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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工程安全技术措施

2024-04-20 阅读 8775

拆除工程安全技术措施

1.作业前,必须将要拆除的建筑物的电线、上下水管道、煤气管道、电话线等先切断或迁移。

2.有高血压、贫血、恐高症等疾病的人严禁作业。

3.作业前必须先戴安全帽、防护眼镜,系安全带,穿工作鞋,站在稳固的结构部位上操作。

4.要有牢固的围护措施,封闭要严密,不能有孔洞,防止砖、石等飞溅到地面伤人。

5.拆除时应自上而下进行,禁止数层楼同时拆除。当拆除某一部位时,应防止其他部位发生坍塌。作业下方设警戒,并挂标识牌。

6.不行在高压线、裸线边干活,且要有隔离措施。

7.要检查铁锤等是否安全牢固,有松动的不能使用,安全带要挂在牢固可靠之处。

8.建筑物的栏杆、楼梯和楼板等,应和整体拆除程度相配合,不准先行拆除。承重支柱、承重墙和横梁,要等它所承担的全部结构拆掉后才可拆除。楼板上不许多人聚集,严禁超荷载堆放材料,以免发生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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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铁路临近既有线架桥机拆除安全实施细则

一、相关安全、技术标准

1、《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铁建设[2006]179号

2、《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铁办[2008]190号

3、《上海铁路局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办法》上铁建函[2008]659号

4、《关于加强沪宁城际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上铁建函〔2009〕120

5、《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上铁运函[2009]409

二、施工安全措施

1.技术措施

⑴与既有线距离控制:架桥机选择在已施工完成的路基或桥梁上解体或半解体时,当配合解体机械使用吊机时,吊机距铁路围栏的距离≥吊机的最大臂长;架桥机退回梁厂解体时,架桥机高度≥架桥机距铁路围栏的距离,以上两种情况解体架桥机时应重点控制。

⑵架桥机解体地点宜选择在路基地段,以避免吊装过程引起对已施工完成箱梁的损坏,如必须在箱梁上解体时,应选择在距既有线较远的地点,所选择的地点须在施工方案中明确,方案报监理单位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⑶配合解体(半解体)的大型机械设备控制:

○1相关进场配合的吊机等大型机械必须有设备检验合格证,操作司机应有上岗证书,并经过承包单位的安全培训工作。

○2大型机械进场时必须填报《大型机械设备登记表》,对设备的型号、名称、编号、证书、状况、以及操作人员、操作证等进行登记、编号管理。

○3设备加固措施:配合解体的吊机停放的地点必须牢固平整,停放场地需经现场监理确认后方可停放,进行吊装作业。

○4吊机进行作业时,必须有专职指挥人员进行指挥。

⑷应急措施

①应急处理基本原则:应本着“先防护、后处理、宁停勿撞”的原则,尽一切可能减少故障影响的时间和范围,尽快恢复行车设备的正常使用和列车正常运行。施工单位现场人员必须掌握车站(行车室)、设备管理单位(调度、车间)的联系电话和联系人,以保持最快捷的通讯联络方式。

②危及行车安全故障的处理:临近既有线解体架桥机时发生大型机械倾覆侵入既有线限界,危及行车安全的故障时,现场负责人立即使用手机通知故障地点两端车站行车室,并在故障地点设置停车信号,派出防护人员按危及行车安全故障时的防护办法进行防护。同时,立即通知工务、电务、供电等设备管理单位请求组织救援,并立即向本施工单位负责人、建设单位报告,请求组织配合救援的人员、机具、材料赶赴现场,救援工作应在路局、站段领导下组织进行。

2.管理措施

⑴沪宁城际公司成立临近既有线架桥机解体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公司总经理为安全管理第一负责人,分管安全副总经理为安全管理实施负责人,相关职能部门人员为安全管理实施人。各施工、监理单位相应成立临近既有线架桥机解体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施工单位项目部经理、监理站总监是安全管理第一负责人,分管安全的项目副经理、监理站副总监是安全管理实施负责人,各职能部门为安全管理实施人。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均应配置大型机械设备专(兼)职管理人员。

