金情况确定拨款额。

24、竣工工程保证金、保修金的拨付:竣工工程应按规定留存保证金、保修金。退还保证金保修金时,应由该工程的工地代表审查,经施工科科长审核签字,报处长审批。

25、工程材料款的拨付:实行大包的工程,拨付施工单位的材料款,视同拨付工程进度款。实行由我方供应一二类物资的工程,拨付材料款时,根据施工科提供的材料数量及工程进度需要,由材料员提出用款计划,材料科科长审核签字后,报处长审批。

26、设备采购支出,由材料科根据设备购货合同的规定提出用款额,经材料科科长审核签字,报处长审批。

27、基建行政办公管理费用的支出,由综合科根据各科上报的计划,经综合科科长审核签字,报处长审批。

28、非基本建设的其他支出,须经分管校长同意,经办人签字后报处长审批,方可支出。

29、为了提高会计人员的政治思想觉悟,业务素质,建立良好的会计工作秩序,搞好基本建设财务核算与管理工作,基建处财务人员必需加强学习。

30、学习内容包括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两方面。政治学习内容主要包括:学习马列主义、*思想、*理论、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有关规定。业务学习内容主要包括:国家财政法规,财务制度及基本建设方面的财务规章、会计基础理论和基本建设会计专业理论,学习研究财务工作的方法和职业道德。

31、学习时间:每周四下午参加全处政治学习,每周二下午为全科学习时间,科内学习时间每周不少于二小时。

32、学习方法:全处学习服从处里安排,全科学习以集体学习和自学相结合。

33、学习要求: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结合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有的放矢。

篇3:学院后勤总公司财务管理办法

学院后勤总公司财务管理办法

为了切实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管理行为,确定财务管理在经济管理中的中心地位,发挥财务工作在经营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特制订本办法。

一、二级财务管理制度

(一)公司所发生的一切财务经济活动的业务主管部门是公司财务室。

(二)公司所属各单位发生的一切经济活动必须接受财务室的监督和业务指导。

(三)财务室必须认真执行国家的财经纪律,如有违反,则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经济责任。

(四)严格资金管理,坚持集中统一,防止财权分散和资金流失。财务室全面覆盖公司经营活动,坚决杜绝"坐支"现象,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财经纪律。基层各单位的各项收入,由财务室统筹,防止资金流失,杜绝收入不上交的现象。如有发生,依照有关制度,追究基层单位负责人和会计的责任并严加处理。

(五)资金实行统筹计划安排,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公司各单位及项目因工作所需资金,必须于月初向财务室上报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然后由总经理和财会人员根据公司资金状况和各项目缓急情况进行平衡审批安排,未上报资金使用计划,原则上不安排资金。

(六)加强财务会计基础管理工作。凡报销的原始凭证,必须是合法真实的,票具填写内容齐全。原始单据不得涂改。否则,财务室有权拒绝报销,白条和内部收据原则上不能作发票报销。

(七)严格执行结算纪律,对债权债务及时清理,不能只挂帐,不清帐,如因责任心不强人为造成资金沉淀,或形成坏帐,造成损失的,要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责任并进行经济处罚。

(八)财会人员要不断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及时避免损失。

二、支票管理制度

(一)财务人员不得签发空白支票、空头支票。签发支票时日期用途、金额,收款单位等必须填写齐全,在确实无法确定栏目内容的情况下,必须加以限制。

(二)领用支票时应登记领票人的部门、姓名、支票号码和大约所需金额和支付内容。

(三)支票存根联归还时,所附单据必须有经办人,验收人,负责人签字。

(四)金额在100元以上的经常业务,由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支票领用单),经总经理批准后由财务室办理支票领用手续。

(五)支票的使用,必须与所申请业务相符,未经财务室同意,不得挪作他用。

(六)支票使用后,应及时到财务办理注销手续,最迟不得超过支票使用后3天。

(七)应加强对库存现金管理,当日未支出的现金应及时送存银行,不得在办公室或不安全的地方存放。

三、报、销、领款管理制度

(一)每一笔经济业务,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须有经办人、验收人、单位负责人,总经理签字方能报销。

(二)财务室工作人员要熟悉有关财务制度,严格把关,每一笔业务,必须符合有关财务制度,手续齐全方可付款。

(三)工资年终效益资金,由财务室每月按新规定的工资标准定时发放。年终效益资金根据效益,进行分类合理拉开分配档次,核定审批后发放。

(四)临时工工资,各部门必须根据各工作岗位所签聘用合同,向财务室报临时工考勤表,由财务室统一制表审核,总经理审批后,由临时工本人到财务室领取工资。

(五)特殊情况的奖励和其他业务招待费的支出(食、烟、酒、茶等)的支出,需经总经理批准后方能接待和报销,未经同意所发生的招待费一律不予报销。

四、差旅费审核制度

(一)因公出差者必须事先写出申请,由总经理批准方能办理借款手续。

(二)出差借支的备用金,应由财务室根据实际需要进行核定。

(三)出差归来后,必须在一星期内办理结算手续。

(四)财务人员应按国家和学院规定的有关出差标准,进行严格审核,对于超标准部分,一律拒付。

五、暂付款管理制度

(一)应收款主要是在院内施工单位所用的水电费,校内外住户的水、电、暖费,所有经营类项目的收费、职工出差、工程款项预付、物资采购等款项。

(二)财务开支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1.财务支付给外单位的各种工程款、设备款、材料款等必须按照签订的合同协议支付。