⑵架桥机解体(半解体)时,施工单位必须按上铁运函[2009]409号文件要求执行,提前以书面文件通知设备管理单位架桥机拆解时间、地点等,现场必须有相关设备管理单位联系人及相关联系电话。

⑶作业现场要求

○1场地必须有明显的安全警戒线和安全警示牌,停放吊车的场地必须平整牢固,并必须经现场监理人员确认。

○2大型机械管理要求:临近既有线解体架桥机配合的大型机械施工,必须严格执行上铁建函〔2009〕120号文件对临近既有线大型机械的管理要求。

○3配合人员要求:要求作业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必须穿戴相应劳动保护用品。作业前应按设备的操作规程进行检查,作业中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服从指挥,不得酒后上岗或连续疲劳作业,拆解过程必须严格执行相应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进行作业。

⑷考虑到晚间照明等因素,临近既有线架桥机解体时,严禁在晚上实施解体作业。解体时严格按已批准的方案解体顺序进行,吊装严格按吊装规程进行作业。

⑸监理单位负责监督施工安全措施的全面落实,现场监理对临近既有线架桥机的解体必须全过程旁站,主要检查承包单位是否提前通知设备管理单位,是否按批准的方案进行解体作业,承包单位相关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在场,吊机停放停放场地是否牢固,特种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吊装作业是否按吊装规程进行作业等。

⑹施工、监理单位实行每日开工前人员到场签认制度,确认各单位相关人员到位、满足施工条件后方可开工;施工结束后进行收工状态确认,确认机具停放稳固,相关解体部件、零件堆放整齐。

三、分级把关制度

⑴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副经理在架桥机解体(半解体)过程中每三天检查一次,安质部长每两天检查一次,检查后应做好记录。

⑵监理单位总监每三天对解体工点检查一次,现场安全监理要求实施全过程旁站,并认真做好检查记录。

⑶工区分管安全副经理、安全员、该架桥机机长(副机长)要求对拆解架桥机全过程跟班作业。

四、参与各方职责

1.施工单位

⑴负责编制相关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保证措施,方案中必须明确相关的解体地点、与既有线关系、解体顺序、配合机械、现场配备的人员名单、设备管理单位的联系方式及相关的安全保证措施等。

⑵负责提前通知设备单位、监理人员,并及时将现场施工情况通知设备管理单位,加强拆解过程中的相互联系。

⑶严格按批准的方案组织施工,加强施工过程对临近既有线大机械的安全控制,按相关临近既有线施工要求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⑷配合的大型施工机械在使用前,施工单位应进行自检,自检合格报监理单位审批,在解体作业中严格执行开工前人员到场签认制度和收工确认制,并加强施工期间对大型设备及解体部件的现场管理。

⑸对配合解体的有关人员必须进行岗前安全培训和考试,属特种设备的大型施工机械的作业人员,必须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操作证上岗,相关教育、培训、考试要形成记录和台帐备查。

⑹自觉接受路局、办事处、设备管理单位、建设、监理单位的施工安全监督检查,组织隐患整改并及时反馈结果;同时要建立健全施工安全应急预案,快速上报、处置各类施工险情、事故,并积极配合路局建设、安监等有关部门查明原因、落实整改措施。

3.监理单位

⑴成立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安全监理人员参加的架桥机解体安全工作组,配足配齐监理人员,强化对临近既有线大型机械施工安全及高处作业的过程监理。

⑵审查和监督落实解体方案、安全措施及应急预案等,审查操作人员的资格证、上岗证是否有效,审查施工机械的合格证及年审记录是否符合要求,审查安全规章制度、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⑶加强现场作业标准的监控,严格把关,确保施工单位能按批准的施工方案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⑷与施工单位“同进同出”,进行全过程、不间断旁站监理,及时指出解体过程中危及行车安全的问题、隐患,并对整改情况跟踪监督。

4.建设单位(沪宁城际公司)

⑴督促施工、监理单位严格按批准的方案施工,组织相关的安全专项检查活动,根据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组织施工、监理单位开展专项分析,研究存在的安全隐患,并制定相对应的解决措施。