2.预付给个人的各种差旅费,必须持有相关的通知或总经理批准和报告。借款额必须严格控制在经费包干和规定的范围内。

3.财务室的各种暂付款,必须贯彻专款专用原则,不得挪作他用,更不得用于个人借款。

4.各种预付款由所在部门提出申请,总经理同意后,由财务室审核并办理暂付手续。

5.财务室对经营类项目,应收款项目,财务室要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建立明细帐核算,统一票据管理和发放,加强平时监管力度,确保不漏项,做到应收尽收。

(三)暂付款必须遵循下列报销时间:

1.差旅费在回校后一周之内结算。

2.采购材料及物品以发票开出之日算起,一般在10天之内结算。

3.合同订货的,以合同规定的到货之日计算,3日内办理验收手续。

4.财务室每月清理一次暂付款项和应收款项,根据应收款性质和规律,及时发出催款通知,经财务室催款无正当理由仍不结算者,财务室报请总经理,采取下列措施:

(1)停止对该部门营运外的一切借款,要求部门负责人协助催款或收款。

(2)经二次催款仍不结帐者,财务室扣发借款人或当事人工资。(3)情况严重者交学院有关部门处理。

5.工资和津贴的发放时间与学院同步。

六、票据管理制度

(一)财务室应使用国家统一规定的各类合法票据(支票、收据、发票)。

(二)经管人对购入的各类票据必须做好登记工作,使用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领用,用完后立即上交财务室登记。

(三)各部门未经特许,不得印制或购买任何票据。

(四)本部门的票据,只限于本部门使用,不得外借或挪作他用。

(五)各部门领用的票据,应妥善保管,防止遗失。如造成损失,由过失人赔偿或追究经济责任。

七、经费管理制度

(一)财务室应及时代表乙方向学校收取各项服务经费,每月初及时收取公司内部各项经营类的费用。

(二)平时的往来款项和转帐业务,应做到当月发生,当月结算,对于一些经常发生代支代收性质的款项,必须在年末前结算。

(三)财务室会同公司经理认真、科学地做好年度各单位经费包干经费预算,建立台帐,严格按包干经费执行,无特殊原因不准突破。

(四)财务室应严格控制各部门经费的使用范围,不允许随意扩大费用开支标准。

(五)财务室应及时向总经理报告经费执行情况并提出相关建议。八、会计人员交接制度

(一)会计人员工作调动,岗位转换或因故离职,必须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理交接手续的不得离开原工作岗位。

(二)接替者应认真接管,并继续完成接过来的未了事项,交接后如发现原经管人的会计业务有违反财务制度等问题,仍由原会计人员负责。

(三)会计人员办理移交前,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1.整理好应移交的各项材料,未了事项应写出书面材料和说明。2.编制移交清册,写明应移交的凭证、帐表、公章、现金、支票、资料及其他财物的内容、数量、金额等。

3.会计人员办理接接时,必须由公司领导负责监交,三方应在交接清单上签字。

4.签字后的交接清册,与当月的会计报表一起装订,保管。

九、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一)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帐簿和会计报表等会计核算资料(具体包括记账凭证、会计帐薄、各种签收单、电算化会计磁盘备份数据)。

(二)会计档案要逐项清理,及时装订成册,会计年度结束后,应及时交学校档案部门保管。

十、报销标准及各部门报销时间的规定

(一)交通费

1.市内出差一般应乘坐公共汽车。急事、小型采购、携带重物或巨款者事先必须请示总经理,方可乘坐出租汽车或派出公司专车运送。乘坐出租车的应一事一报,不能累计报销。

2.出差乘坐火车。超过规定的乘坐时间时,可乘硬卧,未经总经理批准不得乘坐软卧。急事需乘坐飞机时,需经总经理批准。

3.出差补助标准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二)加班、值班费

按公司制定的劳动工资管理办法执行。

(三)通讯费

根据特殊岗位和工作需要另定标准。

十一、本办法即下发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后勤总公司总公司。

篇4:公司财务管理处罚办法

F公司财务管理处罚办法

1.警告

①用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的;

②未经批准,擅自挪用或借用他人资金(包括现金)或支付款项的;

③利用帐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的;

④保留帐外款项或将公司款项以财务人员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的。

2.辞退

①违反财务制度,造成财务工作严重混乱的;

②拒绝提供或提供虚假的会计凭证、帐表、文件资料的;

③伪造、变造、谎报、毁灭、隐匿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的;

④利用职务便利,占有或虚报冒领、骗取公司帐物的;

⑤弄虚作假、营私舞弊、非法谋私、泄露秘密及贪污挪用公司款项的;

⑥在工作范围内发生严重失误或者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公司利益遭受损失的;

⑦有其他渎职行为和严重错误,应予以辞退的。

篇5:法院机关财务管理办法

法院机关财务管理办法

为规范我院财务行为,加强经费管理,加强队伍廉政建设,确保单位资金的使用和安全,保障和促进我院依法履行审判职能,并顺利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根据《会计法》、《审计法》及财政部门《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财务人员必须树立全心全意为全院干警服务的思想,认真履行职责,加强财务管理,发扬主人翁精神,当好家、理好财,做到帐目清楚,开支合理,并自觉接受财政监督和审计审查。

第二条加强对日常资金的收支管理,财务人员要按月计帐,经常分析财务、资产活动情况,搞好固定资产的登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按期编制计划,准确及时填送报表,按季度将单位的收支情况书面向院长及分管财务的副院长汇报,半年向党组班子成员通报收支情况,一年在院内公布一次收支帐目情况。

第三条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坚持会计和出纳分工协作、相互督促指导,会计负责各种会计的凭证、帐册、报表等编制、审核及上报工作,并督促出纳切实履行好岗位职责。出纳负责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帐,加强存款、现金和空白支票的管理,及时核对银行存款,做到帐款相符,对库存现金要逐日盘点,做到日清月结、准确无误,对各种报销单据要严格审核,存在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开支,及时纠正,有权拒绝支付和报销,并督促会计切实履行好岗位职责。

第四条财务审批执行一支笔签批制度,所有日常经费开支经分管财务副院长签批后由办公室统一办理,单项开支超过5000元的必须报经党组讨论决定。

第五条所有经费、资金往来一律经财务室收付。院里报销开支须持合法、有效的发票,凭证要有经办人写明用途、内容、金额,由会计和办公室主任分别审核,分管财务副院长签批后方可报销。

第六条各部门需添置的专用办公用品,部门以书面申请形式提出,经办公室报院长批示,由分管财务的副院长完善财务签批手续。购置单价在500元以上的固定资产,经院长签批后由办公室安排财务室按有关规定报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由分管财务的副院长完善财务签批手续。

第七条各类文件、材料打(复)印统一在本院打印室打(复)印,部分文件、材料打(复)印,纸张和碳粉购置由办公室统一到指定地点打(复)印和订购。纸张、耗材、文具、低值易耗品等一般日常办公用品由办公室统一计划购置和发放,部门负责人统一到财务室领取并指定专人保管。

第八条严格控制借用公款,杜绝个人无故拖欠占用,因特殊情况,干警个人借款一律经院长批准,借款人在借条上必须注明还款日期,并在还款期限内办理还款手续,逾期不还款由办公室通知财务室从借款人的工资中扣除。

第九条严格控制经费开支,差旅费实行“三控”管理办法,即控制出差时间、出差人员、出差费用。干警因出差、培训、开会、学习等所需的借支款必须由分管财务副院长签批,出差干警因公出差结束回单位3日内报销(节假日顺延),差旅费报销应附齐各种单据并工整粘贴于“出差审批表”和“差旅费报销单”后,经财务室和办公室审核确认后,由分管财务副院长签批。

第十条本着精干、节约、高效的原则,院机关召开规模较大的会议经费的开支应由办公室按参会人员、会议天数,做好预算,将经费预算方案,报经分管财务副院长批准。

第十一条报刊、杂志、专业图书资料的订购,由办公室汇总报院长批准同意后组织订购,经费支出由分管财务的副院长签批。

第十二条所涉及的各类活动的其它经费的开支,即妇女、党团员、老干部因专项活动需要,提出的活动经费申请,应按一事一报的原则,活动的经费由组织活动部门事先做好经费预算,以书面请示形式报经院长批准,由办公室统一办理,相关财务手续由分管财务的副院长签批。

第十三条诉讼费、执行费、罚没款由立案庭负责收取,按月报财务室汇总,经结算后一律按上缴比例计算,及时上缴国库。

第十四条本院干警因工作调动,应主动归还公物、偿还债务,待交清财务手续后,方可办理其他手续。

第十五条财务室按季度和年度将收支情况汇总后局面提交党组班子。

第十六条对违反本规定,擅自收取截留积分、挪用以及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直接行为人和有关责任人,应当根据事实和情况,经予批评教育、经济退赔、通报批评、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本办法自规定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