⑵加强对实施过程的监控,制定安全考核办法,量化考核指标。

⑶实行安全包保制度,对每台临近既有线的架桥机的解体,制定责任展开表,责任具体分配到人。

⑷在架桥机解体过程中,实行每日安全工作信息专报,每天将现场施工安全情况汇报给设备管理单位,并及时沟通现场情况。

5.设备管理单位(工务段)

⑴临近既有线架桥机解体时,负责对对应施工地点的巡视制度,确实了解施工现场具体施工情况。

⑵现场架桥机解体过程中,要保持信息的绝对畅通,以确保现场施工人员能及时联系到相关设备管理单位人员。

⑶发现现场存在施工安全隐患时,及时指出或出具整改通知书,危及行车时,有权命令停工,责令施工单位立即整改。

6.路局安全督导组

⑴督导检查施工现场各单位人员的到岗情况。

⑵检查施工过程的安全控制情况及相关安全防护情况,重点检查施工单位作业人员上岗、机械状况等。

7.路局建设管理处

⑴及时协调解决施工现场重大安全事项。

五、严格责任追究

1.施工期间施工、监理和设备监管单位管理人员必须按职责规定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凡是违反上铁运函[2009]409号文件禁止规定的,未构成安全事故的,一律按一般C类事故对施工及相关单位进行考核。

2.严格施工过程安全控制,对管理不到位、不执行各项规定的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和经济处罚。

⑴监理单位在临近既有线架桥解体时发生三次旁站监理不到位的,清退项目总监。

⑵施工单位在架桥机解体期间发生二次主要管理人员不到位的,清退项目部分管副经理;发生三次管理人员不到位的,清退项目经理。

六、安全责任展开表

详见沪宁城际临近既有线管桩施工安全责任展开表(附件1.1)。

篇3:焦化筑炉大棚拆除安全措施

1.所有进入现场的施工人员必须配戴安全帽。(正确配戴)

2.所有上高空作业的人员必须正确配带安全带,要穿防滑球鞋等。

3.吊车进入现场必须听从施工现场人员统一指挥调度。

4.吊车出杆后,必须吊稳物件才可用水焊工具割断构件。

5.拆除先从高处拆除,从西往东拆除。

6.先拆悬空的不着地的构件,后拆落地的构件;先拆除瓦棱铁,再拆除檩条,再拆除屋架,最后拆除钢柱子。

7.拆除后的构件及时运到空地上,把场地清理干净。

8.拆除后的构件分类堆放整齐,必须挑选能用的结构件。

9.现场作业人员必须听从指挥人员统一指挥。

10.龙门架拆除后,检查剩余的构件,以便确定增加多少龙门架等。

11.进入现场的施工人员必须注意周围危险构件,以防落物伤人。

篇4:化工装置大修拆除开车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用化学方法从事生产的各种工艺装置及相关设备的大修、拆除和开车等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装置大修、拆除和开车须有专人负责,制定专题方案,方案中应有具体的职业安全卫生防范保障措施内容。

第三条对大修、拆除和开车的装置要进行危害识别、风险评价和实施必要的控制措施。对一些重大项目,须制订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措施、扫线方案、盲板位置、网络进度等),并应做到“五定”,即定施工方案、定作业人员、定安全措施、定工程质量、定网络进度。

第四条参加装置大修、拆除和开车的工程施工单位,应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证书,须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五条在办理项目委托手续和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时,须交待安全措施和签订安全协议书。

第六条参加装置大修、拆除和开车人员,须进行同作业内容相关的安全教育。凡二人以上作业,须指定一人负责安全。特种作业人员应按国家规定,持证上岗。

第七条工程施工前,必须按“施工组织设计”或“安全技术措施”,向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做好安全交底记录。具体项目交底时,须交待清楚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作业前,应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确认。

第八条装置交付大修、拆除和开车前,应组织各职能部门、相关单位进行装置交付安全确认,在确认安全的条件下方可把装置交付给作业单位施工和组织开车。

第九条装置大修、拆除和开车等各项目作业,须严格执行操作票或作业许可证(包括进出料、停开泵、加拆盲板和施工、检修、动火、用电、动土、高处作业、进塔入罐、射线、探伤等票证)制度和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各企业须制定适用于本单位的作业规定和相应的票证,明确各作业、签发人员的职责及票证的有效性,各施工操作人员须持票证才能作业。

第十条装置大修、拆除和开车前,须切断进出装置物料,并应退出装置区。

1、不允许任意排放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物料。

2、不得向大气或加热炉等设备容器中排放可燃、爆炸性气体。

3、易燃、易爆、有毒介质排放要严格执行国家工业卫生标准。

4、具有制冷特性介质的设备容器管线等设施,停工时要先退干净物料再泄压,防止产生低温损坏设备。

第十一条装置大修、拆除和开车前,须进行吹扫、清洗、置换合格。

1、设备容器和管道的吹扫、清洗、置换要指定专人负责。

2、凡含有可燃、有毒、腐蚀性介质的设备、容器、管道应进行彻底的吹扫、置换,使内部不含有残渣和余气,取样分析结果应符合安全技术要求。

3、过程中,应将各设备与管线上的阀全部打开,保证蒸汽、氮气和水等介质的压力和蒸塔、蒸罐时间,防止短路,确保不留死角。

4、吹扫置换及开车过程中,应禁止明火作业及车辆通行,以确保安全。

5、吹扫前应关闭液面计、压力表、压力变送器、安全阀,关严机泵的前后截止阀及放空阀,防止杂质吹入泵体。应将换热器内的存水放尽,以防水击损坏设备。

6、要做到不流、不爆、不燃、不中毒、不水击,确保吹扫、置换质量。

第十二条盲板的加、拆管理。

1、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统一管理。

2、须按大修、拆除和开车方案中的盲板流程图,执行加、拆盲板作业。

3、加、拆盲板要编号登记,防止漏堵漏拆。

4、盲板的厚度必须符合工艺压力等级的要求。

5、与运行的设备、管道及系统相连处,须加盲板隔离,并做好明显标识。

6、对槽、罐、塔、釜、管线等设备容器内存留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的,其出入口或与设备连接处应加装盲板,并挂上警示牌。

第十三条凡需大修、拆除和开车前的设备、容器、管道,必须达到动火条件,以保证施工安全。

1、动火管理实行动火作业许可证制度,动火作业必须持有效的动火作业许可证。

2、凡在含有可燃介质的的设备容器、管道上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加堵盲板,经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并经取样化验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

3、严格执行“三不动火”原则,即没有经批准有效的动火作业许可证不动火、防火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动火、没有动火监护人或动火监护人不在场不动火。

4、动火前应由专人进行检测分析,并做好记录。

5、装置动火现场不得搭设毛竹架、雨布等易燃物,确有需要,须落实相应的保障措施。

6、高处动火作业应采取防止火花飞溅的遮挡措施,应对地沟、阀门井、下水井进行水封处理,对低层的设备、管道、阀门、仪表等应采取遮挡或封闭措施。

7、明火作业周围必须清除一切可燃物,作业周围不允许排放可燃液体或可燃气体。

8、施工现场氧气瓶、乙炔瓶与明火间距保持10米以上,氧气瓶与乙炔瓶间距保持5米以上,不得放在烈日下曝晒或接近火源。

第十四条装置大修、拆除和开车期间各级安全负责人、专(兼)职安全人员必须到装置现场进行安全检查监督。对各个作业环节进行现场检查确认,使之处于安全受控状态。

第十五条动火、用电、动土、高处作业、进塔入罐、射线探伤等各类作业监护人,必须履行安全职责,认真监护,对作业和完工现场进行全面检查(如:消灭火种、切断电源、清理障碍等)。

第十六条进入装置现场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劳动保护规定,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严禁携带烟火。

第十七条各作业人员须达到“三懂三会一能”:懂本作业岗位的火灾危险性,懂火灾的扑救方法,懂火灾的预防措施;会正确报警,会使用现有的消防、器材,会扑救初期火灾;能正确使用现有的防护器具和急救器具。

第十八条须对施工作业所用工机具、防护用品(脚手架、跳板、绳索、葫芦、行车、安全行灯、行灯变压器、电焊机、绝缘鞋、绝缘手套、验电笔、防毒面具、防尘用品、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消防器材等)安全可靠性进行检查、确认。

第十九条装置交付大修、拆除前,必须对装置内电缆沟做出明显标志,禁止载重车辆及吊车通行及停放。

第二十条大修、拆除装置现场下水井、地漏、明沟的清洗、封闭,必须做到“三定”(定人、定时、定点)检查。下水井井盖必须严密封闭,泵沟等应建立并保持有效的水封。

第二十一条大修期间,对装置现场固定式(可燃气、H2S、CO、NH3及其它有毒有害气体等)报警仪探头,要进行妥善保护。

第二十二条对存有易燃、易爆物料容器、设备、管线等施工作业时,须使用防爆(如:木、铜质等无火花)工具,严禁用铁器敲击、碰撞。

第二十三条对遇空气、水易自燃、自爆的物质,如白磷、烷基铝、硫化亚铁、金属钠或钾等活泼金属及其合金和一些触媒、催化剂、吸附剂等,要制定相应的防范对策和措施。

第二十四条打开设备人孔时,应使其内部温度、压力降到安全条件以下,并从上而下依次打开。在打开底部人孔时,应先打开最底部放料排渣阀门,待确认内部没有残存物料时方可进行作业,警惕有堵塞现象。人孔盖在松动之前,严禁把螺丝全部拆开。在拆卸设备之前,须经相关人员检查、确认,对所存醇、苯、稀烃、油气、风、水确实处理干净后,才允许拆开,以防残压伤人。

第二十五条禁止使用汽油或挥发性溶剂洗刷机、配件、车辆和洗手、洗工作服。严禁将可燃污液、有毒有害物质排入下水道、明沟和地面。

第二十六条对损坏、拆除的栏杆、平台处,须加临时防护措施,施工完后应恢复原样。

第二十七条起重、吊装作业,须按安全技术规范严格执行。

1、载重车辆、25吨以上吊车进入现场,原则上只允许停在检修道上,严禁压坏地下设施和堵塞消防通道。

2、对立体交叉作业、大型吊车作业现场,施工单位须制定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和方案。

3、严禁用生产设备、管道、构架及生产性构筑物做起重吊装锚点,与其它设备、容器、管道、阀门、电线等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以免造成碰撞、损坏。

第二十八条要保证漏电开关、电缆、用电器具完好。

1、临时用电的配电器必须加装漏电保护器,其漏电保护的动作电流和动作时间必须满足上下级配合要求。

2、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一机一闸一保护。

3、临时用电的单相和混用线路应采用五线制,不超负荷使用。

4、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箱、盘要有防雨措施。用电线的装、拆必须由电工负责作业。

5、放置在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箱应挂设“已送电”、“已停电”标志牌。

6、电焊机接线要规范,电焊把线就近搭接在焊件上,把线及二次线绝缘必须完好,不得将裸露地线搭接在装置、设备的框架上,不得穿过下水或在运行设备(管线)上搭接焊把线。

第二十九条临时用电线路架空布线时,不得采用裸线,架空高度在装置区内不得低于2.5米,穿越道路不得低于5米;横穿道路时要有可靠的保护措施,严禁在树上或脚手架上架设临时用电线路,严禁用金属丝梆扎,临时用电的电缆横穿马路路面的保护管应采取固定措施。

第三十条行灯电压不得超过36V,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罐、槽等金属设备内作业的临时照明灯电压不得超过12V,严禁使用碘钨灯。

第三十一条脚手架材料和脚手架搭设须符合规范要求,经施工单位检查验收合格并挂有准许使用的标识牌后,方可使用。在雨雪天脚手架作业时应采取有效的防滑措施。

第三十二条高处作业人员应系用与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带,安全带应系挂在施工作业上方的牢固构件上,安全带应高挂(系)低用。

第三十三条禁止高空抛物件、工具和杂物,工机具、材料、自行车和工业垃圾等物品要按指定地点摆放。

第三十四条检修现场设备拆卸后敞开的管口应严防异物落入,要有严密牢固的封堵安全措施。

第三十五条遇有异常情况,如物料泄漏、设施损坏等,应停止一切施工作业,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第三十六条进入装置施工作业的机动车辆和施工机械,必须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特别通行证),车辆安全阻火设施齐全,符合国家标准,按指定路线限速行驶,按指定位置停放。

第三十七条装置开车前,应组织有关职能部门、相关单位进行开车前的检查确认。各开车单位生产安全负责人按开车方案组织全面检查,并做好系统开车各项安全准备工作。

1、所有项目已完工,尾项和存在问题已落实整改完毕,并已得到验证。

2、对岗位人员进行上岗培训、交底工作,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3、装置内通信、通道、通风、梯子、平台栏杆、照明和消防器具等一切安全和劳动保护设施已处于备用、完好状态。

4、安全阀、压力表、报警仪和静电接地、连接件及静电消除器等设备安全附件完好、进入投用状态。

5、装置吹扫置换、贯通、试压、试漏和气密性试验要合格,安全装置调试复位,机、泵等传动设备须完成单机试运,每一步骤都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未经过试压、验收的设备、管道、仪表等不能投入生产,以确保设备安全投运。

6、确认各塔、容器的人孔封闭和隔离盲板拆装、单向阀的方向正确。催化剂、吸附剂等装填完毕。

7、凡需要投用的设备、容器、管道,必须达到安全使用条件,各铭牌证件齐全。

8、进料前,确认水、汽、风、电进装置,投用所有仪表、流程图及控制点进行核对,对现场所有控制阀进行开关信号确认,保证所有控制阀均反应正常。

9、现场下水井、地漏、明沟必须保持通畅,并做到定人、定时、定点检查。明沟、平台、设备、管线外表的油污、物料必须冲洗干净,避免开车过程中出现意外。

10、保持消防通道、疏散通道畅通,不得在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堆放物品、摆放施工机具等,所有障碍物已清理。

11、改工艺流程引介质必须经操作员、班长、装置技术人员三级确认。

12、开车场地严禁存放爆炸物,从严控制危险化学品和有毒有害物资的贮存,遇有紧急排放、泄漏、事故处理等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

第三十八条装置开车后,按开车方案进出装置物料。接受易燃易爆物料的密闭设备和管道,在接受物料前必须按工艺要求进行置换,分析确认确认合格后,方可再引开车介质。

第三十九条接受物料时应缓慢进行,注意排凝,防止出现冲击或水击现象。接受蒸汽时要先预热、放水,逐渐升温升压。

第四十条引易燃易爆物料时,严格控制动火作业、车辆通行。

第四十一条装置开车应做到不跑、不冒、不窜、不漏,不随地排放余气、残渣和化学品。垃圾废物料等应集中堆放、处理。

第四十二条装置内部设备检修、拆除,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篇5:生产设施安全拆除报废制度

(1)生产设备、容器由于结构严重损坏,不能及时修复或改装;或者由于设备结构改造和改型,并已被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另外在公司内已不适应生产能力的、能耗高技术落后的设备、容器,长期搁置、闲置的无使用价值的设备、容器,都可作为拆除和报废设备。

(2)设备的拆除、申报:由使用单位写出书面申请,生产技术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鉴定,报部门经理批准,然后报主管副总批准报废。

(3)公司在报废设备和容器拆除前,要由作业单位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对拆除施工进行风险评价;评价拆除作业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然后由施工单位制定拆除计划或拆除方案,并制定出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配备相应的防护用品和应急设施。

(4)拆除的设备、容器和管道内有危险化学品的,应先清洗干净,由生产技术部门及相关部门共同验收合格后认可,以免造成不必要的后果。报废的危险化学品和清洗产生的废水要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处理。

(5)拆除的设备、容器属国家控制的,能够回收的应按照国家关政策规定交相关资质单位回收处理;公司自行报废处理的,应严格按照规定销毁,不得转卖其他单位继续使用。